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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核制度3篇(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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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核制度3篇(2023年)
人员考核制度1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员考核制度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人员考核制度1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坚持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凡事有准则,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凡事有负责。
4、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倾斜。
5、重视人的管理:强调所有的人都参与管理,并且使各级人员具有充分的实现各自目标的自*,能调动和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协调人际关系,提高管理的绩效。
6、坚持质量管理的全程性: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每一阶段工作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7、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培养和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
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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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核制度1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坚持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凡事有准则,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凡事有负责。
4、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倾斜。
5、重视人的管理:强调所有的人都参与管理,并且使各级人员具有充分的实现各自目标的自*,能调动和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协调人际关系,提高管理的绩效。
6、坚持质量管理的全程性: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每一阶段工作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7、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培养和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
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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