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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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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
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局部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局部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开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开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分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分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局部处分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当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就是“谁许可、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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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撤消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本钱了,进而管理的本钱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分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拟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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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本钱。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本钱。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方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六〕执法人员的平安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开展的需要而产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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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开展、保障最广阔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分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忧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局部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确实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标准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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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局部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阔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分。
〔二〕执法人员缺乏平安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
济途径不畅和平安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兴旺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缺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
篇二: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城管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城市化所需要的帮手,但近年来,城管的执法方式一直被社会诟病,城管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冲突不断,各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形象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就必须仔细分析我国城管执法的问题及对策,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本文主要就城管执法的现状及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城管,执法,问题,对策
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现实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和鼠的关系,舆论也多对城管的执法方式产生不满,曾有:“借我三千城管,复我浩荡中华”的讽刺说法。城管是城市秩序的维护者,但如今的城管却多被看作可以合法抢劫的强盗,不得不说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着很大问题和不足,急需我们解决。1.城管执法的问题1.1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
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1.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1.3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1.4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
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2.城管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2.1完善有关法律体制与监管机制。给城管指定详细的法律条文,分配明确的机构与编制,做到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出现问题是有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调节与问责。2.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全面改善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与持续的法制培训,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2.3对城市小商贩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对小商贩下发有关条文与营业资格证明,并且划定营业活动范围,并定期派代表深入底层与商贩交流意见。并加强小商贩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争取让小商贩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守序。2.4大众媒体要认清事实,两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做矛盾的调解者,不做矛盾的催化剂。我国的传统的道德观念使人民大众对弱势群体具有极大的同情心,这本来是优良的传统,可以说是好事,但有时同情心却会蒙蔽大众的眼睛。大众媒体不应一味的批判城管的做法而忽略了小商贩的不和谐行为,激化城管与商贩、大众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埋下了隐患,而应该睁大眼睛,认清事实,要起到公布事实真相,寻找事件原因的作用,缓和人民大众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做二者之间的润滑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
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出现如此众多的不和谐事件后,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应该进行认真反思和及时调整。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充分重视这个社会问题,制定对策刻不容缓。都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为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三: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
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
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从“暴力抗法”的角度去处理,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对暴力抗法者无任何震慑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联合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手筋被占道经营者用剪刀刺断,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只付了部份医药费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结果由科室出钱对受伤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偿;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章者已具备一定的反管理经验,他们擅于发现、掌握和利用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狡猾地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擦边球”和“游击战”。“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是违章者打“时差战”的最佳时机,路段巡查虽然对流动摊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是一些违章人员“打擦边球”、“游击战”的最佳时机,有时在对这些摊点进行执法时,因这些人员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这就是为什
么执法人员吃了不少辛苦,却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除“癣”工作只是被动的清理,没有切实可行的从源头根治的办法,综观“牛皮癣”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队伍单兵作战,不停的重复劳动,刚刚清理的“牛皮癣”会一夜之间又卷土重来,偶尔抓到一、二个张贴者,都是一个可怜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单线联系,后台老板是谁他都不知道,要罚款他身无分文,顶多也只能责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癣”,而且你还得派人看着,不然出门就没影了,这些人往往“虚心接受坚决不改”,隔三差五你还能逮着他,你拿他又没有什么办法,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裁。四、几点建议我们认为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可能的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
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
,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希望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倡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管执法更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使管理更有人情味,执法人员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也要以理解、同情、关爱的态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刚柔并济体现公正公平,从小事做起,以真情的服务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凡事多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的事,大事小事认真办,急事难事尽力办,能办的事立即办,特殊的事上门办,扎扎实实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最好能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可以建议通讯部门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城市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城管工作者必须不断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在新世纪、新机遇、新发展和新竞争面前,不断的认识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那么城市管理工作一定能不断走向的完善和成熟。
篇四: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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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体2009日广州番禺区城管队长驾车处理小贩和城管队员争执时由于酒后义气用事错打他人引发近百名小贩和市民围追声讨这一事件发生后广州城管执法局痛定思痛改变执法手段在执法时要把无证商贩当成朋友要设身处地的考虑他们的困难在管理上要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对于摸清底细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低保或规定摊位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毕业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专业:
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2012年3月日
中文提要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论文首先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根据《旧唐书》的记录: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书中的“监市”,实际和今天的城
管非常相似,可以看出,城管这个行业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那么,究竟什么是城管及城管执法呢?我国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时间不长,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人对城管执法不甚了解,对城管执法的工作范围更是知之甚少,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城管执法中“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一系列报道,更是造成了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的误解和抵触,为了顺利开展城管执法工作,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城管执法的含义进行深入了解。所谓城管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管执法通常被人们称为“城管”,这一简称使得我们很容易把它和“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区域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总和,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管理等。而城管执法则侧重于执行,在城市管理中处于决策、执行的末端环节。作者所作的该篇论文是指城管执法,而不是“城市管理”。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管执法从建立到现在,学术界对其的讨论就从未停止。每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城管执法队伍就在肯定与否定的声音中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其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作者认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得成效,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广州近年来的城市面貌亦焕然一新。如2010年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新进展,确保民生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广州的城市发展必须走出一条具有广州自身优势和特色的发展道路,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模式也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变化。进入新世纪,广州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大发展时期,广州的城市形态和产业布局将立足于全市6340平方公里的整体发展,面临重大调整和创新,将逐步进入以城市功能提升为重点的新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广州城市管理基本上还是延续了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城市大建设时期的旧的城市管理模式,总体上比较粗放,城市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函待提高。在新一轮的城市发展中,广州城市管理面临着“硬件”需要继续建设完善的要求,我们的城市管理既要保障大规模建设的顺利推进,更要服务于城市
功能的整体提升。纵观广州市近二十年以来的城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己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执法体系,执法范围覆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工商行政、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等十项管理中全部或者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包含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自2005年6月起,广州市正式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开展市和区县级层面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目前,广州市共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6000余名。广州市范围内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既注重打击违法行为,又致力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由于城管执法工作往往涉及到许多街面上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如果对这些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话就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容环境,因此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就要对这些违法行为迅速查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反过来说,处罚并不是目的,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最终需要的是一个安定、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近年来一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效地巩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果,提高了综合执法的长效性。当然,广州市城管执法工作也并非完美,作为一支近年来新生的执法队伍,在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机制,执法理念等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城管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国城管执法从建立到现在,学术界对其的讨论就从未停止。每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城管执法队伍就在肯定与否定的声音中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其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作者认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得成效,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了原先我国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和职权交叉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迅速,政府还未完成职能转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己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大环境,现行的政府职能配置己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新形势,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造成了“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的发生,必须对其重新进行合理的配置。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展很慢,立法工作过于机械,存在很多问题,“本本主义”思想严重,处理问题比较死板,往往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分给具体的某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样一来,执法队伍越来越多,执法人员
数量大大增加,不仅占用了政府的大量资源,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且执法的效率也很低。还有的在部门内部再设立一些结构,表面上看是为了更好的行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北京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就有127支,上海市市一级有142支,浙江省的杭州市有207支,苏州市有80支,山东省东营市虽然规模不大,也达到42支。”行政执法机构繁多,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庞大,政府财政压力很大;执法人员虽然多,但是他们都是从各自的领域进行执法,对涉及许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处理,造成同一违法事件许多部门执法现象的发生。这不但没有解决城市管理的难题,反而成了阻碍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给政府的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以后,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城管执法部门独立的行使综合执法权力,可以对涉及多方面法规的违法违章事件做出处理,克服了原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弊端。
2、提高了执法的效率,节约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由于城管执法是变原来的联合执法为综合执法,独立的行使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仅节省了人力,节约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而且与原来的执法效果相比,执法效率大大提高。在城市管理中,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执法的时候,几乎每个城市都设有若干个执法队伍,可以说执法人员的数量非常庞大,但是,他们往往把整个队伍分成若干个分队,每个执法分队都负责全市的执法工作,工作内容重复,工作量大,导致每一组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难以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另外,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遇事推诱扯皮现象严重,不仅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原来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挂钩,因此,遇到有经济利益的事大家都抢着管,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想推,这不仅造成重复处罚,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以后,许多部门的职能交由城管执法部门来行使,比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些职能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来行使以后,不仅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各个部门联合执法的弊端,而且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克服了机构臃肿,也更好的维护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二)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差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差,这里指的素质,包括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执法业务素质。城管执法集中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且都
是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其自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对执法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相当的法律知识、涵养、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系统的知识结构,而且必须具备为民请命、为民服务的政治素质。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依法治市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对广州市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来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纳入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也有以工代干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甚至还有大量的编外人员。这些人员的原始学历大部分为高中、中专,甚至还有部分人员高中都未毕业。那么,高中都未毕业的人是如何进入执法单位的,这背后的操作程序是无法简单就能说清楚的。
2、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广州市一些区、街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交流不到位,区、街城管执法人员长期在固定区域内执法,与违章当事人互相熟识,吃、拿、卡、要现象十分突出,违章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敢怒不敢言。城管执法人员成为违章者的保护伞,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项“一罚了之”后往往不再追究,结果使责令改正成了一句空话。这种做法客观上造成了“罚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事实,违法者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了。这不仅离依法行政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模糊了市民对合法与不合法行为的划分。例如,广州一些搞临时广告活动开业或各种庆典活动等、门面装修等的商家和经营者,为了更直接的达到目的,不再到建设管理部门去办手续,而是采取跟城管执法人员打招呼或者直接到执法局交点罚款就了事的做法。目前执法局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罚没收入与本局利益如城管执法人员的补助、福利、执法装备的更新等挂钩,罚款收入财政上返还分成的情形,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部门利益化”和“寻租”现象的大量产生。3、弱势群体暴力抗法现象严重广州市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是城管执法人员欺负自己,专门和自己“过不去”,继而希望通过暴力抗法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逃避处罚。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他们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面对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的处罚,轻者“口服心不服”,“无知无畏者”则采取暴力手段抗法。对于
这部分人来说,文明执法犹如秀才碰到兵,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城市管理者也被违法者“感染”,只好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这样就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也败坏了党委、政府的形象。
4、城管执法的执法方式单一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不难看出,如目前广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多是对在街面上发生的简易的、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处罚多是几十元的罚款,而当行政相对人不愿交罚款时,由于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按照法定程序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为区区一宗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行政处罚得不到有力实施,执法部门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履行。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具有相对量大、规模小、简易、快速的特点,有些城管执法对象的流动性强,其违法违章行为如不及时查处,事后取证就十分困难。5、缺乏有效的监督城管执法是行政权扩张的外现之一,理应加以控制。当前我国城管执法的权力配置己经初具雏形,但是与之配套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却停滞不前,随着城管执法权力的扩大,集中行政处罚机关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日益增多,如城管暴力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作为、越位执法等等。这些问题都要依靠城管执法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解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被划定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使得一些身染执法恶习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行为后,也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城管执法机关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但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为所欲为。6、城管执法对象为素质偏低的弱势群体随着城市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经营效益不佳的企业纷纷破产,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这些人往往大龄化,没有资本,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加之政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他们再就业比较困难,使得部分人选择就地就近,靠占道摆摊、露天烧烤、蹬人力车拉客等简单劳动维持生计。失地农民、下岗职工、未就业大中专生成为当代社会的三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出现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他们的救助还十分有限,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缺乏也
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他们的贫困。由于在物质收入、健康医疗和寻求帮助等方面存在麻烦和困难,这个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他们困难的生存条件,以及他们对收入差距拉大而产生的易受伤害的心理,正在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当自身利益被忽略或遭受侵害时,他们就会以暴力来宣泄自己的不满。
7、城管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城管执法部门从成立到现在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可是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城管执法的独立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等问题,城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依据的是别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借法执法。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很难执行。比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马路上经常上演“猫鼠大战”,被逮到了也不服从处罚,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是故意刁难,执法依据的缺乏使得城管执法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处于执法难的境地。城管执法部门缺乏执法依据是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涉及的领域多,因此对它的专门立法很困难,加上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城管执法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执法范围的不确定也给立法带来了一定得难度。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体2009年9月4日,广州番禺区城管队长驾车处理小贩和城管队员争执时,由于酒后义气用事错打他人,引发近百名小贩和市民围追声讨,这一事件发生后,广州城管执法局痛定思痛,改变执法手段,在执法时要把无证商贩当成朋友,要设身处地的考虑他们的困难,在管理上要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对于摸清底细,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低保或规定摊位,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无证摊贩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主要是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百姓的需求。所以,应该开拓思路,实行分级管理。在繁华路段和其他经营的热点地区设立“无证摊贩”的经营专区,或与社区、居委会等联系,为他们提供场所,不仅可以经营自治,还方便了大众。在低收入集中的地区,政府可以考虑投资兴建一些免租金的菜市场,在城区的背街小巷及其社区可以开辟出一些小型的“摆摊设点”场所,依据有关法规批准安置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但前提条件必须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不大,依法纳入统一的规范管理,使“马路市场”与“市容市貌”之间找到一个能够互相接受的空间,形成一个“科学的维度”。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建设为了提高城管执法部门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
法可依,依法行政,国家应该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制定一套法律、法规,使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广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自己颁布的行政条文和办法。这些法规有涉及工商类的、也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道路交通等类的很多种。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城管执法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而是根据众多的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执法,这种情况就使得城管执法部门和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没有属于自己的执法依据。在遇到违法行为时不能根据自己的执法依据作出处理,只能是暂时用别的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进行执法,这容易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握不好度,可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关于城管执法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城管执法有法可依。(三)进一步强化措施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会大幕拉开前夕,广州市市长万庆良对广州城管队伍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打造一支让政府放心、让市民满意的‘铁军’”,“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措施,坚决打赢城市管理的攻坚战,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创造一流的城市环境,造福广大市民”的要求。的确如此,城管执法队伍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加班加点多,有时还要受委屈甚至挨打受伤,需要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该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他们对城管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强化他们的业务培训。除此之外,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研讨、案例分析等也是培训的有效方式。通过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和现场处置能力;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运行能力。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转变执法理念。走出“法治就是治民”,执法就是“整人”的思想误区。首先,执法就是服务。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人民服务,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急人民所急,帮人之民所难,同情弱势群体,
向政府反馈弱势的呼声与要求,安抚与安置弱势群体。另外,广州市将城管支队与城管办合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双重职能,纳入政府序列,定编3196人,全部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可以说,这是城管支队组建以来,在编制体制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四)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外部平行部门的联系
城管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效的机制建设。近日,广州市城管局执法处处长张永利在检查中提出,城管局对群众重复投诉案件排查工作不是“突击检查”,今后这项工作将进一步常态化,认真落实初次信访工作和首次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冲突,从而更好地防止初次信访未处理好而出现反复投诉、越级信访问题的发生。今后,广州市城管执法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推行城管执法公示制。即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管理职能、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及违法责任等全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聘请特约执法监督员,广泛进行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对于端正城管执法的行业风气、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执法效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第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权责对等的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违法执法或不严格执法以至于造成行政权利享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它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败,也是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否实现的问题。对于凡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或撤销的行政案件,都必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判决做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都必须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追偿。结语
现今中国社会,城管暴力执法和违规、违法执法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城管执法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广大市民的不满和关注,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这不仅不利于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损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和国家权威,而且会加深人民内部矛盾,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发展。因此,城管执法必须进行改革。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其城管执法中出现的处之多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几点建议,旨在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尽一份绵薄之力。笔者相信,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一定能赢来更美好、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关保英著:《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3、秦甫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4、姜明安著:《城管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5、陈文炉,葛余金,蒋文彬:《构建和谐社会与**城管难题》载于《城市管理与科技》2006年第8卷第3期。6、宋智虎:《城管执法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载于《调查研究》2006年第10期。7、钟晓渝:《推进行政综合执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于《特区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
篇六: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篇七: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
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
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
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
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
出现一些问题.(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
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
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
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
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
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篇八: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管论文: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
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
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
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
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
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
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
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
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篇九: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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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0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开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标准、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平安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分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证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保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阔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防止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了不标准,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分权时,对不法分
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平安得不到有效的
法律保证.
(三)一局部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防止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水平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了.格外是其中一局部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了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了维保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了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分,甚至有个别人为了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阔市民一般对受处分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分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分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晰.原来审批权和处分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分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分权别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为了难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根底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开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根底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开展.
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证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
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开展与市民承受水平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为了难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那么,实施开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效劳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责任、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分举措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了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个统一〞即:
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回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开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证机制,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拟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了的处理
力度,维保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证机制.
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平安意识和防范技能,提升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证.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纯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了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篇十: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目录
一、城管执法的意义.....................................3(一)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的利益.........................3(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4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5(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5(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6(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7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7(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7(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8四、关于完善城管执法的对策.............................9(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9(二)完善法律机制,严格按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10(三)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11(四)打造政治业务过硬的执法团队......................12(五)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13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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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人性化管理
据惠州西子湖畔2009年4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步行街看到穿城管制服人员与小贩发生暴力冲突,城管暴力执法,据称,一个好像是城管副队长的人,驱赶一个卖小动物的小贩,当时就抓起一只兔子摔死在地上。后来,该人又走向另一个已经收拾好货物的女性小贩前,准备抢她的货物,遭到小贩的阻挠后,该城管对小贩进行人身攻击,对女人就是一拳,又踢了一脚。后来惹怒周围的人,小贩的哥哥与其他愤怒的商贩合起围殴这名城管,并追打,周围群众纷纷起哄,后来该城管逃进桥西派出所避难,其他商贩围在派出所前。据惠州西子湖畔2012年9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麦地市场傍晚5点多,多名城管暴打个体户档主,因文明城市复检,城管这段时间执法都比较粗暴,这次城管与这个个体户开始时发生口角,但没多久城管就动手打人了,而且把人打在地上,五六个城管还狂打那个体户,周围的市民都可以证明的,派出所也有到现场了解情况的,档主现在还没开门,听说还在医院呢。……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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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暴力抗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似乎预示着中国陷入了“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茂名也有类似状况,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那么,到底城管执法意义何在?为什么上述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就此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执法的概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意义(一)依法行政与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完善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基本特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轻程序、重实体是我国行政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弊端。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随心所欲任意简化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剥夺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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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又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因此,行政执法要实行办案公示制,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实施处罚。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构筑和谐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了更为高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市民,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1、是要明确一个前提,不管是文明执法还是严格执法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文明执法并不等于放松管理,不去管理,去“不作为”;而严格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甚至是粗暴执法。2、要把握一个结合点。严格执法就是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文明执法就是执法理念中要体现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情、理、法的合理运用,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境界。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必然准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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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一个结合点。如果一味文明执法,则会失去执法机关的威信与威信,在市民心中会形成“不作为”的印象,一些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则会心存侥幸,屡教屡犯,执法力度软弱,执法效果不佳;而如果一味严格管理,虽然执法成效会明显显现,但执法形象、市民公誉度等方面会下降,所以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对确实存在着严重困难的违法当事人,实行人性化管理,多方协调,积极帮助,从宽从轻予以处理。而对于一些屡教不改,钻政策空子的,则应下定决心,予以取缔,该罚则罚,该拆则拆,取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做到刚柔相济,严格执法树威望,文明执法树形象。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城管执法起步较晚,虽然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但至今尚未有专门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城管执法机构基本由市政府主管,职责不统一,处于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状态。由于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极大地制约了城管执法的发展。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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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茂名市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城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十几部,处罚项目达百余
项,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纵观全国情况,城管执法机构组建时间普遍较短,而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多来自城管监察队伍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此带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虽然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但执法人员的素质仍然不能适应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新的形势下,政府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不断地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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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
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有关部门在惠州市各县区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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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比如:目的是为了创收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它附属目的或者隐藏目的。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那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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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强制执行时,群众往往产生抵抗情绪,暴力抗法现象自然应运而生了。如此,城管执法效率不高不说,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被执法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很有可能造成“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执法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不合逻辑的现象。第二,将助长腐败现象,不利于中国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特权思想的存在,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权力在握,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投机经营,从中捞取好处,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关于完善城管执法的对策(一)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市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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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
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
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应承担程序之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因此,城管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依法办事,同等对待,防止在程序问题上进行“偷工减料”,能省则省。当然,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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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比如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三公开”制度,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在有效监督城管执法的同时,也增加了法制的宣传力度,使《行政处罚法》真正地落实到实处。同时,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四)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产生一种眼见为实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使相对人了解整个运作过程后,有利于事后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及时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针对城管职责过于广泛问题,由于国务院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当中出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管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样的一个弹性条款,因此,很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对城管职责的过度授权,导致城管职责范围的无限度扩张。对此,有必要对此弹性条款予以适当地限制,比如对弹性条款作出如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管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执行。”增加了审批程序后,就可以防止各地政府对城管执法机关的任意授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城管职责任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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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使城管职责限定于国务院规定的统一范围内。(五)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民以吏为师,身不正而令不从”,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
者,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必须严格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使茂名城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六)打造政治业务过硬的城管执法团队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站在城市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把城管执法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保持城管执法工作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二是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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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化培训学习,全面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学会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执法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强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作到赏罚分明,奖优罚劣。
(七)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知度,直接反映城管执法的社会基础。因此,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千方百计加大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将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执法贯穿执法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强化普法教育,使群众了解、理解、支持城管执法。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城管执法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切实有效的解决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城管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创造安定和谐、幸福美好的城市环境,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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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如此,茂名市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城管才会在群众中、社会中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参考文献[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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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
本科生毕业论文
学院专业届别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以云南昆明市为例
作者(宋体五号)单位(宋体五号)
目录
前言..............................................................................................................................................................2一、绪论......................................................................................................................................................2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21.研究背景................................................................................................................................22.研究意义..................................................................................................................................2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3
(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3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4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4(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4(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4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5(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5(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6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6(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6(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7(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7(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8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中融进柔性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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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本文对云南昆明市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昆明市
前言
在我国社会文化、经济水平持续提高,现代化发展加速,城市化也发展迅猛的同时,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这些新发展给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新的机遇和挑战,城市管理的任务也日益繁多,涉及到市政设施、街头游商、违章建筑、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等,很大水平上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工作强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它承担着保障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稳和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一、绪论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研究背景
近几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矛盾冲突的日益显现,各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虽然现今城管队伍在素质方面有了提升,执法方式也有了较多的改进,但是城管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牵涉范围广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全部都会影响到百姓的自身利益。因此,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是必要的。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影响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在谋求城市发展的道路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及解决,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竞争力。2.研究意义
1997年开始推行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以来,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关系成了社会的本质关系。城市管理执法自推行以来,饱受争议。由于执法过程过于简单粗暴,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混乱,同时执法手段不被相对人理解,因而导致各类矛盾冲突。城管不文明执法成了大众热门讨论问题,不利于社会的振兴。因此本文研究城市管理是为了改善城管暴力执法,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协调城市管理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使得城市管理执法时能合法合理,又能顾及流动商贩的生活环境,使城市管理执法更好地维护城市安定。(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针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国研究人员对此问题有着各自的见解。张烩(2009)定义:“城管暴力执法,局势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合法的执法程序,侵犯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非法暴力强行行为。”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即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碍执法者按照合法程序办事,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逃避处罚的企图。蔡克蒙在《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哪些经验》却又不同的见解,他主张建立完整的街头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摊贩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因为他认为现行的“完全禁止式”在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不能改善社会的秩序,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部分研究者认为要站在执法相对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莫于川认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执法文明的原则。执法过程中尊重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不应采取暴力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社会。近几年来柔性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也是学者研究课题之一,如张海波的《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介绍了关于柔性管理的内涵以及实施作用,以及如把柔性管理引进政府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还介绍了哪些领域可以引用柔性管理。对于流动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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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方面原因: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薄弱,在这个方面王爱群在《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弊端与完美——“轻犯罪法”在日本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中总结到:“建立市民新的价值取向,用现代城市文明准则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才能减少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隔阂与误解。”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国外成文的相关研究要早于国内,在很多方面值得国内学者和领导者学习借鉴,融合我国特有的实际国情,从而衍生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
社会出现的冲突现象,是因为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淡薄。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分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他认为制定关于流动商贩经营的制度,在发现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时候就需要城管部门的出现,并对其监管与教育。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的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他认为城市执法队伍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管理。
城管作为基层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对城管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但如果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并不见得就能带来比较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和执法效果。正如利普斯基(Michael-Lipsky)所言,越是强调对基层的控制,就越有可能逼迫基层官僚更加形式化和僵化地进行依法行政,为此会牺牲某些服务对象的需求。(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城市管理,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指的是市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各方面的活动进行管理,包括社会中经济生活的、自然文化的和市容市政的等城市的管理和规范。狭义:市政管理,即政府对城市情况和基本的措施,城市部署以及公民事件等相关问题处理。文中的城市管理主要指的是相对之中行使行政权益的法律机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同城市经济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此为基础,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尊重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管理塑造一个优秀的市容市貌,营造一个干净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得城市居民感受到城管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一直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城市管理,不断扩大公众参与,使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有责任为城市管理做出贡献,让城管执法人员与群众的关系不断得到改善,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城管的行政执法不只涉及到一个部门,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城管执法的部门与政府每个部门都有紧密的联系。城市管理是政府每个部门都需要担起的重要工作。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各部门协商来完成执法工作。除此之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只是与公职人员有关,执法工作涉及环境整洁、绿化工程、市场规范等方面,与我们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息息相关。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城管与市民的共同努力,城管执法工作会得到不断地改进,社会环境也将更加和谐稳定。因此,要准确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特点,把握其中的重要联系。(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准确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是必要的,不能忽视它,也不能放大。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城市居民有着一致的追求和根本利益,都渴望能够在清洁干净、舒适平安、有序规范的环境里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对立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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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也不是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立化。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忽视城管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存在一定层面上的对立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方法,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处理,这时相对性就不会那么突出。但是如若相反,执法人员采取方式不当,暴力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那么这时对立性就会较为突出。(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因为我国的城市化开始的较晚,不少行业正处在逐步规范与改善的过程中,这造成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另外,城市人口流动大,执法人员有限,也为城管执法设置了阻碍。因此,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往往通过成立检查组来突击整治。虽然,检查组一过,乱象又回潮。但这种管理方式符合我们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也确实解决处理了不少问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
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
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即使在报道内容上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放大了冲突的细节,但是不能否认城管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许多暴力冲突。虽然有《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规定对城管执法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执法暴力冲突没有完全消失。如2017年4月9日午后,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视时,看见人行道上有小贩违规摆摊,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云南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通报称该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文明执法。
这是近期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结合这些事件分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城管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者依旧在用过去的执法理念执法——重视解决问题的效率。执法人员本可以用和平沟通的方式,但是经常选择简单快速的手段,用粗暴的方式代替,强制没收物品、群殴群打、摔坏摊位货物等,然而这种手段大大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二是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城管执法工作量较大,需要招聘大量的协助执法人员,由于缺乏针对这些人员的完善的考核机制,导致协助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也较欠缺。“再加上未加入固定编制和没有较高的工资薪酬,让这些协管者没有归属感和约束力”,以致于协管人员更容易采取暴力的手段。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监督,包括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群众、媒体等外部的监督,而选择粗糙的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导致暴力执法事件屡见不鲜。(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暴力执法,也存在执法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城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的、合理的予以处理解决,一再地搁置,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云南东南西环高速路段因常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通拥堵引发民怨。据悉,该路段的双向治超站是于2009年设置的。多年之后,这种占道执法的方式已经不符合实际,也有云南人大代表提议把“固定检查桩”改为“可移动式检查桩”,但执法部门却未给出积极回应。不仅如此,执法部门都没有尽到治超的责任,执法人员未按时执勤,并存在长时间系统故障导致治超点未发挥实际作用。云南交委治超办已经知情,却未落实修复。
这些都是典型的执法不作为事件,除了执法人员的原因,执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立法保障。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等的尚未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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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日益广泛,行政执法的任务多且重,城管执法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之间执法内容存在交叉,国家尚未有统一的相关制度、法律,各地区的城管规章也尚在探索。在这此条件下,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存有不少阻碍,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立法上对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者可能因为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本身不认真、不负责而选择不作为,逃避履行自身职责。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城市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短暂,行政处罚权又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各地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与职能权限也不相统一,也未有机构对其实行管理规划,平行的城市管理局之间疏于信息交流。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机构在行使来自各部门的职权时,往往会受制于这些渡权的部门,这就造成城管在执法时缺乏独立性,进一步导致行政执法不作为。(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泛,涉及几百个职务,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执法人员的每个举动,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极容易受到外界金钱等利益的诱惑,产生执法腐败的问题。依照公开媒体报道计算,从2009年9月云南成立城管委后,3年之内,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总共有27人腐败犯罪。在这些腐败案件里,集中在保洁及物业公司、庇护违法建筑、环卫工程招标及环卫设备采购等领域收受贿赂,其中最多的是庇护违法建筑的案件,总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5年云南省多市县处理“苍蝇”式腐败的案件:城管局局长、副局长等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针对“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违法现象,从违建户处开始,排查重点对象,查实了该市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等犯罪实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管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领域的扩大,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宽,缺乏程序性规定。以违规经营的摊贩为例,城管可以做出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物品等多个等级的处罚,而对等级的判断则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就是主观选择,依据包括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在案例中就有“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乱象,在这种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容易受利益诱惑走向腐败,损害政府权威,破坏政府形象。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侥幸心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只要谨慎可能就不会被群众、媒体发现曝光。更有甚者,整个执法队伍大片搞集体腐败,这种情况更加剧了侥幸心理,有了集体的“安定感”,更加有恃无恐地腐败。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机制。有些地方在城市城管上为了追求政绩、追求城市管理的效率,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一旦该权力没有约束,缺乏监督,就必然会被执法者滥用,极容易形成腐败问题。若没有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不良行政执法进行曝光的话,城管行政执法环境也将日益腐败。(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
近年来,城管执法工作日益繁多,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就有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的问题甚至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城管执法人员扣押了一个占道经营的商贩的车,拒绝其索要要求后,于2017年4月7日遭到该商贩带领的人员进打砸城管办公楼的恶行,多名工作人员被打受伤。七名涉事人员被当地派出所扣留,其中带头打砸的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除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还有行政相对人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薄弱。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自身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时,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侵害了他的切身利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极为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暴力对抗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二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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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存有的利益冲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让渡权。各部门往往是将管理有难度的、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部分给城管部门管理,容易规范管理的留在本部门。因此许多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城管执法者为了履行工作职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一旦这些举措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相对人的生存大计时,行政相对人会极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三是行政相对人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对城管执法者有消极情绪。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迅速崛起,如:微博、微信,加速了信息的传播。然而无论是新兴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有关城管的报道都有负面、消极的倾向。一旦发生城管执法暴力冲突,媒体就会对其大肆报道,其中不乏有媒体放大的暴力细节,城管被认为是暴力欺凌弱势群体的代表,形象被扭曲“妖魔化”,没有疑问这阻碍了城管执法。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有了抵触情绪,因此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与执法者产生暴力冲突。
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的支撑,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有中国特色的城管法。
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职责等,使得城管执法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在立法层面,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分配,划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明确执法权力的来源与内容以及执法的法律依据,规范城管执法的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科学、合理、合法,以此来解决因为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部分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明确城管执法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对城管执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会查获多种多样的涉案财物,像以行政处罚形式没收的物品是先在证据保存步骤中登记物品,然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而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财物的处罚权,执法部门对此类无人认领的财物的处理方法上也没有依据,影响城管执法的效率,因此需要法律明确此类财物的处理步骤和方法,规范此类财物的处理程序。由于各地方城管执法的工作重点不同,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法律规范。除此以外,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合法合理的进行,对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在法律层面做出规范。(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问题,建立权威高效、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目前城管执法主体自身定位不明确,执法范围不规范,职权限制不清晰,执法方式单一。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健全它的运行管理体制,使得城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一,面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复杂情况,迫切需要有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引导,并对其实施监督。在立法基础上,明确规定上级主管机构。第二,根据法律在体制上明确职能范围,规范职责权限,构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交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会更加有信心。第三,将执法规范细化,明确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采用的执法程序、具体措施,提升了城管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也能正确地做出执法判断。使执法方式得到更新、手段举措不再单一。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疏堵结合,以前只堵不疏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因此我们要重视科学疏导,争取群众理解。第四,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及奖励规范机制也使得城管执法更有积极性。第五,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根据法律建立监督机制。一旦权力缺少约束,执法者就有了随意使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国务院相关文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评议考核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内部的监督部门,对城管执法队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纠误、事后评价考核,以此来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尽职守则、合理科学执法、改进作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此同时,鼓励城市公民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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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城市管理中,接受群众与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举报,促使城市管理执法道路更加公正透明。此外,城管部门还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的平台,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巡查制度等。(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等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与城管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大有关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对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与效率有直接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首先需要改进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门槛。如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件,没有获得证件的,禁止参与到行政执法中,由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有利于增强建设城管执法队伍。2017年1月2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该条例就规定综合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对执法者的后续教育,提升城管执法者的素养,保证城管执法者知识更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最重要的是保证城管执法者的优良品性不变质,一心维护市民利益和社会和谐。除了集体学习教育,还可鼓励城管执法者在闲暇时间阅读学习有关城市管理的书本,赞同鼓励城管执法者继续进修,扩大他们的视野,提高其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其工作本质是服务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由于此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事件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遭到了重创,群众对城管的印象趋向消极。这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产生误解并不愿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为城管执法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城市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城管执法队伍自身要加强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从而改善过去形成的不良印象。只有真正做好实事,才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除了通过傲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城管还可通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等展示城管执法的好事例,投放相关公益短片,展示城管队伍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贡献,为城管队伍发声,改善群众对城管队伍的不良印象,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建设城管队伍为民务实的好形象,获得群众认可。
1997年,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试点开始展开。20多年来,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在逐渐地发展进步,但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机制,明确执法者的职责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保障,并加强城管执法监督机制,才能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发展。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城管部门作出的贡献,树立城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形象,争取群众认可。
结语
本文以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困境,由小见大,探究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在于城管执法的法治问题、执法者形象和执法程序缺乏灵活性问题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了执法者和相对人出现了冲突。城管不能以完成工作效率而暴力执法,摊贩也不能因为维护自己谋生方式而暴力抗法。城管应该改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文明执法,使执法合情合理被相对人理解。而执法相对人要理解和配合城管的执法。
城管执法对于城市的文明发展存在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城市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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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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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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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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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进行规范化管理。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陈玉平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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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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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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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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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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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当事人以暴力相威胁时,在劝说无效若采取强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应随机应变,避其锋芒,及时采取取证手段,搜集证据,暂缓执法,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迂回执法;对于处置一些“钉子户"、“难缠户”以暴力抗法或者扣留执法装备、哄抢暂扣物品等情形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当事人和暂扣物品及执法装备分离,果断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3、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要尽快将政府令上升为法律。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管理体制上杜绝产生暴力抗法的隐患。4、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质量。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消除霸气行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经营的权益.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运用文明语言,讲究礼貌行为,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感化违法人员,缓解各种矛盾。坚持执法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兑现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5、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政府要提升宏观协调能力,综合治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之“关口前移”,发挥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政府还要引导市场,挖掘社会资源,设法为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性的经营条件,降低管理成本,开辟室内市场,安置下、待岗人员的就业机会,从硬件建设上满足需求,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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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事件发生.6、严惩暴力抗法者.鉴于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借鉴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应在城市管理机构中由公安局派驻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去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打击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另外,对暴力抗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从一宗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引发的离婚诉讼案谈起[案件经过]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村民黄光秀、刘兴于1991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年1月30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20**年6月黄以离婚证遗失为由,通过该乡社事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刘某将本人离婚登记档案(包括离婚证存根、申请表及离婚协议书)借出后遗失(至今未追回),并于20**年4月18日以与刘兴未离婚为由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刘兴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黄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与刘兴是合法夫妻没有离婚"为由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0**年12月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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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黄光秀与被上诉人刘兴20**年1月30日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经消亡,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上诉人黄光秀的起诉。东兴区婚姻登记处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当事人黄光秀、刘兴办理了离婚证补领手续。此案经《内江日报》、《内江电视台—新闻视点》等媒体披露后,东兴区档案局、监察局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一事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东兴区柳桥乡社事办工作人员刘某对婚姻登记档案遗失负主要责任,东兴区监察局根据《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作出决定,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背景信息]20**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20**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20**年4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标志着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正式提出,从而成为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全党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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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调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对三县两区的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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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20**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四川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市辖区(县级)的街道办事处不独立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由区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在笔者调查的内江市就有两种情况:市辖两区<市中区、东兴区〉由区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市辖三县则是由县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办理辖区内全部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登记和部分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登记处办理本辖区内的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而内江市在1992年曾进行以“撤区并乡建扩镇"为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一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档案同文书档案一起向县(区)档案馆进行了移交,一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
婚姻登记档案仍由合并后的乡镇社事办管理;县(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仅以市中区为例,市中区档案馆保存有该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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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2341卷,时间跨度从1952年至20**年。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存有20**年10月以后形成的全部婚姻登记档案,区辖部分乡(镇)、办事处同时保存有部分20**年10月以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仅以东兴区为例,该区档案馆馆藏1950—1976年的75个人民公社的档案中,有婚姻登记档案的有62个人民公社,有13个人民公社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占人民公社总数的近20。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项措施(一)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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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宣传并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及时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要求,掌握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七项规定执行,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保管婚姻登记档案针对目前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首先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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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以集中管理为指导思想,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移交时既要核对每件登记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又要对照证书号、档案目录逐件核对,确保档案完整;二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
(三)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总之,各级档案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档案工作实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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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管论文: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
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
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
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
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
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
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篇十四: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府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建议-城市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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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目前,天津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体是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及下辖的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下属行政副局级单位。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集中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一是法律法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二是法律法规有关城市园林与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三是关于公共交通安全方面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处罚权;四是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没有法律允许私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天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执法部门过多、执法队伍庞杂等问题进行资源整合,积极规定了城管执法范围,合理分配资源,有效
集中了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力度。构建明确职能界限,精简综合执法队伍,重心下移,将队伍下沉至各街道,同时将权力下放,强化属地管理及权责对等,提高了综合执法效率。
2天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2.1执法依据不足
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权来源于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都是在“借法执法”,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2]由于行政法律规范和地方性立法不健全,导致与其他政府部门执法边界划分不清,处罚范围不明,甚至出现无法可依及真空地带的情况,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为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2.2城管执法部门协调工作难
从2012年开始,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重心下移,各区执法队伍“下沉”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直接领导,执法分局业务指导。由于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支持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无法形成合力,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
2.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虽然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与职责分工,但是由于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不能全面掌握相关的法规法条,同时由于聘用大量协管员,缺乏培训就仓促上岗,导致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媒体曝光执法人员“执法”,乱作为以及同事不
同罚的情况,以及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服务意识欠缺,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态度“冷、横、硬”,甚至出现“吃、拿、卡、要”的情况,严重影响公正文明执法。
2.4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
一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正式法律文书,不履行告知义务,取证手段不合理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相关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情况;二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同,出现凭借主观臆断,滥用自由裁量权,“人情”大于“法治”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执法公平公正性。
3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但没有一部适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缺乏足够的性、权威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府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城管执法只能查扣“物”,无法限制人,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抗法现象,使执法工作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
3.2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主要行使的是其他行政部门分割出来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原有部门,需要原有部门的配合与帮助。特别是
一些较为专业的领域,城管执法人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做出判断,有时是否违法无法判断。[3]再如执法中遇到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协力解决。由于协调机制不健全,处理需要各部门配合时,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工作不是靠制度来维系,而是靠关系来维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降低了执法的效率。
3.3人力配置不合理
对于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定位,天津市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初期就着重指出要加大协调力度,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各部门统一协商解决。但由于政府在编的正式人员数量不足,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匹配,因此出现了编制混乱问题。目前天津市城管队伍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由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以工代干人员组成的正式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另一类是城市执法机关与劳动服务公司签约外派的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权,这些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执法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的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制意识,职业责任等。
3.4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没有合理的监督管理任何权力都会被滥用,虽然天津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在综合执法监督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责任不明、内部监督缺失,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综合执法人员的考评不完善,对职权和责任规定不合理。[4]同时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目的存在偏差,对于执法人员的过错追究机制也不完善。除此之外,人大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执法发生时,人大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规范此种行为。
4完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与建议
4.1转变城市管理执法理念
一是要坚持“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牢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以服务代管理,以服务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给与其更多的包容和服务;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变工作思路,执法中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共同管理不文明行为;三是要加强执法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减少执法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2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加强立法,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机制等;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尽量避免法律法
规相互冲突,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合法依据;三是要从行政职能问题的解决入手,城管执法主要是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这些处罚权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四是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职权界限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的明晰化。
4.3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一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职权后,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及执法协助机制,把责任、程序、义务等内容明确下来,推进联合执法,实现有效治理;二是建立部门争议的解决机制,为避免各职能部门间涉及到管理、执法多个环节事权产生争议,市政府及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高位协调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避免部门间争议;三是要在“大城管”上做文章,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使各部门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切实发挥好各单位的职能;四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城管部门执法的合法性与流畅性。行政处罚结果也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避免重复检查同时限制违法
相对人失信行为。
4.4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一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的特点科学确定正式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录,注重高素质执法人员的引进;二是要合理地使用协管人员,除了要在数量上加以控制,还要明确协管人员工作范围及职能,依照“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则,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三是要把法制教育及培训工作作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发挥领导干部的导向与示范作用,把依法行政,法高于权的思想融入到日常执法中去。[5]
4.5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可以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从事本级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根据不同的管理区域分别制定工作标准和任务指标,针对正式在编人员、协管人员设立不同的监督考核办法,实现“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思想转变;二是要完善外部监督,通过政务公开和充分发挥人大机关作用,在人大设立城管执法监督专员;将司法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监督网络;三是加强事中监督与事后追责,设立投诉及反馈热线,使监督法制化、程序化,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保江.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J].商品与质量,2017(25):47.
[2]吴晨阳,李乃旭.西安市城管综合执法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商贸工业,2018(22):147-149.
[3]王一凡.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J].消费导刊,2017(19):125.
[4]徐建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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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局部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局部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开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开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分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分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局部处分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当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就是“谁许可、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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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撤消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本钱了,进而管理的本钱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分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拟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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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本钱。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本钱。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方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六〕执法人员的平安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开展的需要而产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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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开展、保障最广阔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分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忧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局部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确实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标准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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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局部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阔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分。
〔二〕执法人员缺乏平安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
济途径不畅和平安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兴旺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缺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
篇二: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城管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城市化所需要的帮手,但近年来,城管的执法方式一直被社会诟病,城管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冲突不断,各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形象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就必须仔细分析我国城管执法的问题及对策,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本文主要就城管执法的现状及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城管,执法,问题,对策
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现实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和鼠的关系,舆论也多对城管的执法方式产生不满,曾有:“借我三千城管,复我浩荡中华”的讽刺说法。城管是城市秩序的维护者,但如今的城管却多被看作可以合法抢劫的强盗,不得不说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着很大问题和不足,急需我们解决。1.城管执法的问题1.1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
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1.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1.3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1.4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
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2.城管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2.1完善有关法律体制与监管机制。给城管指定详细的法律条文,分配明确的机构与编制,做到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出现问题是有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调节与问责。2.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全面改善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与持续的法制培训,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2.3对城市小商贩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对小商贩下发有关条文与营业资格证明,并且划定营业活动范围,并定期派代表深入底层与商贩交流意见。并加强小商贩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争取让小商贩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守序。2.4大众媒体要认清事实,两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做矛盾的调解者,不做矛盾的催化剂。我国的传统的道德观念使人民大众对弱势群体具有极大的同情心,这本来是优良的传统,可以说是好事,但有时同情心却会蒙蔽大众的眼睛。大众媒体不应一味的批判城管的做法而忽略了小商贩的不和谐行为,激化城管与商贩、大众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埋下了隐患,而应该睁大眼睛,认清事实,要起到公布事实真相,寻找事件原因的作用,缓和人民大众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做二者之间的润滑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
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出现如此众多的不和谐事件后,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应该进行认真反思和及时调整。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充分重视这个社会问题,制定对策刻不容缓。都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为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三: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
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
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从“暴力抗法”的角度去处理,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对暴力抗法者无任何震慑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联合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手筋被占道经营者用剪刀刺断,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只付了部份医药费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结果由科室出钱对受伤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偿;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章者已具备一定的反管理经验,他们擅于发现、掌握和利用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狡猾地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擦边球”和“游击战”。“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是违章者打“时差战”的最佳时机,路段巡查虽然对流动摊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是一些违章人员“打擦边球”、“游击战”的最佳时机,有时在对这些摊点进行执法时,因这些人员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这就是为什
么执法人员吃了不少辛苦,却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除“癣”工作只是被动的清理,没有切实可行的从源头根治的办法,综观“牛皮癣”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队伍单兵作战,不停的重复劳动,刚刚清理的“牛皮癣”会一夜之间又卷土重来,偶尔抓到一、二个张贴者,都是一个可怜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单线联系,后台老板是谁他都不知道,要罚款他身无分文,顶多也只能责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癣”,而且你还得派人看着,不然出门就没影了,这些人往往“虚心接受坚决不改”,隔三差五你还能逮着他,你拿他又没有什么办法,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裁。四、几点建议我们认为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可能的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
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
,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希望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倡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管执法更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使管理更有人情味,执法人员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也要以理解、同情、关爱的态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刚柔并济体现公正公平,从小事做起,以真情的服务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凡事多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的事,大事小事认真办,急事难事尽力办,能办的事立即办,特殊的事上门办,扎扎实实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最好能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可以建议通讯部门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城市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城管工作者必须不断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在新世纪、新机遇、新发展和新竞争面前,不断的认识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那么城市管理工作一定能不断走向的完善和成熟。
篇四: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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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下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篇五: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体2009日广州番禺区城管队长驾车处理小贩和城管队员争执时由于酒后义气用事错打他人引发近百名小贩和市民围追声讨这一事件发生后广州城管执法局痛定思痛改变执法手段在执法时要把无证商贩当成朋友要设身处地的考虑他们的困难在管理上要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对于摸清底细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低保或规定摊位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毕业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专业:
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2012年3月日
中文提要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论文首先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根据《旧唐书》的记录: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书中的“监市”,实际和今天的城
管非常相似,可以看出,城管这个行业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那么,究竟什么是城管及城管执法呢?我国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时间不长,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人对城管执法不甚了解,对城管执法的工作范围更是知之甚少,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城管执法中“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一系列报道,更是造成了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的误解和抵触,为了顺利开展城管执法工作,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城管执法的含义进行深入了解。所谓城管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管执法通常被人们称为“城管”,这一简称使得我们很容易把它和“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区域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总和,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管理等。而城管执法则侧重于执行,在城市管理中处于决策、执行的末端环节。作者所作的该篇论文是指城管执法,而不是“城市管理”。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管执法从建立到现在,学术界对其的讨论就从未停止。每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城管执法队伍就在肯定与否定的声音中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其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作者认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得成效,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广州近年来的城市面貌亦焕然一新。如2010年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新进展,确保民生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广州的城市发展必须走出一条具有广州自身优势和特色的发展道路,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模式也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变化。进入新世纪,广州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大发展时期,广州的城市形态和产业布局将立足于全市6340平方公里的整体发展,面临重大调整和创新,将逐步进入以城市功能提升为重点的新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广州城市管理基本上还是延续了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城市大建设时期的旧的城市管理模式,总体上比较粗放,城市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函待提高。在新一轮的城市发展中,广州城市管理面临着“硬件”需要继续建设完善的要求,我们的城市管理既要保障大规模建设的顺利推进,更要服务于城市
功能的整体提升。纵观广州市近二十年以来的城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己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执法体系,执法范围覆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工商行政、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等十项管理中全部或者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包含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自2005年6月起,广州市正式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开展市和区县级层面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目前,广州市共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6000余名。广州市范围内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既注重打击违法行为,又致力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由于城管执法工作往往涉及到许多街面上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如果对这些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话就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容环境,因此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就要对这些违法行为迅速查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反过来说,处罚并不是目的,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最终需要的是一个安定、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近年来一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效地巩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果,提高了综合执法的长效性。当然,广州市城管执法工作也并非完美,作为一支近年来新生的执法队伍,在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机制,执法理念等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城管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国城管执法从建立到现在,学术界对其的讨论就从未停止。每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城管执法队伍就在肯定与否定的声音中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其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作者认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得成效,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了原先我国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和职权交叉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迅速,政府还未完成职能转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己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大环境,现行的政府职能配置己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新形势,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造成了“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的发生,必须对其重新进行合理的配置。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展很慢,立法工作过于机械,存在很多问题,“本本主义”思想严重,处理问题比较死板,往往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分给具体的某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样一来,执法队伍越来越多,执法人员
数量大大增加,不仅占用了政府的大量资源,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且执法的效率也很低。还有的在部门内部再设立一些结构,表面上看是为了更好的行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北京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就有127支,上海市市一级有142支,浙江省的杭州市有207支,苏州市有80支,山东省东营市虽然规模不大,也达到42支。”行政执法机构繁多,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庞大,政府财政压力很大;执法人员虽然多,但是他们都是从各自的领域进行执法,对涉及许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处理,造成同一违法事件许多部门执法现象的发生。这不但没有解决城市管理的难题,反而成了阻碍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给政府的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以后,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城管执法部门独立的行使综合执法权力,可以对涉及多方面法规的违法违章事件做出处理,克服了原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弊端。
2、提高了执法的效率,节约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由于城管执法是变原来的联合执法为综合执法,独立的行使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仅节省了人力,节约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而且与原来的执法效果相比,执法效率大大提高。在城市管理中,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执法的时候,几乎每个城市都设有若干个执法队伍,可以说执法人员的数量非常庞大,但是,他们往往把整个队伍分成若干个分队,每个执法分队都负责全市的执法工作,工作内容重复,工作量大,导致每一组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难以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另外,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遇事推诱扯皮现象严重,不仅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原来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挂钩,因此,遇到有经济利益的事大家都抢着管,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想推,这不仅造成重复处罚,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以后,许多部门的职能交由城管执法部门来行使,比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些职能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来行使以后,不仅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各个部门联合执法的弊端,而且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克服了机构臃肿,也更好的维护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二)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差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差,这里指的素质,包括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执法业务素质。城管执法集中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而且都
是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其自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对执法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相当的法律知识、涵养、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系统的知识结构,而且必须具备为民请命、为民服务的政治素质。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依法治市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对广州市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来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纳入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也有以工代干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甚至还有大量的编外人员。这些人员的原始学历大部分为高中、中专,甚至还有部分人员高中都未毕业。那么,高中都未毕业的人是如何进入执法单位的,这背后的操作程序是无法简单就能说清楚的。
2、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广州市一些区、街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交流不到位,区、街城管执法人员长期在固定区域内执法,与违章当事人互相熟识,吃、拿、卡、要现象十分突出,违章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敢怒不敢言。城管执法人员成为违章者的保护伞,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项“一罚了之”后往往不再追究,结果使责令改正成了一句空话。这种做法客观上造成了“罚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事实,违法者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了。这不仅离依法行政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模糊了市民对合法与不合法行为的划分。例如,广州一些搞临时广告活动开业或各种庆典活动等、门面装修等的商家和经营者,为了更直接的达到目的,不再到建设管理部门去办手续,而是采取跟城管执法人员打招呼或者直接到执法局交点罚款就了事的做法。目前执法局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罚没收入与本局利益如城管执法人员的补助、福利、执法装备的更新等挂钩,罚款收入财政上返还分成的情形,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部门利益化”和“寻租”现象的大量产生。3、弱势群体暴力抗法现象严重广州市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是城管执法人员欺负自己,专门和自己“过不去”,继而希望通过暴力抗法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逃避处罚。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他们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面对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的处罚,轻者“口服心不服”,“无知无畏者”则采取暴力手段抗法。对于
这部分人来说,文明执法犹如秀才碰到兵,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城市管理者也被违法者“感染”,只好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这样就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也败坏了党委、政府的形象。
4、城管执法的执法方式单一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不难看出,如目前广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多是对在街面上发生的简易的、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处罚多是几十元的罚款,而当行政相对人不愿交罚款时,由于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按照法定程序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为区区一宗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行政处罚得不到有力实施,执法部门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履行。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具有相对量大、规模小、简易、快速的特点,有些城管执法对象的流动性强,其违法违章行为如不及时查处,事后取证就十分困难。5、缺乏有效的监督城管执法是行政权扩张的外现之一,理应加以控制。当前我国城管执法的权力配置己经初具雏形,但是与之配套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却停滞不前,随着城管执法权力的扩大,集中行政处罚机关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日益增多,如城管暴力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作为、越位执法等等。这些问题都要依靠城管执法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解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被划定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使得一些身染执法恶习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行为后,也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城管执法机关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但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为所欲为。6、城管执法对象为素质偏低的弱势群体随着城市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经营效益不佳的企业纷纷破产,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这些人往往大龄化,没有资本,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加之政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他们再就业比较困难,使得部分人选择就地就近,靠占道摆摊、露天烧烤、蹬人力车拉客等简单劳动维持生计。失地农民、下岗职工、未就业大中专生成为当代社会的三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出现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他们的救助还十分有限,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缺乏也
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他们的贫困。由于在物质收入、健康医疗和寻求帮助等方面存在麻烦和困难,这个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他们困难的生存条件,以及他们对收入差距拉大而产生的易受伤害的心理,正在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当自身利益被忽略或遭受侵害时,他们就会以暴力来宣泄自己的不满。
7、城管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城管执法部门从成立到现在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可是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城管执法的独立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等问题,城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依据的是别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借法执法。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很难执行。比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马路上经常上演“猫鼠大战”,被逮到了也不服从处罚,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是故意刁难,执法依据的缺乏使得城管执法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处于执法难的境地。城管执法部门缺乏执法依据是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涉及的领域多,因此对它的专门立法很困难,加上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城管执法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执法范围的不确定也给立法带来了一定得难度。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体2009年9月4日,广州番禺区城管队长驾车处理小贩和城管队员争执时,由于酒后义气用事错打他人,引发近百名小贩和市民围追声讨,这一事件发生后,广州城管执法局痛定思痛,改变执法手段,在执法时要把无证商贩当成朋友,要设身处地的考虑他们的困难,在管理上要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对于摸清底细,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低保或规定摊位,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无证摊贩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主要是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百姓的需求。所以,应该开拓思路,实行分级管理。在繁华路段和其他经营的热点地区设立“无证摊贩”的经营专区,或与社区、居委会等联系,为他们提供场所,不仅可以经营自治,还方便了大众。在低收入集中的地区,政府可以考虑投资兴建一些免租金的菜市场,在城区的背街小巷及其社区可以开辟出一些小型的“摆摊设点”场所,依据有关法规批准安置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但前提条件必须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不大,依法纳入统一的规范管理,使“马路市场”与“市容市貌”之间找到一个能够互相接受的空间,形成一个“科学的维度”。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建设为了提高城管执法部门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
法可依,依法行政,国家应该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制定一套法律、法规,使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广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自己颁布的行政条文和办法。这些法规有涉及工商类的、也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道路交通等类的很多种。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城管执法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而是根据众多的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执法,这种情况就使得城管执法部门和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没有属于自己的执法依据。在遇到违法行为时不能根据自己的执法依据作出处理,只能是暂时用别的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进行执法,这容易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握不好度,可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关于城管执法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城管执法有法可依。(三)进一步强化措施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会大幕拉开前夕,广州市市长万庆良对广州城管队伍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打造一支让政府放心、让市民满意的‘铁军’”,“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措施,坚决打赢城市管理的攻坚战,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创造一流的城市环境,造福广大市民”的要求。的确如此,城管执法队伍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加班加点多,有时还要受委屈甚至挨打受伤,需要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该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他们对城管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强化他们的业务培训。除此之外,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研讨、案例分析等也是培训的有效方式。通过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和现场处置能力;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运行能力。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转变执法理念。走出“法治就是治民”,执法就是“整人”的思想误区。首先,执法就是服务。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人民服务,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急人民所急,帮人之民所难,同情弱势群体,
向政府反馈弱势的呼声与要求,安抚与安置弱势群体。另外,广州市将城管支队与城管办合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双重职能,纳入政府序列,定编3196人,全部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可以说,这是城管支队组建以来,在编制体制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四)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外部平行部门的联系
城管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效的机制建设。近日,广州市城管局执法处处长张永利在检查中提出,城管局对群众重复投诉案件排查工作不是“突击检查”,今后这项工作将进一步常态化,认真落实初次信访工作和首次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冲突,从而更好地防止初次信访未处理好而出现反复投诉、越级信访问题的发生。今后,广州市城管执法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推行城管执法公示制。即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管理职能、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及违法责任等全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聘请特约执法监督员,广泛进行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对于端正城管执法的行业风气、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执法效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第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权责对等的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违法执法或不严格执法以至于造成行政权利享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它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败,也是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否实现的问题。对于凡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或撤销的行政案件,都必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判决做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都必须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追偿。结语
现今中国社会,城管暴力执法和违规、违法执法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城管执法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广大市民的不满和关注,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这不仅不利于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损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和国家权威,而且会加深人民内部矛盾,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发展。因此,城管执法必须进行改革。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其城管执法中出现的处之多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几点建议,旨在为我国城管执法工作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尽一份绵薄之力。笔者相信,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一定能赢来更美好、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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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篇七: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
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
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
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
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
出现一些问题.(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
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
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
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
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
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篇八: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管论文: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
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
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
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
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
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
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
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
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篇九: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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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0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开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标准、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平安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分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证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保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阔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防止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了不标准,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分权时,对不法分
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平安得不到有效的
法律保证.
(三)一局部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防止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水平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了.格外是其中一局部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了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了维保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了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分,甚至有个别人为了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阔市民一般对受处分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分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分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晰.原来审批权和处分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分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分权别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为了难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根底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开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根底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开展.
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证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
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开展与市民承受水平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为了难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那么,实施开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效劳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责任、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分举措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了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个统一〞即:
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回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开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证机制,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拟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了的处理
力度,维保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证机制.
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平安意识和防范技能,提升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证.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纯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了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篇十: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目录
一、城管执法的意义.....................................3(一)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的利益.........................3(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4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5(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5(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6(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7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7(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7(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8四、关于完善城管执法的对策.............................9(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9(二)完善法律机制,严格按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10(三)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11(四)打造政治业务过硬的执法团队......................12(五)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13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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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人性化管理
据惠州西子湖畔2009年4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步行街看到穿城管制服人员与小贩发生暴力冲突,城管暴力执法,据称,一个好像是城管副队长的人,驱赶一个卖小动物的小贩,当时就抓起一只兔子摔死在地上。后来,该人又走向另一个已经收拾好货物的女性小贩前,准备抢她的货物,遭到小贩的阻挠后,该城管对小贩进行人身攻击,对女人就是一拳,又踢了一脚。后来惹怒周围的人,小贩的哥哥与其他愤怒的商贩合起围殴这名城管,并追打,周围群众纷纷起哄,后来该城管逃进桥西派出所避难,其他商贩围在派出所前。据惠州西子湖畔2012年9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麦地市场傍晚5点多,多名城管暴打个体户档主,因文明城市复检,城管这段时间执法都比较粗暴,这次城管与这个个体户开始时发生口角,但没多久城管就动手打人了,而且把人打在地上,五六个城管还狂打那个体户,周围的市民都可以证明的,派出所也有到现场了解情况的,档主现在还没开门,听说还在医院呢。……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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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暴力抗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似乎预示着中国陷入了“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茂名也有类似状况,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那么,到底城管执法意义何在?为什么上述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就此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执法的概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意义(一)依法行政与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完善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基本特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轻程序、重实体是我国行政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弊端。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随心所欲任意简化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剥夺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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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又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因此,行政执法要实行办案公示制,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实施处罚。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构筑和谐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了更为高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市民,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1、是要明确一个前提,不管是文明执法还是严格执法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文明执法并不等于放松管理,不去管理,去“不作为”;而严格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甚至是粗暴执法。2、要把握一个结合点。严格执法就是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文明执法就是执法理念中要体现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情、理、法的合理运用,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境界。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必然准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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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一个结合点。如果一味文明执法,则会失去执法机关的威信与威信,在市民心中会形成“不作为”的印象,一些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则会心存侥幸,屡教屡犯,执法力度软弱,执法效果不佳;而如果一味严格管理,虽然执法成效会明显显现,但执法形象、市民公誉度等方面会下降,所以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对确实存在着严重困难的违法当事人,实行人性化管理,多方协调,积极帮助,从宽从轻予以处理。而对于一些屡教不改,钻政策空子的,则应下定决心,予以取缔,该罚则罚,该拆则拆,取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做到刚柔相济,严格执法树威望,文明执法树形象。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城管执法起步较晚,虽然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但至今尚未有专门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城管执法机构基本由市政府主管,职责不统一,处于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状态。由于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极大地制约了城管执法的发展。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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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茂名市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城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十几部,处罚项目达百余
项,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纵观全国情况,城管执法机构组建时间普遍较短,而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多来自城管监察队伍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此带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虽然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但执法人员的素质仍然不能适应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新的形势下,政府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不断地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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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
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有关部门在惠州市各县区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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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比如:目的是为了创收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它附属目的或者隐藏目的。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那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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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强制执行时,群众往往产生抵抗情绪,暴力抗法现象自然应运而生了。如此,城管执法效率不高不说,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被执法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很有可能造成“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执法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不合逻辑的现象。第二,将助长腐败现象,不利于中国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特权思想的存在,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权力在握,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投机经营,从中捞取好处,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关于完善城管执法的对策(一)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市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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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
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
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应承担程序之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因此,城管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依法办事,同等对待,防止在程序问题上进行“偷工减料”,能省则省。当然,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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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比如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三公开”制度,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在有效监督城管执法的同时,也增加了法制的宣传力度,使《行政处罚法》真正地落实到实处。同时,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四)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产生一种眼见为实的信任感,另一方面,使相对人了解整个运作过程后,有利于事后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及时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针对城管职责过于广泛问题,由于国务院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当中出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管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样的一个弹性条款,因此,很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对城管职责的过度授权,导致城管职责范围的无限度扩张。对此,有必要对此弹性条款予以适当地限制,比如对弹性条款作出如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管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执行。”增加了审批程序后,就可以防止各地政府对城管执法机关的任意授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城管职责任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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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使城管职责限定于国务院规定的统一范围内。(五)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民以吏为师,身不正而令不从”,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
者,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必须严格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使茂名城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六)打造政治业务过硬的城管执法团队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站在城市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把城管执法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保持城管执法工作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二是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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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化培训学习,全面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学会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执法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强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作到赏罚分明,奖优罚劣。
(七)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知度,直接反映城管执法的社会基础。因此,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千方百计加大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将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执法贯穿执法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强化普法教育,使群众了解、理解、支持城管执法。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城管执法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切实有效的解决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城管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创造安定和谐、幸福美好的城市环境,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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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如此,茂名市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城管才会在群众中、社会中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参考文献[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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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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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
本科生毕业论文
学院专业届别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以云南昆明市为例
作者(宋体五号)单位(宋体五号)
目录
前言..............................................................................................................................................................2一、绪论......................................................................................................................................................2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21.研究背景................................................................................................................................22.研究意义..................................................................................................................................2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3
(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3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4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4(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4(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4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5(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5(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6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6(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6(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7(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7(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8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中融进柔性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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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本文对云南昆明市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昆明市
前言
在我国社会文化、经济水平持续提高,现代化发展加速,城市化也发展迅猛的同时,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这些新发展给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新的机遇和挑战,城市管理的任务也日益繁多,涉及到市政设施、街头游商、违章建筑、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等,很大水平上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工作强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它承担着保障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稳和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一、绪论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研究背景
近几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矛盾冲突的日益显现,各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虽然现今城管队伍在素质方面有了提升,执法方式也有了较多的改进,但是城管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牵涉范围广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全部都会影响到百姓的自身利益。因此,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是必要的。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影响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在谋求城市发展的道路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及解决,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竞争力。2.研究意义
1997年开始推行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以来,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关系成了社会的本质关系。城市管理执法自推行以来,饱受争议。由于执法过程过于简单粗暴,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混乱,同时执法手段不被相对人理解,因而导致各类矛盾冲突。城管不文明执法成了大众热门讨论问题,不利于社会的振兴。因此本文研究城市管理是为了改善城管暴力执法,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协调城市管理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使得城市管理执法时能合法合理,又能顾及流动商贩的生活环境,使城市管理执法更好地维护城市安定。(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针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国研究人员对此问题有着各自的见解。张烩(2009)定义:“城管暴力执法,局势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合法的执法程序,侵犯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非法暴力强行行为。”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即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碍执法者按照合法程序办事,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逃避处罚的企图。蔡克蒙在《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哪些经验》却又不同的见解,他主张建立完整的街头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摊贩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因为他认为现行的“完全禁止式”在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不能改善社会的秩序,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部分研究者认为要站在执法相对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莫于川认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执法文明的原则。执法过程中尊重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不应采取暴力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社会。近几年来柔性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也是学者研究课题之一,如张海波的《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介绍了关于柔性管理的内涵以及实施作用,以及如把柔性管理引进政府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还介绍了哪些领域可以引用柔性管理。对于流动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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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方面原因: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薄弱,在这个方面王爱群在《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弊端与完美——“轻犯罪法”在日本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中总结到:“建立市民新的价值取向,用现代城市文明准则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才能减少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隔阂与误解。”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国外成文的相关研究要早于国内,在很多方面值得国内学者和领导者学习借鉴,融合我国特有的实际国情,从而衍生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
社会出现的冲突现象,是因为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淡薄。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分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他认为制定关于流动商贩经营的制度,在发现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时候就需要城管部门的出现,并对其监管与教育。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的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他认为城市执法队伍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管理。
城管作为基层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对城管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但如果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并不见得就能带来比较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和执法效果。正如利普斯基(Michael-Lipsky)所言,越是强调对基层的控制,就越有可能逼迫基层官僚更加形式化和僵化地进行依法行政,为此会牺牲某些服务对象的需求。(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城市管理,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指的是市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各方面的活动进行管理,包括社会中经济生活的、自然文化的和市容市政的等城市的管理和规范。狭义:市政管理,即政府对城市情况和基本的措施,城市部署以及公民事件等相关问题处理。文中的城市管理主要指的是相对之中行使行政权益的法律机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同城市经济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此为基础,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尊重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管理塑造一个优秀的市容市貌,营造一个干净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得城市居民感受到城管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一直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城市管理,不断扩大公众参与,使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有责任为城市管理做出贡献,让城管执法人员与群众的关系不断得到改善,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城管的行政执法不只涉及到一个部门,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城管执法的部门与政府每个部门都有紧密的联系。城市管理是政府每个部门都需要担起的重要工作。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各部门协商来完成执法工作。除此之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只是与公职人员有关,执法工作涉及环境整洁、绿化工程、市场规范等方面,与我们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息息相关。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城管与市民的共同努力,城管执法工作会得到不断地改进,社会环境也将更加和谐稳定。因此,要准确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特点,把握其中的重要联系。(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准确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是必要的,不能忽视它,也不能放大。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城市居民有着一致的追求和根本利益,都渴望能够在清洁干净、舒适平安、有序规范的环境里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对立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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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也不是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立化。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忽视城管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存在一定层面上的对立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方法,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处理,这时相对性就不会那么突出。但是如若相反,执法人员采取方式不当,暴力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那么这时对立性就会较为突出。(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因为我国的城市化开始的较晚,不少行业正处在逐步规范与改善的过程中,这造成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另外,城市人口流动大,执法人员有限,也为城管执法设置了阻碍。因此,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往往通过成立检查组来突击整治。虽然,检查组一过,乱象又回潮。但这种管理方式符合我们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也确实解决处理了不少问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
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
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即使在报道内容上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放大了冲突的细节,但是不能否认城管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许多暴力冲突。虽然有《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规定对城管执法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执法暴力冲突没有完全消失。如2017年4月9日午后,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视时,看见人行道上有小贩违规摆摊,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云南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通报称该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文明执法。
这是近期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结合这些事件分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城管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者依旧在用过去的执法理念执法——重视解决问题的效率。执法人员本可以用和平沟通的方式,但是经常选择简单快速的手段,用粗暴的方式代替,强制没收物品、群殴群打、摔坏摊位货物等,然而这种手段大大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二是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城管执法工作量较大,需要招聘大量的协助执法人员,由于缺乏针对这些人员的完善的考核机制,导致协助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也较欠缺。“再加上未加入固定编制和没有较高的工资薪酬,让这些协管者没有归属感和约束力”,以致于协管人员更容易采取暴力的手段。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监督,包括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群众、媒体等外部的监督,而选择粗糙的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导致暴力执法事件屡见不鲜。(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暴力执法,也存在执法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城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的、合理的予以处理解决,一再地搁置,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云南东南西环高速路段因常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通拥堵引发民怨。据悉,该路段的双向治超站是于2009年设置的。多年之后,这种占道执法的方式已经不符合实际,也有云南人大代表提议把“固定检查桩”改为“可移动式检查桩”,但执法部门却未给出积极回应。不仅如此,执法部门都没有尽到治超的责任,执法人员未按时执勤,并存在长时间系统故障导致治超点未发挥实际作用。云南交委治超办已经知情,却未落实修复。
这些都是典型的执法不作为事件,除了执法人员的原因,执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立法保障。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等的尚未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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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日益广泛,行政执法的任务多且重,城管执法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之间执法内容存在交叉,国家尚未有统一的相关制度、法律,各地区的城管规章也尚在探索。在这此条件下,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存有不少阻碍,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立法上对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者可能因为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本身不认真、不负责而选择不作为,逃避履行自身职责。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城市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短暂,行政处罚权又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各地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与职能权限也不相统一,也未有机构对其实行管理规划,平行的城市管理局之间疏于信息交流。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机构在行使来自各部门的职权时,往往会受制于这些渡权的部门,这就造成城管在执法时缺乏独立性,进一步导致行政执法不作为。(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泛,涉及几百个职务,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执法人员的每个举动,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极容易受到外界金钱等利益的诱惑,产生执法腐败的问题。依照公开媒体报道计算,从2009年9月云南成立城管委后,3年之内,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总共有27人腐败犯罪。在这些腐败案件里,集中在保洁及物业公司、庇护违法建筑、环卫工程招标及环卫设备采购等领域收受贿赂,其中最多的是庇护违法建筑的案件,总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5年云南省多市县处理“苍蝇”式腐败的案件:城管局局长、副局长等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针对“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违法现象,从违建户处开始,排查重点对象,查实了该市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等犯罪实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管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领域的扩大,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宽,缺乏程序性规定。以违规经营的摊贩为例,城管可以做出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物品等多个等级的处罚,而对等级的判断则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就是主观选择,依据包括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在案例中就有“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乱象,在这种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容易受利益诱惑走向腐败,损害政府权威,破坏政府形象。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侥幸心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只要谨慎可能就不会被群众、媒体发现曝光。更有甚者,整个执法队伍大片搞集体腐败,这种情况更加剧了侥幸心理,有了集体的“安定感”,更加有恃无恐地腐败。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机制。有些地方在城市城管上为了追求政绩、追求城市管理的效率,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一旦该权力没有约束,缺乏监督,就必然会被执法者滥用,极容易形成腐败问题。若没有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不良行政执法进行曝光的话,城管行政执法环境也将日益腐败。(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
近年来,城管执法工作日益繁多,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就有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的问题甚至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城管执法人员扣押了一个占道经营的商贩的车,拒绝其索要要求后,于2017年4月7日遭到该商贩带领的人员进打砸城管办公楼的恶行,多名工作人员被打受伤。七名涉事人员被当地派出所扣留,其中带头打砸的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除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还有行政相对人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薄弱。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自身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时,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侵害了他的切身利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极为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暴力对抗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二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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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存有的利益冲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让渡权。各部门往往是将管理有难度的、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部分给城管部门管理,容易规范管理的留在本部门。因此许多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城管执法者为了履行工作职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一旦这些举措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相对人的生存大计时,行政相对人会极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三是行政相对人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对城管执法者有消极情绪。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迅速崛起,如:微博、微信,加速了信息的传播。然而无论是新兴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有关城管的报道都有负面、消极的倾向。一旦发生城管执法暴力冲突,媒体就会对其大肆报道,其中不乏有媒体放大的暴力细节,城管被认为是暴力欺凌弱势群体的代表,形象被扭曲“妖魔化”,没有疑问这阻碍了城管执法。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有了抵触情绪,因此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与执法者产生暴力冲突。
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的支撑,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有中国特色的城管法。
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职责等,使得城管执法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在立法层面,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分配,划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明确执法权力的来源与内容以及执法的法律依据,规范城管执法的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科学、合理、合法,以此来解决因为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部分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明确城管执法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对城管执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会查获多种多样的涉案财物,像以行政处罚形式没收的物品是先在证据保存步骤中登记物品,然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而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财物的处罚权,执法部门对此类无人认领的财物的处理方法上也没有依据,影响城管执法的效率,因此需要法律明确此类财物的处理步骤和方法,规范此类财物的处理程序。由于各地方城管执法的工作重点不同,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法律规范。除此以外,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合法合理的进行,对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在法律层面做出规范。(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问题,建立权威高效、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目前城管执法主体自身定位不明确,执法范围不规范,职权限制不清晰,执法方式单一。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健全它的运行管理体制,使得城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一,面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复杂情况,迫切需要有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引导,并对其实施监督。在立法基础上,明确规定上级主管机构。第二,根据法律在体制上明确职能范围,规范职责权限,构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交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会更加有信心。第三,将执法规范细化,明确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采用的执法程序、具体措施,提升了城管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也能正确地做出执法判断。使执法方式得到更新、手段举措不再单一。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疏堵结合,以前只堵不疏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因此我们要重视科学疏导,争取群众理解。第四,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及奖励规范机制也使得城管执法更有积极性。第五,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根据法律建立监督机制。一旦权力缺少约束,执法者就有了随意使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国务院相关文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评议考核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内部的监督部门,对城管执法队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纠误、事后评价考核,以此来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尽职守则、合理科学执法、改进作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此同时,鼓励城市公民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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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城市管理中,接受群众与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举报,促使城市管理执法道路更加公正透明。此外,城管部门还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的平台,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巡查制度等。(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等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与城管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大有关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对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与效率有直接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首先需要改进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门槛。如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件,没有获得证件的,禁止参与到行政执法中,由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有利于增强建设城管执法队伍。2017年1月2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该条例就规定综合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对执法者的后续教育,提升城管执法者的素养,保证城管执法者知识更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最重要的是保证城管执法者的优良品性不变质,一心维护市民利益和社会和谐。除了集体学习教育,还可鼓励城管执法者在闲暇时间阅读学习有关城市管理的书本,赞同鼓励城管执法者继续进修,扩大他们的视野,提高其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其工作本质是服务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由于此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事件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遭到了重创,群众对城管的印象趋向消极。这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产生误解并不愿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为城管执法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城市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城管执法队伍自身要加强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从而改善过去形成的不良印象。只有真正做好实事,才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除了通过傲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城管还可通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等展示城管执法的好事例,投放相关公益短片,展示城管队伍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贡献,为城管队伍发声,改善群众对城管队伍的不良印象,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建设城管队伍为民务实的好形象,获得群众认可。
1997年,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试点开始展开。20多年来,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在逐渐地发展进步,但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机制,明确执法者的职责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保障,并加强城管执法监督机制,才能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发展。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城管部门作出的贡献,树立城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形象,争取群众认可。
结语
本文以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困境,由小见大,探究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在于城管执法的法治问题、执法者形象和执法程序缺乏灵活性问题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了执法者和相对人出现了冲突。城管不能以完成工作效率而暴力执法,摊贩也不能因为维护自己谋生方式而暴力抗法。城管应该改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文明执法,使执法合情合理被相对人理解。而执法相对人要理解和配合城管的执法。
城管执法对于城市的文明发展存在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城市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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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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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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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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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进行规范化管理。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陈玉平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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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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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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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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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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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当事人以暴力相威胁时,在劝说无效若采取强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应随机应变,避其锋芒,及时采取取证手段,搜集证据,暂缓执法,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迂回执法;对于处置一些“钉子户"、“难缠户”以暴力抗法或者扣留执法装备、哄抢暂扣物品等情形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当事人和暂扣物品及执法装备分离,果断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3、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要尽快将政府令上升为法律。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管理体制上杜绝产生暴力抗法的隐患。4、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质量。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消除霸气行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经营的权益.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运用文明语言,讲究礼貌行为,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感化违法人员,缓解各种矛盾。坚持执法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兑现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5、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政府要提升宏观协调能力,综合治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之“关口前移”,发挥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政府还要引导市场,挖掘社会资源,设法为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性的经营条件,降低管理成本,开辟室内市场,安置下、待岗人员的就业机会,从硬件建设上满足需求,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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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事件发生.6、严惩暴力抗法者.鉴于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借鉴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应在城市管理机构中由公安局派驻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去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打击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另外,对暴力抗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从一宗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引发的离婚诉讼案谈起[案件经过]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村民黄光秀、刘兴于1991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年1月30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20**年6月黄以离婚证遗失为由,通过该乡社事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刘某将本人离婚登记档案(包括离婚证存根、申请表及离婚协议书)借出后遗失(至今未追回),并于20**年4月18日以与刘兴未离婚为由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刘兴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黄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与刘兴是合法夫妻没有离婚"为由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0**年12月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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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黄光秀与被上诉人刘兴20**年1月30日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经消亡,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上诉人黄光秀的起诉。东兴区婚姻登记处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当事人黄光秀、刘兴办理了离婚证补领手续。此案经《内江日报》、《内江电视台—新闻视点》等媒体披露后,东兴区档案局、监察局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一事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东兴区柳桥乡社事办工作人员刘某对婚姻登记档案遗失负主要责任,东兴区监察局根据《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作出决定,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背景信息]20**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20**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20**年4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标志着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正式提出,从而成为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全党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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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调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对三县两区的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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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20**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四川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市辖区(县级)的街道办事处不独立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由区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在笔者调查的内江市就有两种情况:市辖两区<市中区、东兴区〉由区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婚姻登记;市辖三县则是由县民政局设立婚姻登记处办理辖区内全部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登记和部分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登记处办理本辖区内的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而内江市在1992年曾进行以“撤区并乡建扩镇"为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一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档案同文书档案一起向县(区)档案馆进行了移交,一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
婚姻登记档案仍由合并后的乡镇社事办管理;县(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仅以市中区为例,市中区档案馆保存有该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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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2341卷,时间跨度从1952年至20**年。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存有20**年10月以后形成的全部婚姻登记档案,区辖部分乡(镇)、办事处同时保存有部分20**年10月以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仅以东兴区为例,该区档案馆馆藏1950—1976年的75个人民公社的档案中,有婚姻登记档案的有62个人民公社,有13个人民公社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占人民公社总数的近20。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项措施(一)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严格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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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宣传并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及时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要求,掌握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七项规定执行,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保管婚姻登记档案针对目前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首先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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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以集中管理为指导思想,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移交时既要核对每件登记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又要对照证书号、档案目录逐件核对,确保档案完整;二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
(三)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其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查档服务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总之,各级档案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遵照《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档案工作实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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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管论文: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
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
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
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
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
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
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篇十四: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府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建议-城市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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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目前,天津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体是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及下辖的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下属行政副局级单位。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集中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一是法律法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二是法律法规有关城市园林与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三是关于公共交通安全方面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处罚权;四是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没有法律允许私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天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执法部门过多、执法队伍庞杂等问题进行资源整合,积极规定了城管执法范围,合理分配资源,有效
集中了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力度。构建明确职能界限,精简综合执法队伍,重心下移,将队伍下沉至各街道,同时将权力下放,强化属地管理及权责对等,提高了综合执法效率。
2天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2.1执法依据不足
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权来源于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都是在“借法执法”,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2]由于行政法律规范和地方性立法不健全,导致与其他政府部门执法边界划分不清,处罚范围不明,甚至出现无法可依及真空地带的情况,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为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2.2城管执法部门协调工作难
从2012年开始,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重心下移,各区执法队伍“下沉”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直接领导,执法分局业务指导。由于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支持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无法形成合力,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
2.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虽然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与职责分工,但是由于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不能全面掌握相关的法规法条,同时由于聘用大量协管员,缺乏培训就仓促上岗,导致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媒体曝光执法人员“执法”,乱作为以及同事不
同罚的情况,以及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服务意识欠缺,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态度“冷、横、硬”,甚至出现“吃、拿、卡、要”的情况,严重影响公正文明执法。
2.4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
一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正式法律文书,不履行告知义务,取证手段不合理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相关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情况;二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同,出现凭借主观臆断,滥用自由裁量权,“人情”大于“法治”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执法公平公正性。
3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但没有一部适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缺乏足够的性、权威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府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城管执法只能查扣“物”,无法限制人,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抗法现象,使执法工作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
3.2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主要行使的是其他行政部门分割出来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原有部门,需要原有部门的配合与帮助。特别是
一些较为专业的领域,城管执法人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做出判断,有时是否违法无法判断。[3]再如执法中遇到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协力解决。由于协调机制不健全,处理需要各部门配合时,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工作不是靠制度来维系,而是靠关系来维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降低了执法的效率。
3.3人力配置不合理
对于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定位,天津市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初期就着重指出要加大协调力度,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各部门统一协商解决。但由于政府在编的正式人员数量不足,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匹配,因此出现了编制混乱问题。目前天津市城管队伍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由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以工代干人员组成的正式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另一类是城市执法机关与劳动服务公司签约外派的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权,这些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执法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的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制意识,职业责任等。
3.4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没有合理的监督管理任何权力都会被滥用,虽然天津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在综合执法监督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责任不明、内部监督缺失,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综合执法人员的考评不完善,对职权和责任规定不合理。[4]同时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目的存在偏差,对于执法人员的过错追究机制也不完善。除此之外,人大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执法发生时,人大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规范此种行为。
4完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与建议
4.1转变城市管理执法理念
一是要坚持“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牢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以服务代管理,以服务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给与其更多的包容和服务;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变工作思路,执法中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共同管理不文明行为;三是要加强执法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减少执法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2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加强立法,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机制等;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尽量避免法律法
规相互冲突,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合法依据;三是要从行政职能问题的解决入手,城管执法主要是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这些处罚权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四是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职权界限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的明晰化。
4.3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一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职权后,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及执法协助机制,把责任、程序、义务等内容明确下来,推进联合执法,实现有效治理;二是建立部门争议的解决机制,为避免各职能部门间涉及到管理、执法多个环节事权产生争议,市政府及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高位协调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避免部门间争议;三是要在“大城管”上做文章,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使各部门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切实发挥好各单位的职能;四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城管部门执法的合法性与流畅性。行政处罚结果也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避免重复检查同时限制违法
相对人失信行为。
4.4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一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的特点科学确定正式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录,注重高素质执法人员的引进;二是要合理地使用协管人员,除了要在数量上加以控制,还要明确协管人员工作范围及职能,依照“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则,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三是要把法制教育及培训工作作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发挥领导干部的导向与示范作用,把依法行政,法高于权的思想融入到日常执法中去。[5]
4.5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可以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从事本级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根据不同的管理区域分别制定工作标准和任务指标,针对正式在编人员、协管人员设立不同的监督考核办法,实现“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思想转变;二是要完善外部监督,通过政务公开和充分发挥人大机关作用,在人大设立城管执法监督专员;将司法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监督网络;三是加强事中监督与事后追责,设立投诉及反馈热线,使监督法制化、程序化,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保江.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J].商品与质量,2017(25):47.
[2]吴晨阳,李乃旭.西安市城管综合执法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商贸工业,2018(22):147-149.
[3]王一凡.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J].消费导刊,2017(19):125.
[4]徐建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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