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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菁选3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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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菁选3篇【精选推荐】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1  1、目的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矿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菁选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1

  1、目的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矿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本矿的职业病主要有:生产性粉尘与尘肺;噪声及噪声聋、振动及振动病、异常天气条件及有关职业病等。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制订完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安全科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体检、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和特定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管理制度

  4.1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3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1.4各职能部门、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辨识

  2)职业危害后果

  3)自我防护方法

  4)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4.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4.2.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矿山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4.2.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某某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职业病安全预防措施计划。

  4.2.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4.3职业危害控制

  4.3.1针对矿山存在的粉尘、噪声与振动、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与低温等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措施;

  2)管理控制措施;

  3)个体防护措施。

  4.3.2在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4作业环境职业卫生管理

  4.4.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科配合*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4.4.2安全科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安全科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4.4.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4.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班组设备布局、物料堆放、班组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4.4.5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4.5.1安全科制定下达年度体检计划,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4.5.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4.5.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5.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班组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安全科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6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4.6.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班组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安全科办理有关手续。

  4.6.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安全科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4.6.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4.6.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4.6.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4.6.7安全科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4.7职业危害申报

  4.7.1安全科负责安排职业卫生负责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7.2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相关资料、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检查、监测记录》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辨识分析报告。

  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对全矿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正确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

  2、新进矿的职工由安全科安排,分别由安全科(矿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3、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局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安全科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

  4、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岗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调换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矿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

  5、坚持班组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三、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门的监督。

  3、定期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4、认真执行健康查体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一次查体,在职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凡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职工离职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5、定期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对部分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使用要定期进行培训,使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加强防尘宣传教育,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选择低噪音设备,降低发生体的辐射声功率。

  8、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进行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经办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反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构,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其职责: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企业医务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岗位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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