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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和纪检组沟通协调机制(2篇)
2025-08-24人已围观
党组和纪检组沟通协调机制(2篇)
篇一:党组和纪检组沟通协调机制
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做法与思考
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
监察室
坚持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是各级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工作的根本原则。近年来,庆阳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和总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从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站在“重要助手”的角度,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地整合反腐倡廉各方力量,为构建和谐国税机关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我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基本做法
如何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协调建立相关机制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
1、建立责任协调机制。我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一岗两责”的要求,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分别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与班子成员、各县(区)局局长;各主管领导与业务科室负责人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时印发《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和“两权”监督部门职责分解表,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教、监察、征管、税政、-1-
法规、计财等业务部门,明确主管领导、牵头和配合部门的责任。建立反腐倡廉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局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分析,各级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定期汇报本部门廉政建设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追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量化考核,奖惩兑现。
2、建立教育协调机制。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局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组织学习贯彻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教学大纲》等文件精神,落实人教、监察、办公室、计财、法规等相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坚持思想道德建设、理想信念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放松。以税务廉政文化建设为依托,通过四有、五上、五进等活动,调动了各业务科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廉洁、勤政”为主题,营造了廉荣贪耻的行业氛围。
3、建立制度协调机制。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保障。我局将领中央《廉政准则》、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编印发放到每个科室,在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做到职责上墙,发放廉政提示卡和倡廉书。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法规。建立行政管理机制,规范决策程序,-2-
强化决策责任。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内部系列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协调机制。我局以税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科学分解权力,把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过程。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和人、财、物的管理方面,在全市率先推行部门防控机制建设,结合专项检查、税收执法监察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各部门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优质服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促进了机关廉政和效能建设。
5、建立惩治协调机制。我局以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为抓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办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加大对案件督办的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察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近年来,违纪案件查办数量显著下降,案件查处发挥了治本的功能。
6、建立预警协调机制。通过参与政风行风评议、发放社会问卷调查、组织明察暗访、开展述职述廉、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途径,我局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早发现国税部门和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工作重点,与各业务科室协作制定措施,做到了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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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检部门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组织协调的合力不到位。个别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认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等治理腐败的举措是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考虑的事情,片面地重视税收业务工作,只有税收业务工作才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指标,务虚工程。在加强各方协调沟通方面,缺少主动性,配合不够。往往是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各业务科室不能结合日常工作,向监察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治腐对策。
2、组织协调的内容不明确。针对“财权、人权、物权”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如何加强监督,怎样才算监督到位,如何真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纪检监察部门目前没有明确的定性标准、量化指标,对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不能及时掌握。各相关部门在行使“两权”过程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缺乏统一指挥。
3、组织协调的方法不灵活。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方法简单,形式单调,绝大部分只是习惯于在年初反腐败任务分工中,把任务“分出去”,而没有“统起来”。对廉政建设的考核缺乏完备机制,缺乏刚性的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作为上级监察部门对下级的考核,注重查办案件的多,注重执法纠风工作的多,注重廉洁自律工作的多,而对源头治腐的考核没有硬性指标和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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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协调的程序不规范。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既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业务科室让监察人员对全程参与各项工作的决策、实施,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使纪检干部疲于应付,组织协调的角色定位不准,程序不明确,影响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局。
三、妥善处理组织协调工作的四种关系
1、把握局部与全局关系。着眼全局,服务中心,纪检监察机关有了解全局、掌握情况深入等优势,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党组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分解、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达到治标与治本的结合。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共同研究治理腐败的措施,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的土壤。
2、处理主动性和规范性关系。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方方面面,纪检部门要主动牵头,加强与党组的沟通,做到主动汇报,以实际行动争取党组的支持;研究政策,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措施,提请党组决策。查处违纪案件时,要积极出面协调,勇于承担责任,在开展执法执纪检查、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时,要充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协商力度,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做到配合不让位,牵头不过头;要把握组织协调的全面性,不能把组织协调仅仅运用在查办案件上,要加强与人教、法规、征管等职能部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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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要注重组织协调的规范性,组织协调要求高,政策性强,要严格操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确定组织协调的范围及程序,确保组织协调工作在规范有序中进行。
3、处理自觉性与强制性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各部门明确反腐倡廉不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的事,应服从于大局,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敢”字当头,理直气壮,利用监督检查优势,搞好组织协调;利用掌握纪律规定全面、准确的优势,开展组织协调;发挥与各方面联系广泛的优势,推动组织协调;“刚柔”相并,既要对抓反腐倡廉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又要与相关部门多沟通、多协商,加强协作配合。
4、处理日常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腐败工作中,与各业务部门配合,既要注重日常工作的开展,又要把治腐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抓实抓好,确保治腐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权力行动到哪,对权力的监督就运行到哪,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扎实稳步推进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认真探索,总结完善,建立一套科学的长效机制。
四、围绕监察职能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是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在宣传教育上,要积极组织协调人教、党办、法规、巡办等部门,变独唱为合唱,形成大宣教格局的氛围。督导各业务部门把党风廉-6-
政教育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始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党风廉政教育的宣传形式、内容、阵地不断拓宽。同时,广泛借助社会各种组织、团体,充分利用墙报、宣传画、报刊、广播、影视等媒体,使党风廉政教育随时随地可见可闻,覆盖各个层面,并延伸监督点线。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关口前移。搞好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干部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全面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那里、领导干部的活动到那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到那里、社会的监督就到那里。在实施惩处案件查处的职能时,要注重上下协调,及时横向组织协调,加强与审计、人教、征管、法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五、以灵活合理的方式形成整体合力
纪检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既要善于组织,又要勤于协调,必须兼顾组织和协调两个方面,首先组织要有力,要讲求组织聚合度,构建最适当的组织规模,其次协调要有方,充分协商,集思广益,目的主要在于调集各有关力量,形成一个整体来加大反腐败力度。由于各部门之间在工作重点、工作方法以及人员组合上各有不同,因此,纪检部门的组织协调必须讲究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发挥整体优化的原则,努力使各种职能和手段优势互补,做到既各司其职,又服从整体,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既不替代,又不推委,步调一致,整体运作。为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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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以加强对协调工作的领导。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如就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性质的认定、疑难问题的解决、查处力量的组织等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分析,共商对策。三是上门走访。经常走访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有关的执纪执法部门及国税部门业务科室,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四是对一些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要及时汇报进展情况。五是加强督促检查中的协调工作,反腐败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搞好督促检查中的协调服务至关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促其整改。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难处理的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障碍,及时主动地做好协调、疏通工作,帮助清障,为所在部门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具体的组织协调中要灵活多变,合理调配,充分调动现有的人财物,形成最大的反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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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组和纪检组沟通协调机制
纪委监委机关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
作者: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焦俊成
赐稿。本文原发表于全国反腐败核心期刊四川《廉政嘹望》杂志,2022年5月第9期。纪委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影响着派驻监督效能的发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地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规范工作流程,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虽然从总体上看效果比较明显,但一些地方在派驻机构日常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加以完善。日常管理不够深入具体当前,纪委监委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纪委组织部对派驻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力所不及。目前,各地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基本上都是实行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常委协助,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监督监察室负责业务指导的工作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侧重于宏观管理的方式。纪委组织部本来就承担着本级纪委系统所有干部人员,以及下级纪委领导干部考核考察、人员调配、人事管理等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协调,很多地方只是从纪委组织部有限人员力量中,或明确2、3人侧重于派驻机构管理,或成立派驻机构管理协调内设处室。一方面,因为派驻机构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客观现实,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极为不易;另一方面,由于纪委组织部工作重心并不在派驻机构上面,投入人员力量又非常有限,因此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捉襟见肘,很难真正深入到每个纪检组,存在的隐性问题也不易被发现,对派驻机构考核评比、人员交流、功能发挥等关系长远发展的调研指导无暇顾及。由于管理力量有限,纪委组织部一年当中很少能到每个纪检组都走一圈,了解情况主要靠召开小范围座谈会、个别指定人员座谈等形式,了解和接触面也基本停留在组长、副组长层面,对派驻一般人员的了解微乎其微。由于对一般人员工作情况不熟悉,了解渠道也非常有限,对其考核、任用、交流只能仅凭派驻纪检组长的情况介绍。由于派驻纪检组长期处在单独的工作环境,除去参加会议和集体培训等极少公共活动外,一般派
驻人员也很难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纪委机关或其他派驻纪检组人员,更谈不上除本组人员之外、对其实际情况的真实了解和具体掌握。这种特殊、封闭的工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派驻一般人员的交流进步。其次,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紧密结合很难人为割裂。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体现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非常具体琐碎、细小繁杂,且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不易分割。当前只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室的业务指导职能,虽然也有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室要承担对所联系派驻机构的帮助、协调、服务责任,但由于管人和管事的职责权限交叉重叠,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造成了“谁都管谁都不管、有管的职责的没能力管、有能力管的又没有相应职责”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处室的配合协作关系还未理顺,与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对派驻监督事项多头交办、多头管理的问题还较为突出,一些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应纪委监委机关多个处室,往往对多个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应接不暇,有时一项工作任务还会重复布置。此外,派驻机构存在的问题仅靠自身力量很难克服。派驻机构数量众多、分散在不同系统单位、情况各异,一些派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自身职责定位认识不清,不同程度存在着“三转”不到位问题;派驻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亟待提升;一些强势部门党组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不自觉抵触监督,亟需派出纪委机关的日常参与、共同监督;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导致监督手段刚性不足,防控措施跟进不够,执纪问责执行不力;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流畅;派驻机构间缺乏沟通协作,派驻机构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审查调查资源统筹调配与办案协作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问题的有效方法不多,问题线索处置力度有待加大,与减存量、遏增量的任务不完全适应,等等。这些问题,仅靠派驻机构自身力量很难解决。面对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的派驻机构建设,尤其是市、县基层、包括一些省级派驻机构,亟需纪委派出机关作为管理者,深入具体、坚持不懈、长期有效的帮助指导和督促落实,要求纪委有关职能处室
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全面梳理、主动帮扶、正确引导,落实更具体细致的精细化管理,促进派驻机构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派驻监督效能全面提升。因此从现实角度看,一些地方的派驻机构还不具备独立自主的管理能力,在现阶段还不宜实施宏观式管理模式。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系统思考,认为应通过健全室组联动监督机制,来进一步促进派驻机构日常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在“谁来管”的问题上,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室作为区域性监督的枢纽地位。通过把监督检查室打造成实施“划片作战”的实施主体,赋予其负责对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统筹开展全方位监督,协调指导联系范围内的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由监督检查室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由所联系派驻机构、相关巡视巡察组参加的区域监督工作情况协调会。监督检查室对所分管监督区域内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彼此沟通信息,集中研判监督难点,对综合监督部门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要定期将有关部门监督情况报送监督检查室,由监督检查室梳理汇总,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通过适时组织所联系派驻机构集中开展交叉互查方式,不断提高所联系区域监督质量和实际效果。在“管什么”的问题上,赋予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通过完善室组联动监督机制,将派驻机构日常管理职责由纪委组织部移交给监督检查室,监督检查室负责所联系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协调联动、提拔推荐、考核评定等工作。由于将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权和对业务指导的职责合并执行,更易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工作面和工作量较之于纪委组织部相对整个派驻机构来说,也小了许多。监督监察室双责并担,还有利于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通过和派驻机构一般人员的了解接触,能够对其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表现有更细致全面的考量。在纪检监察组长全面考核考察基础上,赋予监督检查室一定的考察推荐、考核评定和评价分数权限,更有利于全面准确了解识别干部,从而进一步调动派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将熟悉了解的便利条件和管人管事的责任以及推荐的权力相一致,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对派驻机构“具体了解的管不了、管的了的不了解、日常协调管理断档脱节”等现实问题。在“怎么管”的问题上,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派驻机构综合协调管理。或在纪委组织部内部、或单独成立派驻机构协调服务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所有派驻机构的统筹协调、制度制定、综合管理、人员调配、考核考察等常规性人事管理工作。纪委组织部只对派驻机构负责传统意义上的人事管理,便于其能够拿出更多精力去完善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通过改进和完善对派驻机构的考核措施,将监督检查室和所联系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有机捆绑在一起,把监督检查室对所联系派驻纪检组管理指导情况,作为对监督检查室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和人员工作实绩、奖惩、提拔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应加快推进室组联动监督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由于中央和省级派驻机构在职责定位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比较接近,建议可以实行一套模式,而市、县派驻机构人员相对较少,部门分散,对集中式管理要求更突出一些,可以实行另外一套模式。总的原则是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不拘泥于形式,关键是要看具体实践效果,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创新,大胆闯大胆试。要把室组联动监督机制作为深化拓展派驻机构改革的有效举措,通过在省、市、县不同地域,建立室组联动监督机制暨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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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做法与思考
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
监察室
坚持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是各级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工作的根本原则。近年来,庆阳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和总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从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站在“重要助手”的角度,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地整合反腐倡廉各方力量,为构建和谐国税机关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我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基本做法
如何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协调建立相关机制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
1、建立责任协调机制。我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一岗两责”的要求,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分别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与班子成员、各县(区)局局长;各主管领导与业务科室负责人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时印发《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和“两权”监督部门职责分解表,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教、监察、征管、税政、-1-
法规、计财等业务部门,明确主管领导、牵头和配合部门的责任。建立反腐倡廉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局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分析,各级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定期汇报本部门廉政建设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追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量化考核,奖惩兑现。
2、建立教育协调机制。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局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组织学习贯彻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教学大纲》等文件精神,落实人教、监察、办公室、计财、法规等相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坚持思想道德建设、理想信念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放松。以税务廉政文化建设为依托,通过四有、五上、五进等活动,调动了各业务科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廉洁、勤政”为主题,营造了廉荣贪耻的行业氛围。
3、建立制度协调机制。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保障。我局将领中央《廉政准则》、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编印发放到每个科室,在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做到职责上墙,发放廉政提示卡和倡廉书。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法规。建立行政管理机制,规范决策程序,-2-
强化决策责任。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内部系列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协调机制。我局以税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科学分解权力,把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过程。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和人、财、物的管理方面,在全市率先推行部门防控机制建设,结合专项检查、税收执法监察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各部门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优质服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促进了机关廉政和效能建设。
5、建立惩治协调机制。我局以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为抓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办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加大对案件督办的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察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近年来,违纪案件查办数量显著下降,案件查处发挥了治本的功能。
6、建立预警协调机制。通过参与政风行风评议、发放社会问卷调查、组织明察暗访、开展述职述廉、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途径,我局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早发现国税部门和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工作重点,与各业务科室协作制定措施,做到了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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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检部门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组织协调的合力不到位。个别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认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等治理腐败的举措是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考虑的事情,片面地重视税收业务工作,只有税收业务工作才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指标,务虚工程。在加强各方协调沟通方面,缺少主动性,配合不够。往往是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各业务科室不能结合日常工作,向监察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治腐对策。
2、组织协调的内容不明确。针对“财权、人权、物权”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如何加强监督,怎样才算监督到位,如何真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纪检监察部门目前没有明确的定性标准、量化指标,对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不能及时掌握。各相关部门在行使“两权”过程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缺乏统一指挥。
3、组织协调的方法不灵活。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方法简单,形式单调,绝大部分只是习惯于在年初反腐败任务分工中,把任务“分出去”,而没有“统起来”。对廉政建设的考核缺乏完备机制,缺乏刚性的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作为上级监察部门对下级的考核,注重查办案件的多,注重执法纠风工作的多,注重廉洁自律工作的多,而对源头治腐的考核没有硬性指标和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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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协调的程序不规范。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既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业务科室让监察人员对全程参与各项工作的决策、实施,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使纪检干部疲于应付,组织协调的角色定位不准,程序不明确,影响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局。
三、妥善处理组织协调工作的四种关系
1、把握局部与全局关系。着眼全局,服务中心,纪检监察机关有了解全局、掌握情况深入等优势,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党组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分解、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达到治标与治本的结合。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共同研究治理腐败的措施,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的土壤。
2、处理主动性和规范性关系。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方方面面,纪检部门要主动牵头,加强与党组的沟通,做到主动汇报,以实际行动争取党组的支持;研究政策,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措施,提请党组决策。查处违纪案件时,要积极出面协调,勇于承担责任,在开展执法执纪检查、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时,要充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协商力度,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做到配合不让位,牵头不过头;要把握组织协调的全面性,不能把组织协调仅仅运用在查办案件上,要加强与人教、法规、征管等职能部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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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要注重组织协调的规范性,组织协调要求高,政策性强,要严格操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确定组织协调的范围及程序,确保组织协调工作在规范有序中进行。
3、处理自觉性与强制性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各部门明确反腐倡廉不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的事,应服从于大局,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敢”字当头,理直气壮,利用监督检查优势,搞好组织协调;利用掌握纪律规定全面、准确的优势,开展组织协调;发挥与各方面联系广泛的优势,推动组织协调;“刚柔”相并,既要对抓反腐倡廉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又要与相关部门多沟通、多协商,加强协作配合。
4、处理日常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腐败工作中,与各业务部门配合,既要注重日常工作的开展,又要把治腐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抓实抓好,确保治腐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权力行动到哪,对权力的监督就运行到哪,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扎实稳步推进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认真探索,总结完善,建立一套科学的长效机制。
四、围绕监察职能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是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在宣传教育上,要积极组织协调人教、党办、法规、巡办等部门,变独唱为合唱,形成大宣教格局的氛围。督导各业务部门把党风廉-6-
政教育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始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党风廉政教育的宣传形式、内容、阵地不断拓宽。同时,广泛借助社会各种组织、团体,充分利用墙报、宣传画、报刊、广播、影视等媒体,使党风廉政教育随时随地可见可闻,覆盖各个层面,并延伸监督点线。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关口前移。搞好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干部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全面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那里、领导干部的活动到那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到那里、社会的监督就到那里。在实施惩处案件查处的职能时,要注重上下协调,及时横向组织协调,加强与审计、人教、征管、法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五、以灵活合理的方式形成整体合力
纪检部门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既要善于组织,又要勤于协调,必须兼顾组织和协调两个方面,首先组织要有力,要讲求组织聚合度,构建最适当的组织规模,其次协调要有方,充分协商,集思广益,目的主要在于调集各有关力量,形成一个整体来加大反腐败力度。由于各部门之间在工作重点、工作方法以及人员组合上各有不同,因此,纪检部门的组织协调必须讲究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发挥整体优化的原则,努力使各种职能和手段优势互补,做到既各司其职,又服从整体,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既不替代,又不推委,步调一致,整体运作。为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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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以加强对协调工作的领导。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如就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性质的认定、疑难问题的解决、查处力量的组织等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分析,共商对策。三是上门走访。经常走访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有关的执纪执法部门及国税部门业务科室,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四是对一些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要及时汇报进展情况。五是加强督促检查中的协调工作,反腐败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搞好督促检查中的协调服务至关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促其整改。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难处理的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障碍,及时主动地做好协调、疏通工作,帮助清障,为所在部门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具体的组织协调中要灵活多变,合理调配,充分调动现有的人财物,形成最大的反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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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组和纪检组沟通协调机制
纪委监委机关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
作者: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焦俊成
赐稿。本文原发表于全国反腐败核心期刊四川《廉政嘹望》杂志,2022年5月第9期。纪委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影响着派驻监督效能的发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地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规范工作流程,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虽然从总体上看效果比较明显,但一些地方在派驻机构日常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加以完善。日常管理不够深入具体当前,纪委监委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纪委组织部对派驻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力所不及。目前,各地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基本上都是实行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常委协助,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监督监察室负责业务指导的工作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侧重于宏观管理的方式。纪委组织部本来就承担着本级纪委系统所有干部人员,以及下级纪委领导干部考核考察、人员调配、人事管理等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协调,很多地方只是从纪委组织部有限人员力量中,或明确2、3人侧重于派驻机构管理,或成立派驻机构管理协调内设处室。一方面,因为派驻机构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客观现实,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极为不易;另一方面,由于纪委组织部工作重心并不在派驻机构上面,投入人员力量又非常有限,因此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捉襟见肘,很难真正深入到每个纪检组,存在的隐性问题也不易被发现,对派驻机构考核评比、人员交流、功能发挥等关系长远发展的调研指导无暇顾及。由于管理力量有限,纪委组织部一年当中很少能到每个纪检组都走一圈,了解情况主要靠召开小范围座谈会、个别指定人员座谈等形式,了解和接触面也基本停留在组长、副组长层面,对派驻一般人员的了解微乎其微。由于对一般人员工作情况不熟悉,了解渠道也非常有限,对其考核、任用、交流只能仅凭派驻纪检组长的情况介绍。由于派驻纪检组长期处在单独的工作环境,除去参加会议和集体培训等极少公共活动外,一般派
驻人员也很难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纪委机关或其他派驻纪检组人员,更谈不上除本组人员之外、对其实际情况的真实了解和具体掌握。这种特殊、封闭的工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派驻一般人员的交流进步。其次,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紧密结合很难人为割裂。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协调体现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非常具体琐碎、细小繁杂,且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不易分割。当前只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室的业务指导职能,虽然也有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室要承担对所联系派驻机构的帮助、协调、服务责任,但由于管人和管事的职责权限交叉重叠,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造成了“谁都管谁都不管、有管的职责的没能力管、有能力管的又没有相应职责”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处室的配合协作关系还未理顺,与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对派驻监督事项多头交办、多头管理的问题还较为突出,一些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应纪委监委机关多个处室,往往对多个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应接不暇,有时一项工作任务还会重复布置。此外,派驻机构存在的问题仅靠自身力量很难克服。派驻机构数量众多、分散在不同系统单位、情况各异,一些派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自身职责定位认识不清,不同程度存在着“三转”不到位问题;派驻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亟待提升;一些强势部门党组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不自觉抵触监督,亟需派出纪委机关的日常参与、共同监督;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导致监督手段刚性不足,防控措施跟进不够,执纪问责执行不力;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流畅;派驻机构间缺乏沟通协作,派驻机构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审查调查资源统筹调配与办案协作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问题的有效方法不多,问题线索处置力度有待加大,与减存量、遏增量的任务不完全适应,等等。这些问题,仅靠派驻机构自身力量很难解决。面对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的派驻机构建设,尤其是市、县基层、包括一些省级派驻机构,亟需纪委派出机关作为管理者,深入具体、坚持不懈、长期有效的帮助指导和督促落实,要求纪委有关职能处室
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全面梳理、主动帮扶、正确引导,落实更具体细致的精细化管理,促进派驻机构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派驻监督效能全面提升。因此从现实角度看,一些地方的派驻机构还不具备独立自主的管理能力,在现阶段还不宜实施宏观式管理模式。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系统思考,认为应通过健全室组联动监督机制,来进一步促进派驻机构日常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在“谁来管”的问题上,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室作为区域性监督的枢纽地位。通过把监督检查室打造成实施“划片作战”的实施主体,赋予其负责对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统筹开展全方位监督,协调指导联系范围内的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由监督检查室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由所联系派驻机构、相关巡视巡察组参加的区域监督工作情况协调会。监督检查室对所分管监督区域内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彼此沟通信息,集中研判监督难点,对综合监督部门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要定期将有关部门监督情况报送监督检查室,由监督检查室梳理汇总,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通过适时组织所联系派驻机构集中开展交叉互查方式,不断提高所联系区域监督质量和实际效果。在“管什么”的问题上,赋予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通过完善室组联动监督机制,将派驻机构日常管理职责由纪委组织部移交给监督检查室,监督检查室负责所联系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协调联动、提拔推荐、考核评定等工作。由于将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权和对业务指导的职责合并执行,更易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工作面和工作量较之于纪委组织部相对整个派驻机构来说,也小了许多。监督监察室双责并担,还有利于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通过和派驻机构一般人员的了解接触,能够对其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表现有更细致全面的考量。在纪检监察组长全面考核考察基础上,赋予监督检查室一定的考察推荐、考核评定和评价分数权限,更有利于全面准确了解识别干部,从而进一步调动派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将熟悉了解的便利条件和管人管事的责任以及推荐的权力相一致,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对派驻机构“具体了解的管不了、管的了的不了解、日常协调管理断档脱节”等现实问题。在“怎么管”的问题上,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派驻机构综合协调管理。或在纪委组织部内部、或单独成立派驻机构协调服务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所有派驻机构的统筹协调、制度制定、综合管理、人员调配、考核考察等常规性人事管理工作。纪委组织部只对派驻机构负责传统意义上的人事管理,便于其能够拿出更多精力去完善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通过改进和完善对派驻机构的考核措施,将监督检查室和所联系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有机捆绑在一起,把监督检查室对所联系派驻纪检组管理指导情况,作为对监督检查室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和人员工作实绩、奖惩、提拔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应加快推进室组联动监督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由于中央和省级派驻机构在职责定位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比较接近,建议可以实行一套模式,而市、县派驻机构人员相对较少,部门分散,对集中式管理要求更突出一些,可以实行另外一套模式。总的原则是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不拘泥于形式,关键是要看具体实践效果,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创新,大胆闯大胆试。要把室组联动监督机制作为深化拓展派驻机构改革的有效举措,通过在省、市、县不同地域,建立室组联动监督机制暨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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