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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2篇)
2025-08-24人已围观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2篇)
篇一:**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7.16?
【字
号】**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15?
【施行日期】1994.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8-15)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6日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
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在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
请登记。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出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给予的布施、奉献、乜贴或捐赠,但不得摊派。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是代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
织,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依法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经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办经文班(点),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办宗教院、校和经文班(点)。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同国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对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需要印制、出版或发行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经典、教义、教规等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非宗教团体、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印制、出版或发行。
从国外携带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团体给予警告、解除宗教职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集合4篇
体验是一种在感受之后的书写,主要用来记录你的思想和感受。它是一种在阅读和学习实践之后的感觉写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的文章4篇,欢迎品鉴!
社会平衡、各民族团结,国富民强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理应的共同心愿,也就是我们做为一个**人理应的一份责任心,上对国、下对家。须要搞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抓起。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藏区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平安**、和谐**建设。
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就要秉持反对对立保护平衡,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功勋卓著、方法得宜。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秉持把保护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摆到保护平衡工作的首位,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关键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锋利性,在保护祖国统一、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必须进一步稳固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理直气壮地马宗达“对立分子”集团大肆歪曲历史事实、企图搅乱人们思想、模糊不清人们视线的险恶用心;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保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民族区域自治权制度;必须进一步增进对宗教的本质和“对立分子”集团利用宗教对立祖国图谋的重新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民主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恰当推论和处置宗教问题,积极主动鼓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必须继续加强负面宣传教育,更加广为深入细致地揭发“对立分子”集团对立祖国、毁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必须大张旗鼓地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负面舆论鼓励力度,积极主动营造安定团结、严格遵守法律、人与自然向上的较好舆论氛围。
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加强团结。首先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在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中的发展,没有稳定,绝不会有发展,更不可能有科学发展。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中推进改革开放,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使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创造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业。长期以来,“分裂分子”集团一直处心积虑地破坏藏区的发展与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坚定意志、正确思路、实际能力、政策措施和自觉行动,以更好地把握人民的意愿,把握藏区发展进步的关键。因此,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举一反三,准确分析和全面把握
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始终紧绷政治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粉碎“分裂分子”的新一轮进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秉持反对对立保护平衡,就要进一步强化民族团结。多少年来,青海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各民族就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经济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出对立、捣乱都就是不得人心的,都就是各族人民不应允的。团结一致平衡就是福,对立动乱就是祸,这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稳固践行“三个有赖于”思想,极力地同”对立分子”集团对立活动展开斗争,反对对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保护祖国统一。自觉地保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还要进一步提高谈政治、谈党性的能力和水平,稳固践行“民族团结无小事”的思想,团结一致一切力量,社会平衡、经济繁荣就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就是藏区科学发展的显然前提,“对立分子”集团企图对立祖国的阴谋就是不得人心的,就是或许必须失利的。平衡压倒一切,保证社会平衡就是当前我区各部门各条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也就是全面夺回反分裂斗争胜利的关键基础。我们一定必须按照“一贯彻落实、三秉持、两大力推进”的建议,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学习、不懈努力课堂教学科学发展观,坚实搞好反分裂和维稳工作,并使我区在平衡的环境下集中精力搞出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夺回我区发展平衡的新胜利,为建设富足文明人与自然的青海作出理应的贡献。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我县是一个多民族自治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基于此,县委提出要把第一年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作为我县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和有效载体,要求以解决突出问题的创建工作成果丰富教育实践活动,以转变作风的实效为创建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为推动我县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归根到底就是促进和谐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民族人与自然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协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在民族关系上的具体内容彰显。
(一)和谐民族关系是维系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纽带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期望所在。中华民族同顶一片天,同耕一块田,同饮一河水,共生优势互补。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大家庭里,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我国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有赖于谁。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维护边疆安宁的必然要求
我国就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创造、共同建设、共同当家作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我国两万多公里陆地边境线绝大部分坐落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且存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历史上同一民族相连而居。这些跨界民族由于地缘和血缘上的原因,境外政治环境的变化可以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这一基本国情,同意了构筑人与自然民族关系始终就是保护祖国边疆安宁的关键性工作,同意了民族人与自然始终就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性问题。
(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方面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大金融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细致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更加突显,引起民族矛盾的因素更加多样,民族关系已日益沦为全社会范围的关系,民族问题日益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必须保护社会平衡、同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妥善解决各种民族问题,全力构筑人与自然民族关系。
(四)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我国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方占到国土面积的64%。在我国,没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全国的发展,没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全国的小康,没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无法说道全国同时实现了现代化,没各民族的共同复兴就谈不上中华民族的了不起振兴。同时实现中华民族的了不起振兴,就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梦想,助推中国梦的同时实现,就是当代中国人的责任与历史使命。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同时实现国富民强、民族复兴、民族振兴、人民美好、社会人与自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获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正是归功于我们具有一个团结一致平衡的社会环境,归功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特别从1978年已经开始积极开展了30多年的民族团结进步建立工作,打牢了各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我们深信,任何毁坏团结一致、生产对立的图谋和行径必将以失利收场。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崇尚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一致,就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一致为核心的,就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做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包含几方面的含义: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2、保护推动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含相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一致,也涵盖着民族内部的团结一致。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祖国的发展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4、反对民族分后-深裂,保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就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著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建议各族人民热爱祖国、保护统一,反对一切毁坏团结一致、分后-深裂祖国的活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年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入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构成了公平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经济繁荣发展,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制度。新中国设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展开民主改建和社会主义改建,从根本上废止了这一反动制度,开拓了民族平等团结一致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严禁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性别歧视犯罪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祖国的发展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拓展了祖国的大好山河,缔造了美好的中华文化,构成了谁也有赖于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必须进一步稳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构成强悍的合力,共同大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了不起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代价都将为社会平添一份人与自然,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保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得好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搞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得好峰顶的参天大树,那搞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使我们在理想中缔造不理想,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捍卫来之不
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平衡的政治局面,一起珍视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自学课堂教学的浪潮,并肩联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保护祖国统一的神圣历史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快乐我中华,共创祖国光辉的明天。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22年12月29日经**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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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7.16?
【字
号】**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15?
【施行日期】1994.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8-15)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6日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
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在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
请登记。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出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给予的布施、奉献、乜贴或捐赠,但不得摊派。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是代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
织,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依法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经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办经文班(点),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办宗教院、校和经文班(点)。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同国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对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需要印制、出版或发行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经典、教义、教规等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非宗教团体、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印制、出版或发行。
从国外携带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团体给予警告、解除宗教职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列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集合4篇
体验是一种在感受之后的书写,主要用来记录你的思想和感受。它是一种在阅读和学习实践之后的感觉写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的文章4篇,欢迎品鉴!
社会平衡、各民族团结,国富民强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理应的共同心愿,也就是我们做为一个**人理应的一份责任心,上对国、下对家。须要搞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抓起。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藏区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平安**、和谐**建设。
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就要秉持反对对立保护平衡,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功勋卓著、方法得宜。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秉持把保护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摆到保护平衡工作的首位,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关键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锋利性,在保护祖国统一、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必须进一步稳固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理直气壮地马宗达“对立分子”集团大肆歪曲历史事实、企图搅乱人们思想、模糊不清人们视线的险恶用心;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保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民族区域自治权制度;必须进一步增进对宗教的本质和“对立分子”集团利用宗教对立祖国图谋的重新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民主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恰当推论和处置宗教问题,积极主动鼓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必须继续加强负面宣传教育,更加广为深入细致地揭发“对立分子”集团对立祖国、毁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必须大张旗鼓地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负面舆论鼓励力度,积极主动营造安定团结、严格遵守法律、人与自然向上的较好舆论氛围。
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加强团结。首先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在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中的发展,没有稳定,绝不会有发展,更不可能有科学发展。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中推进改革开放,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使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创造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业。长期以来,“分裂分子”集团一直处心积虑地破坏藏区的发展与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坚定意志、正确思路、实际能力、政策措施和自觉行动,以更好地把握人民的意愿,把握藏区发展进步的关键。因此,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举一反三,准确分析和全面把握
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始终紧绷政治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粉碎“分裂分子”的新一轮进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秉持反对对立保护平衡,就要进一步强化民族团结。多少年来,青海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各民族就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经济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出对立、捣乱都就是不得人心的,都就是各族人民不应允的。团结一致平衡就是福,对立动乱就是祸,这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稳固践行“三个有赖于”思想,极力地同”对立分子”集团对立活动展开斗争,反对对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保护祖国统一。自觉地保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还要进一步提高谈政治、谈党性的能力和水平,稳固践行“民族团结无小事”的思想,团结一致一切力量,社会平衡、经济繁荣就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就是藏区科学发展的显然前提,“对立分子”集团企图对立祖国的阴谋就是不得人心的,就是或许必须失利的。平衡压倒一切,保证社会平衡就是当前我区各部门各条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也就是全面夺回反分裂斗争胜利的关键基础。我们一定必须按照“一贯彻落实、三秉持、两大力推进”的建议,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学习、不懈努力课堂教学科学发展观,坚实搞好反分裂和维稳工作,并使我区在平衡的环境下集中精力搞出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夺回我区发展平衡的新胜利,为建设富足文明人与自然的青海作出理应的贡献。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我县是一个多民族自治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基于此,县委提出要把第一年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作为我县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和有效载体,要求以解决突出问题的创建工作成果丰富教育实践活动,以转变作风的实效为创建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为推动我县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归根到底就是促进和谐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民族人与自然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协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在民族关系上的具体内容彰显。
(一)和谐民族关系是维系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纽带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期望所在。中华民族同顶一片天,同耕一块田,同饮一河水,共生优势互补。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大家庭里,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我国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有赖于谁。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维护边疆安宁的必然要求
我国就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创造、共同建设、共同当家作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我国两万多公里陆地边境线绝大部分坐落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且存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历史上同一民族相连而居。这些跨界民族由于地缘和血缘上的原因,境外政治环境的变化可以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这一基本国情,同意了构筑人与自然民族关系始终就是保护祖国边疆安宁的关键性工作,同意了民族人与自然始终就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性问题。
(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方面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大金融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细致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更加突显,引起民族矛盾的因素更加多样,民族关系已日益沦为全社会范围的关系,民族问题日益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必须保护社会平衡、同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妥善解决各种民族问题,全力构筑人与自然民族关系。
(四)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我国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方占到国土面积的64%。在我国,没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全国的发展,没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全国的小康,没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无法说道全国同时实现了现代化,没各民族的共同复兴就谈不上中华民族的了不起振兴。同时实现中华民族的了不起振兴,就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梦想,助推中国梦的同时实现,就是当代中国人的责任与历史使命。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同时实现国富民强、民族复兴、民族振兴、人民美好、社会人与自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获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正是归功于我们具有一个团结一致平衡的社会环境,归功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特别从1978年已经开始积极开展了30多年的民族团结进步建立工作,打牢了各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我们深信,任何毁坏团结一致、生产对立的图谋和行径必将以失利收场。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崇尚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一致,就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一致为核心的,就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做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包含几方面的含义: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2、保护推动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含相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一致,也涵盖着民族内部的团结一致。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祖国的发展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4、反对民族分后-深裂,保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就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著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建议各族人民热爱祖国、保护统一,反对一切毁坏团结一致、分后-深裂祖国的活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年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入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构成了公平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经济繁荣发展,汉族有赖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赖于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有赖于。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性别歧视制度。新中国设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展开民主改建和社会主义改建,从根本上废止了这一反动制度,开拓了民族平等团结一致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严禁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性别歧视犯罪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祖国的发展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拓展了祖国的大好山河,缔造了美好的中华文化,构成了谁也有赖于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必须进一步稳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构成强悍的合力,共同大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了不起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代价都将为社会平添一份人与自然,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保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得好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搞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得好峰顶的参天大树,那搞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使我们在理想中缔造不理想,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捍卫来之不
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平衡的政治局面,一起珍视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自学课堂教学的浪潮,并肩联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保护祖国统一的神圣历史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快乐我中华,共创祖国光辉的明天。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22年12月29日经**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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