篇一: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二: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篇三: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最新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
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
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四: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
.
..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则。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纳入议事规则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学习参考
..
.
..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计划与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10、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学习参考
..
.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学习参考
..
.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学习参考
..
.
..第十条
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论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不按议事规则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学习参考
篇五: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南省党委、衡阳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城连墟乡党委会议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
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
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城连墟乡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城连墟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县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
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
性计划;
(五)审定城连墟乡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城连墟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
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城连墟乡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
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城连墟乡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
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
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
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
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
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
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
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
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
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
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
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
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监督检查城连墟乡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篇六: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工作效果,规范党委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认真听取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聚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统筹兼顾,审慎决策。
第五条
党委会议应当注重会议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会议类型和召集
第六条
党委会议分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
第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召集。
第八条
召集党委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书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
党委会议应当按照正式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和效果。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十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经过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同意,方可列席。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不同意见,维护会议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
报告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应当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聚焦主要矛盾和问题,坚定工作方向和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当根据议题确定主持人,安排时间,积极酝酿、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充分讨论,逐项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做好资料准备,通知参会人员,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详细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五章
决策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决策结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具体措施,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中,确保决策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六条
对于决策结果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定期进行工作进展和结果评估,及时纠正偏差、补救不足。
第六章
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会议通知书
2.会议记录
3.决策文件
第七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党内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
2.群众路线:是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的,指的是领导干部要依据群众情况、群众意见和群众要求来制定和执行各项工作。
第八章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会议参加人员调整不适应: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各参加单位,同时调整的人员应当在党委会议召开前进行妥善安排。
2.会议议程不合理:如出现议程不合理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会议讨论的顺畅和效果。
3.会议秩序混乱:如会场秩序混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会议秩序和安全,确保会议正常进行。
4.决策执行不到位:如出现决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和监督,适时调整措施,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
篇七: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国有企业党委(支部)会议事规则样本(决策事项清单、议题申请表、议题清单、会议通知单、议题台账)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榄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六条
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
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
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3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
议题材料
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題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題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XX省委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2.
党委会议题申请表
3.
党委会议题清单
4.
党委会通知单
5.
党委会管理台账
篇八: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省属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若干措施》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的《省属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集团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开展工作。坚持服从大局,议大事、抓重点、防风险、促发展,加强集体领导,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党的领导在集团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明确集团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集团改革发展正确
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决策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集团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质量和效率原则。坚持会前充分准备和沟通,会中充分讨论研究,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
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S)党建工作的谋划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新闻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试用期考评、内外部兼职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引进培养民航特、精、高、尖等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事项;
(A)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活动阵地保障,党代会等重要会议方案的确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巡察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研究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统一战线、乡村振兴、群团组织、老干部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项: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订;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
(S)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联交易、担保、抵押、理财、金融类衍生业务、项目建设等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风险防控、维护稳定、社会责
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A)其他需要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层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集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必须提交党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董事会、经理层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发展方向,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八条健全议事决策机制:(一)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议题数量等方面,对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议事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在
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执行监督的决策制度机制,使决策符合集团实际、紧贴改革发展需要。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九条完善沟通协商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对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注意把握以下情况: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前,一般应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党委会形成意见后,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时出现重大分歧的应当暂缓上会。对暂缓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
(二)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条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在董事会审议时,要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对未经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决策事项,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董事会、经理层书面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表态制度。党委会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集团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四章决策流程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会前沟通、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门提出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工作建议,一般应由经理层研究拟订建议方案,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订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确定。
(三)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十七条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形成会议通知,由党委办公室以邮件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委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材料,需及时阅研的,由党委办公
室提前邮件发送至党委委员。若议题材料涉及人事任免、招投标、人员奖惩等敏感保密信息,且不方便发送电子材料的,可由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在会议现场发放,会后统一收回。
(四)需经党委会讨论作出书面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八条对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议题提报部门和单位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
第十九条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一)党委会议题由议题提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逐项汇报,也可由党委委员逐项汇报,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二)党委会研究审议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委会议事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讨论或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结果向未参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召开时,集团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二十三条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董事长)、副书记、总经理与纪委书记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由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向董事会提供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集团重大事项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条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党委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
专项报告制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一条党委要定期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党委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党委委员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党委委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五条党委委员个人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按《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六条对拒不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委委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党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党委议事规则制度文件有哪些 党委 议事规则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