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任集中谈话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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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任集中谈话提纲

2024-08-28 10:3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篇一:送任集中谈话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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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谈话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

  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

  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文件;介绍所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三)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及对任职后对廉洁自律的考虑。

  三、谈话程序

  (一)谈话准备

  1、拟定提纲:谈话前,分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了解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2、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谈话要求

  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人事任命后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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