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公文范文

202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通用文档】

2025-08-24人已围观

202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通用文档】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09.07.302009.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供大家参考。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7.302009.07.3法制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2009年7月30日岳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司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按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后监督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司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司法监督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内司委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内司委协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拟任职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任前了解。

  第八条

  建立司法工作中有关同类案件报送制度,具体报送范围和要求由主任会议确定并由内司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下列案件,由内司委不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免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超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案的案件,不予起诉的案件,对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不予批准的案件;

  (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又不符合刑事和解政策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侦查终结的案件,立案后撤案的案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留所**的案件;

  (四)刑讯逼供的案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超期羁押的案件,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划拨、变卖、收缴、罚没财物的案件;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

  内司委针对上述案件中较为集中的问题,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就有关突出问题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受理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信访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内司委应当不定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研究本决定第六条所列途径反映的司法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向相关司法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依法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

  常委会对涉及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内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常委会适时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内司委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岳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结束——

  推荐访问: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举措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岳阳市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随机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