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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0年行政问责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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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0年行政问责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文件汇编

2012年方正经济开发区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实施方案

方经开管发[2012]2号

为系统性贯彻落实《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规定》的分层学习与全域宣传,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过错发生,提升行政工作效能,根据方政风办发[2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工作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定》的学习、执行、落地为核心主题,强化行政责任体系,规范行政行为流程,提升行政运行效能,严肃行政纪律标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要求,推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政令畅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群众满意型机关,保障全县新战略顺利实施,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100%完成。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县级统一部署,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自2012年2月17日启动,至2012年3月16日结束,分两个阶段有序推进,各阶段任务目标明确如下:

(一)启动阶段(2月17日-3月8日)

1. 组织参与全县动员大会,安排专人参加专题辅导,确保参会率100%;

2.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开发区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实施方案》,提交党政班子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3. 召开学习贯彻《规定》专题动员会,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及时间节点,确保全员知晓率100%。

(二)实施阶段(3月9日-3月16日)

1. 结合开发区实际,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案例研讨、知识测试等多样化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参与率需达到95%以上;

2. 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性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3. 于2012年3月13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宣传组,确保报送及时率100%。

三、主要措施

为确保《规定》学习贯彻落地见效,重点推进以下五项工作:

1. 强化宣传思想发动

以“全员参与、全域覆盖”为目标,开展思想发动工作,通过悬挂条幅不少于3条、设置宣传板2块、出专题板报4期等形式,营造宣传氛围;定期向县电视台及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活动动态,每月至少报送1篇工作信息,推广典型经验,形成浓厚舆论环境。

2. 深化《规定》学习成效

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确保全员深刻领会《规定》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明确问责主体、对象、范围、方式及程序,熟记36种被问责情形;举办1次专题辅导会,邀请专业人员解读《规定》;每名干部职工需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学习心得,并组织《规定》知识测试,测试合格率需达到100%,不合格者补考直至合格。

3.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参照《规定》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各局办制定本部门问责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清单,界定责任主体,实现权责统一;健全服务事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窗口制度,其中限时办结事项平均办理时长需较原有标准缩短20%;主要领导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承诺,副职以下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开承诺,承诺内容需公示并接受监督。

4. 开展自检自查及整改

对照《规定》要求,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查摆、工作人员自我查摆、单位内部互相查摆、征求群众意见查摆四种方式,全面排查行政决策、执行、权力行使、作风建设等方面问题;组织专题座谈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问题清单;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整改完成率需达到100%,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效果。

5.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及网上受理邮箱,确保24小时接收投资者、企业及群众投诉;建立投诉举报快查快结机制,一般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反馈率需达到100%,严禁敷衍拖拉、推诿扯皮。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学习宣传贯彻教育活动实效,成立开发区学习贯彻《规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 组长:吴佩国

- 副组长:李东峰

- 成员:张晓丹、车仁书、张志军、荣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

- 主任:车仁书(兼)

- 成员:安靖宇、于文涛

五、有关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县十五次党代会、县十六届一次人代会精神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及人员,制定部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地。

2. 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细化行政问责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每两周研究1次问责工作;按方案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实现“学习教育有方案、有计划、有心得、有笔记,查找问题有形式、有内容、有重点,问题整改有措施、有效果”的“八有”目标。

3. 促进工作开展

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工作,通过学习教育解决职责不清、行政效能低下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规范干部职工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升服务意识,工作效率较活动前提升15%以上。

方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2009年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

摆通〔2009〕30号

中共摆茹镇委员会 摆茹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属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站、办、所(中心):

《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需每月报送1次落实情况。

中共摆茹镇委员会 摆茹镇人民政府

2009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责任意识与大局意识,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实,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强化县“一个中心 四大战略”执行力,推进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依法履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问责,特指镇党委、镇政府对问责对象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秩序混乱、效率降低、任务贻误、损失产生、政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且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涵盖镇各办、站、所、中心、工作承包集团(专业队)及镇村两级领导、干部职工,实现问责范围全覆盖。

第四条 责任划分标准明确:镇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对职责履行与县级工作目标落实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干部职工按岗位职责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问责工作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细化操作流程。

第六条 问责实施需坚持“依法问责、实事求是、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行政决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上级组织及镇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工作目标、阶段性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未按要求落实或办理,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擅自改变决定导致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深入调研导致决策失误,或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引发重大工作失误、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生态破坏,或本区域、本部门、本岗位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四)政府履职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擅离职守,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或瞒报、虚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数据的;

(七)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苗头性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未追责,导致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工作作风差、效率低,群众投诉率月均3次以上,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的;

(九)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可解决问题未及时解决,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超期未办理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未调查处理,或对民生重大问题拖延解决的;

(十)信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弄虚作假、违反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十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问责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问题的,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罚款金额为当月工资的20%-50%)、待岗学习(时长1-3个月),报请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开除,根据情节轻重选择适用。

第十条 问责对象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隐瞒关键证据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由镇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岗位,一年后若重新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需报请县委组织部重新考察。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问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按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通过检举、控告、事故处理、案件查办、审计等渠道发现问责线索后,镇纪检(监察)按权限开展调查,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二)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组织人事机构调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问责的提出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依据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组织人事机构或问责决定机关责成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提出问责建议时,需同步提交事实材料、情况说明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需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事实清楚、无需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表决。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需制作《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由调查机构草拟,明确问责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责令公开道歉的,需明确道歉方式与范围。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书》需送达被问责人本人;问责决定作出后,上级需派专人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镇党委派专人与被问责职工谈话,督促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机构需将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并回复问责建议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需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原则上向社会公开,通过镇政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人大选举产生人员的问责,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构需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镇“两新”组织核心成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问责办法Δ 通知

抄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

抄送 :镇人大、纪委

共印30份

摆茹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2010年中共洛川县纪委派出工交财贸纪工委工作总结

洛纪工委呈〔2010〕06号

关于呈报《2010年工作总结》的函

县纪委监察局:

现随文报来我纪工委《2010年工作总结》1份,请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

2010年12月6日

主题词:工作总结 函

中共洛川县纪委派出工交财贸纪工委 2010年12月09日印制

共印15份

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在县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工交财贸纪工委严格落实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各项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将廉洁从政宣传教育作为长期任务,推进以下工作:

1. 阵地建设:所辖各单位均设立廉政宣传文化长廊,包含廉政文化成果、党纪法规、先进事迹、反面教材四大板块,实现教育阵地全覆盖;

2. 日常学习:各单位坚持每周1次集中学习,内容涵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引导干部树立正确“三观”;

3. 《廉政准则》专题学习:按县纪委(2010)12号文件要求,上半年开展《廉政准则》专题学习,分学习教育、对照检查、集中整改、完善制度四个阶段,各单位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时长(每月不少于8小时),并组织测试,合格率100%;

4. 拓展学习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运用正反典型案例开展党性、宗旨、廉政勤政及遵纪守法教育,全年组织案例学习12次。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

1. 廉政档案建设:建立领导干部信息登记与廉政档案制度,全系统122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完成个人及配偶子女从业、住房情况申报,建档率100%;

2. 民主生活会监督:指导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审核对照检查材料,要求“谈问题占比超60%、谈主观原因占比超70%、批评与自我批评占比超80%”,民主生活会质量较2009年提升30%;

3. 日常检查:年初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检查各单位会议精神落实及机关卫生情况,发现问题3项,均现场督促整改完毕。

三、抓重点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 示范点建设:确定工商局、电力局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高标准推进工作:

- 电力局永乡供电所推行“四心”服务(精心重点服务、用心超前服务、真心延伸服务、爱心特殊服务),设立“张思德电力服务队”,实行“早1小时上班、晚2小时下班”便民措施,辖区客户满意度达98%;

- 工商局交口工商所投资30余万元改善办公条件,落实首问负责、预约服务等项目,开展“廉洁工商人”活动,2010年1月获省局“文明窗口单位”、7月获“四星级工商所”;

- 11月县纪委反腐倡廉示范点推进会上,交口工商所、永乡供电所提供观摩点,电力局作经验交流;

2. 全面推进:定期组织人员到所辖单位指导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档案资料,推动15个单位建立文化长廊,实现管理规范化。

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1. 确定创建单位:联合纠风办确定12个单位为“群众满意站所”创建单位,2个单位服务大厅(联通服务大厅、工商业营业大厅)为“群众满意窗口”创建单位;

2. 检查督导:全年3次集中检查创建单位,重点核查学习教育、制度建设、问题解决、“三公开”制度、文明服务等情况,各单位服务投诉率较创建前下降40%;

3. 评议工作:年末组织民主测评与评议,测评参与率达85%以上。

五、报刊征订工作

按县纪委任务要求,纪工委全员参与征订,完成《廉政准则》57份、《纪检监察报》53份、《廉政中国》2份的征订任务,任务完成率98%,较2009年提升10%。

六、查办案件工作

2010年接到县纪委转办案件1件(白金虎反映县运管站执法不规范),纪工委3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查明:槐柏中队仅队长为正式职工,其余2人为雇佣人员,队长非监察对象;建议交管站处理,交管站对3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300元,并要求在全体职工大会作书面检查,案件办结率100%。

七、加强自身建设

1. 学习提升:坚持参加县纪委每周一、周五的理论与业务学习,全年参与学习80次;要求干部自学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每月提交1篇学习心得;

2. 制度建设:建立学习、保密、财务、公物管理等10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3. 信访接待: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点名接待制度,全年接待信访8件,办结率100%。

存在问题

1. 工作整体覆盖面需拓展,部分偏远站所覆盖不足;

2. 工作深度不够,部分单位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3. 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不匹配,现有3名工作人员需承担20个单位的监督任务;

4. 办公经费紧张,年度经费缺口1.2万元。

安全生产100问(节选核心内容)

1. 《通知》结构与条款:《通知》整体架构分为九大部分,总计三十二条内容,涵盖安全生产全流程管理要求。

2. 《通知》生效时间:2010年7月19日,《通知》以国发〔2010〕23号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并生效,适用于全国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 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原因:数据显示,事故多发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30%以上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25%的事故与无证生产、“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相关;三是15%的事故因地方及部门安全监督责任未落实导致。

4. 《通知》制度“十项创新”:包括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相较于传统管理模式,显著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5. 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关系:《通知》明确要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优先”原则。

6.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总体方针,贯穿安全生产规划、实施、监督全流程。

7. 《通知》“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二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三是坚持依法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与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8. 八大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这些领域事故发生率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65%以上。

9. 《通知》主要任务:以八大重点行业为核心,通过严格考核与追责减少事故;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以政策引导形成长效机制,数据显示,实施后重点行业事故发生率年均下降18%。

10. 重大隐患整改“五到位”: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隐患整改完成率100%,未落实到位的企业停产整顿率达100%。

煤矿下井带班指导意见判断题(节选)

1. 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每月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基础上,具备生产熟悉能力者,需保证每月1至2次下井带班。(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旨在强化管理层对井下生产安全的直接把控。

2.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需每月至少2次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实际问题。(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确保管理层及时掌握井下动态。

3. 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负责人需到现场指导,保障关键环节安全可控。(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关键阶段事故发生率占煤矿事故总量的40%,现场指导可降低风险60%。

4. 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而非仅技术员带班。(错误)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矿级管理人员为带班主体。

5.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需制定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办法,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率需达到100%。(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范带班制度审批流程。

6. 下井带班人员需将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掌握井下安全状况,而非以产量和进度为第一位。(错误)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安全优先于产量进度。

7. 煤矿矿长、区队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其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形成责任闭环。(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责任分工。

8. 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需立即组织停产、撤人、排隐患,并在1小时内向矿长、区队长报告。(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确保紧急情况快速处置。

9.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需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责任,实现责任连带。(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强化带班人员责任意识。

10. 上一班带班人员需在井下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安全状况、问题及原因、注意事项,并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记录完整率需达到100%。(正确)

依据:《煤矿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保障信息传递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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