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外人士谈话提纲
对领导作风意见建议
【篇一:征求对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的参考内容】
1.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方面的意见建议;
2.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建议;
3.关于反对形式主义,树立正确政绩观,着力解决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得力等问题的意见建议;
4.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强化宗旨意识,进一步联系实际、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特别是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5.关于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两个务必”,反对腐败、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6.关于反对奢靡之风,特别是厉行勤俭节约、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7.关于班子及其成员以身作则、发挥表率示范作用方面的意见建议;
8.关于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班子集体领导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方面的意见建议;
9.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10.基层干部群众其他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
【篇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问题及建议】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加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加强我院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解放思想,切实改进思想作风
1.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林业科技工作。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加强坚定理想信念的思想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国家林业局党组和院分党组的重要决策。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
3.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思想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从实际出发,树立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要在全院大力营造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坚决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弄虚作假、阳奉阴违、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
4.坚持开展党性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继续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政绩观,把个人的人生追求、荣誉地位、利益得失与党的事业、林业科技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推进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建设和单位的改革发展中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展示个人的政绩。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改进学风
5.坚持用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各级党组织要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地用马
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局党组建设现代林业、构建林业三大体系的总体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和个人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实际开展学习,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终生学习、终身受教育的思想,全面推动学习型院所、学习型团队建设。
6.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院分党组和各所(中心)中心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每年要根据院所中心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专题,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累计学时不少于12天。每次学习,必须预先确定主题,明确学习内容,提出研讨题目,准备发言提纲,确定中心发言人,并围绕院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集体讨论,把学习收获转化为指导、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切实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求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林业科技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7.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落实院“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院分党组重点加强所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对新进班子的领导干部和党政一把手的教育培训,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和研修,并与党校和大学联合举办短期培训班,举办所处级干部理论学习、任职培训等专题研讨班。各所(中心)党组织要结合实际,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交流讨论、专题报告、专门培训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促进领导干部提高理论层次、精通业务知识、拓宽知识领域,增强领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严格学习考核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脱产学习与在职自学制度和考核办法,把学习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既要述职述廉,也要述学。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学习检查评估机制,促进学习活动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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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院、所(中心)每年要确定1-2个重大调研专题,对事关全院性的重大问题,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加强跟踪调查,在落实中不断完善。院分党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所(中心)、处室领导每个季度都要结合工作开展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每年形成一份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局党组和院分党组决策参考。
10.坚持真抓实干、文明办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要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把目标任务落实到岗到人,转化为具体职责。认真做好信访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全院推行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认真高效反馈意见,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应付的文明办公风尚。
11.切实精简会议。认真落实《中国林科院院部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全院性工作会议和专业性会议、部门综合性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时间和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搞照抄照搬。要严格会议报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按照会议预算控制好会议开支。院所对重要活动预先作出安排,集体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尽可能集中进行,并提前通知参加人员。
12.精简文件简报。凡院发至各单位各部门的文件,各单位各部门无新举措的不发文;可以电话、传真形式解决的事项不发文;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文稿,不印发正式文件。压缩各类简报,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利用网络手段行文开会,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倡导朴实文风,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3.规范公务接待。严格落实《中国林科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接待服务,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和餐费,不得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娱乐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14.加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工作规定。要按照《中国林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基建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竣工验
收制和合同管理制,积极探索基建项目代建制。要认真落实《中国林科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林科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课题资金监督管理力度,对课题的立项申报、运行实施、鉴定验收和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措施,保证课题资金的安全合法运行。
四、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改进领导作风
15.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涉及全院性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院分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院分党组和各单位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将贯彻落实的责任明确到个人,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敢于承担责任。
16.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院分党组成员要经常向分党组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领导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班子成员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对于违纪案件、重要举报线索、突发事件(包括严重事故和群体事件)等,要执行院关于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或请示,并在职权范围内协调相关力量,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17.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全院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党内外通报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会前要坚持谈心制度,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其他成员谈心2次,与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心1次。院分党组成员和各所(中心)党委(总支)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年底对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18.认真落实院所党政领导联系统战对象和专家、同党外人士谈心和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制度。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日、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制度,根据《中国林科院京区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为职工办实事的会议,进一步拓宽听取群众意见和专家咨询的渠道。
五、切实改进干部生活作风,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19.严格廉洁自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外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通知》和院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住自己,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要高度重视个人生活作风,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要净化自己的社交圈,择善交友。
20.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院分党组要建立领导干部生活作风教育和监督体系。院部机关和各所(中心)要研究制定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干部生活作风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项目、财政类专项资金使用、干部与企业往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国林科院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和函询办法(试行)》等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克己慎行。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2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院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院分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院京区党委、京区纪委、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行督促和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加强作风建设,用自身的模范行动教育和影响职工,推动全院职工队伍的作风建设。
2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列入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党的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要实行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干部作风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改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结合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群众民主评议、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检查,对作风上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改正,严重违规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注意听取职工对领导干部作风情况的反映,及时发现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4.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按照“德、能、勤、绩、廉”,强化领导干部作风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起来。领导干部个人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必须汇报自身的作风情况,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党组织、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实效。
【篇三:对公司领导的建议与意见】
1.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观念落后,工作创新意识有待提高。
2.工作作风方面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彻底根除作风浮躁和形式主义。
3.工作思路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察,要注重细节。
4.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目的坚实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建议。多下基层,关心基层干部。
5.工作成效方面进一步明确工作的长远目标
6.推进发展方面要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评估体制,进一步推进发展。
其他:
1、工地配套功能设施还不够完善。
2、职工增收渠道不多,收入增长缓慢。
3、职工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
三、几点建议
座谈会上,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
1、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2、进一步优化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
3、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4、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增加职工收入。
5、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大对项目的指导和帮助。
一、公司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上,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转变和提高。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司在实施“客户服务上水平,企业化运作创一流”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障碍和突出问题。
三、对公司本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和意见。
【】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
要做到三个一,即环节一个不少、班子一个不漏、人员一个不差。一要充分认识好此次民-主评议的重要意义,二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工与学的关系;自我教育与接受群众评价的关系;肯定成绩与查找问题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三是针对民-主评议工作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一是党委要真组织、真落实,做到四包一保;二是班子成员要真查摆、真提高;三是党员干部要真参与、真维护。
1、领导班子成绩方面
(1)、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在职工中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团队精神,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较好,在重大问题决策问题上,是通过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了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充分体现集体力量,班子的团结统一。
(3)、领导班子思路清晰,战略发展明确,特别是金融行业竞争如此
激烈的情况下,我们今天的不断发展壮大,跟领导班子的努力分不开。
(4)、领导班子敬业心、责任心强,经常无休息日,尽心尽职为信合事业发展作贡献,不计个人得失。
(5)、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能正确面对金融业的环境形势、大胆探索信用社改革创新思路。大力发展支农贷款,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制定合理的年度计划目标,促进了信用社发展。
(6)、领导班子在廉洁自律方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有效的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口碑良好。
2、主要问题。
(1)、领导应多下基层关心职工,了解基层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多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了解职工的想法,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对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不应推来推去,应积极协调解决。建议多一些人性化管理,增加领导与一线职工的交流。
(2)、建议领导班子在培养年轻领导成员上应加大力度。加强对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高管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建议领导提拔干部要坚持“四化”标准,事前应将提拔的干部个人情况向广大员工公示,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应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
(4)、建议领导层在决策上要多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遇事能否多站在职工的利益上考虑问题。
(5)、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6)、建议领导对下属应保持平易近人的态度,在工作中让员工与领导之间保持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领导的威信是靠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所树立起来的。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建议
1、总体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素质普遍较高,工作能力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能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存在不足及建议。
篇二:党外人士谈话提纲
巡察工作流程(大学)
对学校二级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为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提高巡察质量,务求监督实效,根据学校党委对校内巡察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巡视组专项巡视工作流程(试行)》(__)、中共_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巡察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_)、《2021年全省巡察工作要点》(_),和中共_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省级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_)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巡察工作流程。
一、巡察准备阶段
1.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被巡察党组织与巡察组组长及其成员。
2.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召开学校巡察工作动员会。
3.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材料准备。内容包括:巡察组工作规则、巡察组组长讲话(模板)、被巡察党组织领导讲话(模板)、巡察工作报告(模板)等。
4.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
5.巡察办发布巡察公告。内容包括巡察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
6.被巡察党组织材料准备:工作专题汇报,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建设目录及电子文档(纸质版文档)、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相关材料、主题教育相关材料、发展党员和民主评议党员、审计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台账等。
二、人员培训阶段
1.参加人员:巡察组全体成员。巡察办组织和邀请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巡察办主任作具体要求。
2.培训内容:
(1)集中学习巡察工作方案。
(2)解读巡察工作规则。
(3)明晰巡察工作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归档等“七个环节”,按照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解决三个步骤,通过情况通报、巡察了解,形成巡察报告;领导小组听取报告;党委听取报告;情况反馈、整改落实、巡察移交、移交后处理等环节,形成处理结果报告,注重巡察结果在干部工作中的运用,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4)通过培训,使巡察组成员明晰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_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等党规党纪和文件精神的理解和工作规则的准确把握,精准做到巡察定位、巡察内容、巡察目标、巡察方式、巡察机制、巡察责任、成果运用、整改责任、巡察格局和巡察规范“十个明确”。
(5)明晰五类责任主体。学校党委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的工作研究部署责任,巡察组的组织实施责任,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责任,被巡察党组织的配合和整改落实责任。
三、具体实施阶段
1.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巡察办于巡察组进驻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办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2.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1)听取专题汇报: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专题工作汇报。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与会人员述职述廉(参会人员范围为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所属全体教职员工,必要时可特邀学生代表),接受参会人员民主测评。
(2)个别谈话。
谈话提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开展作风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针对部门工作职能,需要涉及的其他问题。
谈话方式方法:
在与被巡察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时,可以选择“二对一”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选择“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谈话任务比较重,且“一对一”谈话能够取得谈话对象的充分信任,经组长同意,可进行“一对一”谈话。
在开展个别谈话时,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授、博士、团总支书记、分工会**、“两代表一委员”、党外代表人士为必谈对象;巡察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找其他干部进行谈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民主测评中得分较低的干部应由巡察组长组织谈话。
在谈话过程中,巡察人员应根据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保持“五个敏感”,做到“五个善于”。即:对“矛盾问题”保持敏感,善于倾听;对“弦外之音”保持敏感,善于追问;对“只谈成绩”保持敏感,善于引导;对“无话可说”保持敏感,善于提问;对“自相矛盾”保持敏感,善于反问。
同时,对谈话对象进行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3)受理来电来访。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询问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
(7)召开座谈会。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要召开两个座谈会:教职员工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8)列席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被巡察党组织所属全体教职员工及特邀学生代表,也可采取抽样调查等民主测评方式。
问卷调查分别针对教职员工和学生。
(10)到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下属部门了解情况。
(11)专项检查。
(12)受理信访。
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重要的问题线索和巡察组认为重要的信访件,由经办人填写《学校党委巡察组重要信访件呈批单》报巡察组组长批示后办理。对其他信访件进行登记。
(13)提请协助。
财务处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表,审计处提供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国有资产登记情况表等。
(14)其他方式。
3.巡察中期,巡察办组织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前期巡察工作情况和后期巡察开展计划。
4.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将所有信访件分类汇总后移交学校巡察办,由巡察办按类别分别移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5.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6.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巡察办,经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整改。
7.对巡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问责意见,报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
8.巡察办可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将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
四、总结报告阶段
1.建立领导小组听取巡察工作报告机制。
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等。
2.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新要求。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在坚持党的领导上聚神、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3.整改要坚持双反馈、双责任、双报告、双公开制度,构建整改监督闭环,推动立行立改和快查快结,充分发挥治本功能。
双反馈:即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前,先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
双责任:即在整改落实工作中,被巡察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双报告:即被巡察党组织全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告有针对性抓好整改工作情况。
双公开:即整改落实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一定范围内公开。
4.立卷归档
将全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建立问题台帐,建立巡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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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区巡察工作流程
一、巡察准备阶段
(一)巡察组工作
1、与被巡察单位联系相关事宜
(1)召开见面会(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听取被巡察单位情况介绍,确定联络员,沟通需要配合的工作,提示进驻前需要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
(2)联系收取相关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收取被巡察单位:
①党组织领导班子自查工作报告(撰写格式见附件3);
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要求见附件4);
③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以上材料要求见附件2中第
一、二栏)
④巡察期间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表。
(3)联系确定进驻事项:确定动员会日期,联系沟通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动员会和个别访谈、座谈会安排等。
2、征求意见(提前5个工作日)
(1)走访区分管领导;(2)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信访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司法系统等职能部门对被巡察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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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备进驻阶段材料
(1)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见附件6);
(2)撰写动员会会议材料(见附件7);
(3)准备调查问卷和民主测评表(见附件8);
(4)制定《进驻被巡察单位工作安排表》(见附件9)
4、张贴巡察告示(提前5个工作日,由被巡察单位安排人员领取)(见附件10)。
(二)被巡察单位工作
1、参加见面会,确定联络员
2、准备材料:在巡察组进驻前3个工作日,提供:
①党组织领导班子自查工作报告(撰写格式见附件3);
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要求见附件4);
③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以上材料要求见附件2中第
一、二栏)
④巡察期间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表。
3、驻点准备: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用餐等,设置意见箱;4、筹备动员会:(1)会标:“区委第_巡察组进驻(单位)巡察动员会”;(2)会场、会务安排;(3)投票箱;(4)会议通知;(5)将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打印成册,于动员会前下发给与会人员。
5、提供查阅资料:在巡察组进驻前,根据《向区委巡察组提供查阅的资料目录》(见附件2),及时向巡察组提供所需
—2—
查阅的全部资料。
二、驻点巡察阶段
(一)巡察组工作
1、召开动员会:(1)区委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2)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表态发言并汇报近年来总体工作情况;(3)党政主要领导作述责述廉报告;(4)进行调查问卷和民主测评(见附件7)。
2、调查问卷、民主测评数据分析^p3、查阅资料
4、汇总查阅资料发现问题,确定个别访谈、座谈、基层走访重点内容
5、开展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谈话提纲见附件11)
6、实地走访
7、列席有关会议活动:列席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会、班子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
8、商请协助:对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商请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核查。
9、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对涉及巡察之外的问题,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见附件12)。
10、对巡察发现有关问题进一步确认(撰写报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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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巡察单位工作
1、动员会:党组织主要领导表态、汇报班子情况;党政主要领导作个人述责述廉报告。
2、个别访谈、座谈工作
(1)谈话室、会议室及会务安排;(2)被谈话和参加座谈人员的通知、谈话中人员衔接工作(谈话提纲见附件11);3、列席会议和活动:及时与巡察组沟通会议和活动的有关安排。
4、实地走访:沟通确定和联系走访对象。
三、巡察反馈阶段
(一)巡察组工作
1、撰写巡察情况报告(见附件13)
(1)巡察组成员讨论修改;
(2)与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沟通;(3)形成巡察情况报告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审核;
(5)上报区分管领导。
(见附件14)
2、撰写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评价意见(见附件15)
(1)汇总、梳理、分析^p民主测评、访谈中群众反映的情况;(2)巡察组成员讨论修改;(3)形成评价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审核;(5)将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意见及前期对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访谈中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
(见附件16)
3、形成巡察情况反馈意见(需正式行文)(见附件17)
4、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商定反馈会时间(领导小组通过、与区分管领导沟通后7个工作日内)5、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
(1)出席对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巡察组成员、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会议主持:一般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缺会时,由巡察组组长担任;(3)会议议程:
①主持人简要介绍有关巡察工作情况;
②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
③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表态;
④主持人对整改方案的制定及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二)被巡察单位工作
1、通知参加反馈会的与会人员;2、反馈会的会务准备。
四、巡察整改阶段
(一)巡察组工作
1、准备阶段
(1)与被巡察单位确定回访时间,并送达巡察回访通知;—5—
(2)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2、回访阶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汇报(班子成员参加);(2)根据回访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了解整改工作。
3、撰写报告:形成回访报告,报领导小组。
回访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被回访单位就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和有关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总体评价;(2)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3)回访中发现的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
(4)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被巡察单位工作
1、制定整改方案: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区委巡察办;2、配合巡察组做好回访各项准备工作;3、上报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方案上报3个月之后,将整改情况报告上报区委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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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外人士谈话提纲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3.03?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
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
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
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
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
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
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