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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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3篇)

2025-01-07 16:00: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会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

  

  制度指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

  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

  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

  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

  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二:党委会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三:党委会制度和党委会议事规则

  

  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省属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若干措施》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的《省属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集团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开展工作。坚持服从大局,议大事、抓重点、防风险、促发展,加强集体领导,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党的领导在集团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把方向、议大事原则。明确集团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集团改革发展正确

  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决策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集团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决策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五)注重质量和效率原则。坚持会前充分准备和沟通,会中充分讨论研究,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

  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S)党建工作的谋划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新闻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试用期考评、内外部兼职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引进培养民航特、精、高、尖等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事项;

  (A)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活动阵地保障,党代会等重要会议方案的确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巡察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研究重大违纪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统一战线、乡村振兴、群团组织、老干部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项: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订;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

  (S)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联交易、担保、抵押、理财、金融类衍生业务、项目建设等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风险防控、维护稳定、社会责

  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A)其他需要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层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集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必须提交党委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建议,董事会、经理层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发展方向,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八条健全议事决策机制:(一)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议题数量等方面,对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议事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在

  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执行监督的决策制度机制,使决策符合集团实际、紧贴改革发展需要。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九条完善沟通协商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商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对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注意把握以下情况: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前,一般应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党委会形成意见后,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时出现重大分歧的应当暂缓上会。对暂缓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

  (二)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十条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在董事会审议时,要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对未经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决策事项,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董事会、经理层书面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表态制度。党委会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等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集团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四章决策流程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会前沟通、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门提出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工作建议,一般应由经理层研究拟订建议方案,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订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确定。

  (三)原则上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增加。

  第十七条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形成会议通知,由党委办公室以邮件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委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材料,需及时阅研的,由党委办公

  室提前邮件发送至党委委员。若议题材料涉及人事任免、招投标、人员奖惩等敏感保密信息,且不方便发送电子材料的,可由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在会议现场发放,会后统一收回。

  (四)需经党委会讨论作出书面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八条对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议题提报部门和单位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

  第十九条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一)党委会议题由议题提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逐项汇报,也可由党委委员逐项汇报,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二)党委会研究审议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委会议事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讨论或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委员不能授权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结果向未参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召开时,集团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二十三条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董事长)、副书记、总经理与纪委书记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由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向董事会提供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集团重大事项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第三十条强化督查督办,健全党委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

  专项报告制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一条党委要定期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履职尽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议事决策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党委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党委委员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党委委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五条党委委员个人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按《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六条对拒不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委委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党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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