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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2025-08-23人已围观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原刑法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语相当难以界定,且药品刑事犯罪认定的技术性较强。为此两高司法解释先后于2001年和2009年两次给予解释。其中09版司法解释列出六项具体标准,具备一定可操作性:“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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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语相当难以界定,且药品刑事犯罪认定的技术性较强。为此两高司法解释先后于2001年和2009年两次给予解释。其中09版司法解释列出六项具体标准,具备一定可操作性:“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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