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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7篇)
2025-08-24人已围观
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7篇)
篇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
号】渝人发〔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
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篇二: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费[2001]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4.03【实施日期】2001.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1]77号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燃油、水、电价格上涨的因素,使殡葬服务的成本随之增加,为了既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又使殡葬事业单位保本微利,得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
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1/1
篇三: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成价行[2000]14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07.27【实施日期】200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价行[2000]143号
2001年7月27日)
市民政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2001]77号《关于调整部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服务社会为主,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经调查测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殡葬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
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1/2<
2/2
篇四: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
号】宁价费发[2002]111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调整银川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2]111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中请提高殡仪馆、骨灰公墓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1]108号)收悉。鉴于殡葬服务的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社会对殡葬服务要求也不断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已不能补偿服务费用的支出,为支持银川市殡葬服务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银川市殡仪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考虑到殡葬服务的特殊性,对节假日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范围项目在其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对特殊腐烂尸体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骨灰公墓的收费标准调整待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三、对因公安等特殊公务原因所致尸体增加的殡葬费用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发生的殡葬费,可予减免,由当地财政给予殡仪馆适当补贴。因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按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的,经当地基层民政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手续,可按收
费标准减收30%--50%或免收。
四、银川市殡葬服务部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醒目处设栏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
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火化费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城镇居民尸体
具
16含骨灰袋1只
2农村居民尸体
具
14含骨灰袋1只
3成人干骨及儿童尸体
具
8指九岁以下儿童(含骨灰袋1只)
二
接尸费(包括抬尸)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一般尸体
具
1615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元(指单程),等候半小时以上加收10元,进口豪华车加倍,二楼及二楼以上每高一层加收5元
2馆内抬尸
次
4三
消毒费
1一般尸体
2汽车消毒
四
洗理、整容
1洗澡
2整容
3穿(脱)衣
五
停尸费
1普通停放
次、具
3辆
2指非殡葬专用车接运尸后消毒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具
10具
10理发、梳头、整容、刮脸
具、套
2具、天
32冷藏存放
具、天
4六
手术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整型
具
10特殊变形及腐烂尸体双方面议
2造型
具
3缝合
具
七
租赁服务费
大礼厅
次
桌、纸花圈
小礼厅
次
桌、纸花圈
瞻仰厅
小时1休息室(普通)
次
210010含音响、礼棺、休息室、贡
含音响、礼棺、休息室、贡守灵堂
茶水、风扇(取暖)软椅
1210休息室(高档)次
4布置大厅
布置小厅
八
骨灰寄存
甲位
乙位
祭奠费
次
幅
30幅
35场
30场
5茶水、风扇(取暖)沙发
从第四年起每增放一年,加收5元
从第四年起每增放一年,加收3元
九
其它(应丧家要求)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骨灰深埋费
盒
5抬棺
开棺
装棺
具
5次、付
2次、付
5指家属委托深埋
起坟(土坟)
座
30砖用混凝土坟面议
验尸服务费
具
30-50指协助法医验尸
裹尸
具
4焚烧遗物
堆、次
辩认尸体
次
2停棺费
付、次
3指焚烧每一死者的所有遗物指来馆辩认无名尸体
10-20
篇五: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9?
【字
号】咸政价费发[2002]51号
【施行日期】2002.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价费发[2002]51号
2002年10月29日)
市民政局:
你局咸民函发[2002]02号《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我市殡仪馆近年来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丧葬服务的需要,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投资安装新式火化炉,滚动式电子屏幕,更新原有的接尸车辆,对告别大厅进行全面装修,美化馆容馆貌,使殡仪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近几年来燃油价格,人员工资大幅度提高,使的成本增长过快,原有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严重制约着殡葬事业的发展。
因此,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发[2001]131号《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毗邻地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从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二、对花圈、白花、黑纱等租赁收费标准由殡仪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
三、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亮
证收费、并做到明码标价。
附:咸阳市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略)
篇六: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9.27?
【字
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
【施行日期】200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
2001年9月27日)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继续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措施。为减轻部分困难群众丧事活动的经济负担,继续执行“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民殡业发〔1997〕34号),对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孤老、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
各殡葬服务单位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按该标准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一、|
|
中档车
|起价50元,10公里以上
|1.夜间(18时至次日早|
|
|1|(购车价在15万元至4|
|时)出车,车费加收50%。
|
|接尸|
|万元以内)
|
5元/公里
|2.运输费收费按往返计|
|
|-|------------|-------------|算。
|
|车运|
|
低档车
|起价30元,10公里以上
|3.汽车空驶费,因家属变
|
|
|2|
|
|更放空返回,按半价收费。
|
|输费|
|(购车价15万元以下)
|
2.4元/公里
|
|
|--|-|------------|-------------|-------------|
|
|
|一类
进口炉
|
|
|
|
|1|
|
700元
|
|
|
|
|(购价80万元以上)
|
|
|
|
|-|------------|-------------|
|
|
|
|二类
合资炉
|
|
|
|二、|2|
|
550元
|
|
|
|
|(购价70万元以上)
|
|
|
|火化|-|------------|-------------|
|
|
|
|三类
自动炉
|
|
|费
|3|
|
380元
|属自愿选择
|
|
|
|(购价35万元以上)
|
|
|
|-|------------|-------------|
|
|
|
|四类
改建炉
|
|
|丧者家
|
|
|
|4|
|
280元
|
|
|
|
|(BBS-96改建)
|
|
|
|
|-|------------|-------------|
|
|
|
|五类
国产炉
|
|
|
|
|5|
|
180元
|
|
|
|
|(购价35万元以下)
|
|
|
|-----------------|-------------|-------------|
|
|
3日以内(含3日)每具
|
|
|三、冷冻存尸费
|每日30元;3日至7日每
|
医院太平间按照执行
|
|
|具每日40元;7日以上每|
|
|
|具每日50元。
|
|
|-----------------|-------------|-------------|
|
|
|
|
|寄存三年以上加收50%
|
|四、|1|骨灰堂骨灰寄存
|
50元/年
|
|
|
|
|
|
|(革命公墓骨灰堂除外)
|
|骨灰|-|------------|-------------|-------------|
|
|
|
|城近郊区1500元/平方米
|
|
|存放|2|墓穴租赁费
|-------------|
租期20年
|
|
|
|
|远郊区县1000元/平方米
|
|
|安葬|-|------------|-------------|-------------|
|
|
|
|
|
|
|费
|3|墓穴管理费
|
墓造价的5%
|
期限20年
|
|
|
|
|
|
|
|--|-|------------|-------------|-------------|
|
|1|抬尸费
|
|
|
|五、|-|------------|
|
|
|
|2|骨灰林绿地安葬
|
市民政局制定
|
抄送市物价局
|
|其它|-|------------|
|
|
|
|3|骨灰撒海费
|
|
|
-----------------------------------------------
篇七: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9.12.061999.12.06桂价费字[1999]481号
财政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48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民事函[1999]14号)悉。我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燃油、水、电、建材产品价格的上涨和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人工资、福利开支增加,殡葬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殡葬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转。为了鼓励我区殡葬服务单位改造和更新设备,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殡葬服务于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作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
(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
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50—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3—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必须坚持丧主自愿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300—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
2、遗体火化费
国家二级殡仪馆,每具180元;
国家三级殡仪馆,每具160元;
未上等级殡仪馆,每具140元。
3、骨灰寄存费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80元(根据骨灰寄存室的设施设备,骨灰存放架位的高、中、低位等因素确定,下同);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30—40元,骨灰坛每个每年100—200元。
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探视、祭扫骨灰服务费每次5元。
骨灰存放证,每本20元。
4、收殓抬尸费
收殓正常死亡尸体每具50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体加倍收费;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面议。
上楼接尸,每层楼加收5—10元;远距离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5—10元。
赴外县(市)接尸,当日返回的加收60元,当日不能返回的面议。
死者在家病故,家庭卫生消毒服务20—30元(视面积等情况定,由丧主自愿选择)
5、遗体存放费
冰柜冷藏每具每天(12小时内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下同)50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80—12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100—15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50元。探尸服务费每次20元。清洁消毒费每具10—20元。
6、化妆整容费
洗擦身每具20元;化妆每具20元;理发每具20元;穿衣服每件10元(最高只能收50元);整容每具20元。
特殊整容整形(事故、工伤变形尸体,驮背等)收费面议。
7、租赁费
租用大悼念厅(350平方米以上)每次600—8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中悼念厅(100—350平方米)每次300—5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小悼念厅(50—100平方米)180—300元(含空调、尸罩、盆花);租用告别室(50平方米以下)150元—200元。
租用小胸花每只0.2元;租用花蓝每个20—30元;租用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4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8元;租用绢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10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15元。
8、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进价加收5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9、其他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办理。
特殊要求服务面议。
(二)、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
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征用、三通一平等费用,地市级每平方米800—1500元,县(市)级每平方米400-1000元,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加50%收费;
2、公共设施费: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一次性收取,按每个墓位占地面积计,地市级每平方米1000—2000元,县(市)级600-1300元;
3、墓地管理维修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墓区看护维修等费用,墓地管理费按年计,每个墓穴地市级50—120(视墓穴占地、造价等制定,下同),县(市)级30-80元;
4、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用等。建墓费按材料进价、人工费用加30—50%收取。
特殊服务要求面议。
二、以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当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改革的开展,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项目的费用下浮20%。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所下达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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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
号】渝人发〔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
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篇二: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费[2001]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4.03【实施日期】2001.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1]77号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燃油、水、电价格上涨的因素,使殡葬服务的成本随之增加,为了既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又使殡葬事业单位保本微利,得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
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1/1
篇三: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成价行[2000]14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07.27【实施日期】200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价行[2000]143号
2001年7月27日)
市民政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2001]77号《关于调整部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服务社会为主,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经调查测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殡葬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
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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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
号】宁价费发[2002]111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调整银川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2]111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中请提高殡仪馆、骨灰公墓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1]108号)收悉。鉴于殡葬服务的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社会对殡葬服务要求也不断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已不能补偿服务费用的支出,为支持银川市殡葬服务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银川市殡仪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考虑到殡葬服务的特殊性,对节假日开展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范围项目在其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对特殊腐烂尸体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骨灰公墓的收费标准调整待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三、对因公安等特殊公务原因所致尸体增加的殡葬费用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发生的殡葬费,可予减免,由当地财政给予殡仪馆适当补贴。因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按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的,经当地基层民政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手续,可按收
费标准减收30%--50%或免收。
四、银川市殡葬服务部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醒目处设栏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
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火化费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城镇居民尸体
具
16含骨灰袋1只
2农村居民尸体
具
14含骨灰袋1只
3成人干骨及儿童尸体
具
8指九岁以下儿童(含骨灰袋1只)
二
接尸费(包括抬尸)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一般尸体
具
1615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元(指单程),等候半小时以上加收10元,进口豪华车加倍,二楼及二楼以上每高一层加收5元
2馆内抬尸
次
4三
消毒费
1一般尸体
2汽车消毒
四
洗理、整容
1洗澡
2整容
3穿(脱)衣
五
停尸费
1普通停放
次、具
3辆
2指非殡葬专用车接运尸后消毒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具
10具
10理发、梳头、整容、刮脸
具、套
2具、天
32冷藏存放
具、天
4六
手术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1整型
具
10特殊变形及腐烂尸体双方面议
2造型
具
3缝合
具
七
租赁服务费
大礼厅
次
桌、纸花圈
小礼厅
次
桌、纸花圈
瞻仰厅
小时1休息室(普通)
次
210010含音响、礼棺、休息室、贡
含音响、礼棺、休息室、贡守灵堂
茶水、风扇(取暖)软椅
1210休息室(高档)次
4布置大厅
布置小厅
八
骨灰寄存
甲位
乙位
祭奠费
次
幅
30幅
35场
30场
5茶水、风扇(取暖)沙发
从第四年起每增放一年,加收5元
从第四年起每增放一年,加收3元
九
其它(应丧家要求)
节、假日收费标准可加收50%
骨灰深埋费
盒
5抬棺
开棺
装棺
具
5次、付
2次、付
5指家属委托深埋
起坟(土坟)
座
30砖用混凝土坟面议
验尸服务费
具
30-50指协助法医验尸
裹尸
具
4焚烧遗物
堆、次
辩认尸体
次
2停棺费
付、次
3指焚烧每一死者的所有遗物指来馆辩认无名尸体
10-20
篇五: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9?
【字
号】咸政价费发[2002]51号
【施行日期】2002.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价费发[2002]51号
2002年10月29日)
市民政局:
你局咸民函发[2002]02号《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我市殡仪馆近年来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丧葬服务的需要,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投资安装新式火化炉,滚动式电子屏幕,更新原有的接尸车辆,对告别大厅进行全面装修,美化馆容馆貌,使殡仪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近几年来燃油价格,人员工资大幅度提高,使的成本增长过快,原有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严重制约着殡葬事业的发展。
因此,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发[2001]131号《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毗邻地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从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二、对花圈、白花、黑纱等租赁收费标准由殡仪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
三、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亮
证收费、并做到明码标价。
附:咸阳市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略)
篇六: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9.27?
【字
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
【施行日期】200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
2001年9月27日)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继续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措施。为减轻部分困难群众丧事活动的经济负担,继续执行“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民殡业发〔1997〕34号),对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孤老、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
各殡葬服务单位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按该标准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一、|
|
中档车
|起价50元,10公里以上
|1.夜间(18时至次日早|
|
|1|(购车价在15万元至4|
|时)出车,车费加收50%。
|
|接尸|
|万元以内)
|
5元/公里
|2.运输费收费按往返计|
|
|-|------------|-------------|算。
|
|车运|
|
低档车
|起价30元,10公里以上
|3.汽车空驶费,因家属变
|
|
|2|
|
|更放空返回,按半价收费。
|
|输费|
|(购车价15万元以下)
|
2.4元/公里
|
|
|--|-|------------|-------------|-------------|
|
|
|一类
进口炉
|
|
|
|
|1|
|
700元
|
|
|
|
|(购价80万元以上)
|
|
|
|
|-|------------|-------------|
|
|
|
|二类
合资炉
|
|
|
|二、|2|
|
550元
|
|
|
|
|(购价70万元以上)
|
|
|
|火化|-|------------|-------------|
|
|
|
|三类
自动炉
|
|
|费
|3|
|
380元
|属自愿选择
|
|
|
|(购价35万元以上)
|
|
|
|-|------------|-------------|
|
|
|
|四类
改建炉
|
|
|丧者家
|
|
|
|4|
|
280元
|
|
|
|
|(BBS-96改建)
|
|
|
|
|-|------------|-------------|
|
|
|
|五类
国产炉
|
|
|
|
|5|
|
180元
|
|
|
|
|(购价35万元以下)
|
|
|
|-----------------|-------------|-------------|
|
|
3日以内(含3日)每具
|
|
|三、冷冻存尸费
|每日30元;3日至7日每
|
医院太平间按照执行
|
|
|具每日40元;7日以上每|
|
|
|具每日50元。
|
|
|-----------------|-------------|-------------|
|
|
|
|
|寄存三年以上加收50%
|
|四、|1|骨灰堂骨灰寄存
|
50元/年
|
|
|
|
|
|
|(革命公墓骨灰堂除外)
|
|骨灰|-|------------|-------------|-------------|
|
|
|
|城近郊区1500元/平方米
|
|
|存放|2|墓穴租赁费
|-------------|
租期20年
|
|
|
|
|远郊区县1000元/平方米
|
|
|安葬|-|------------|-------------|-------------|
|
|
|
|
|
|
|费
|3|墓穴管理费
|
墓造价的5%
|
期限20年
|
|
|
|
|
|
|
|--|-|------------|-------------|-------------|
|
|1|抬尸费
|
|
|
|五、|-|------------|
|
|
|
|2|骨灰林绿地安葬
|
市民政局制定
|
抄送市物价局
|
|其它|-|------------|
|
|
|
|3|骨灰撒海费
|
|
|
-----------------------------------------------
篇七: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9.12.061999.12.06桂价费字[1999]481号
财政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48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民事函[1999]14号)悉。我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燃油、水、电、建材产品价格的上涨和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人工资、福利开支增加,殡葬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殡葬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转。为了鼓励我区殡葬服务单位改造和更新设备,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殡葬服务于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作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
(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
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50—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3—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必须坚持丧主自愿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300—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
2、遗体火化费
国家二级殡仪馆,每具180元;
国家三级殡仪馆,每具160元;
未上等级殡仪馆,每具140元。
3、骨灰寄存费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80元(根据骨灰寄存室的设施设备,骨灰存放架位的高、中、低位等因素确定,下同);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30—40元,骨灰坛每个每年100—200元。
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探视、祭扫骨灰服务费每次5元。
骨灰存放证,每本20元。
4、收殓抬尸费
收殓正常死亡尸体每具50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体加倍收费;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面议。
上楼接尸,每层楼加收5—10元;远距离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5—10元。
赴外县(市)接尸,当日返回的加收60元,当日不能返回的面议。
死者在家病故,家庭卫生消毒服务20—30元(视面积等情况定,由丧主自愿选择)
5、遗体存放费
冰柜冷藏每具每天(12小时内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下同)50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80—12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100—15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50元。探尸服务费每次20元。清洁消毒费每具10—20元。
6、化妆整容费
洗擦身每具20元;化妆每具20元;理发每具20元;穿衣服每件10元(最高只能收50元);整容每具20元。
特殊整容整形(事故、工伤变形尸体,驮背等)收费面议。
7、租赁费
租用大悼念厅(350平方米以上)每次600—8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中悼念厅(100—350平方米)每次300—5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小悼念厅(50—100平方米)180—300元(含空调、尸罩、盆花);租用告别室(50平方米以下)150元—200元。
租用小胸花每只0.2元;租用花蓝每个20—30元;租用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4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8元;租用绢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10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15元。
8、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进价加收5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9、其他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办理。
特殊要求服务面议。
(二)、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
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征用、三通一平等费用,地市级每平方米800—1500元,县(市)级每平方米400-1000元,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加50%收费;
2、公共设施费: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一次性收取,按每个墓位占地面积计,地市级每平方米1000—2000元,县(市)级600-1300元;
3、墓地管理维修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墓区看护维修等费用,墓地管理费按年计,每个墓穴地市级50—120(视墓穴占地、造价等制定,下同),县(市)级30-80元;
4、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用等。建墓费按材料进价、人工费用加30—50%收取。
特殊服务要求面议。
二、以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当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改革的开展,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项目的费用下浮20%。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所下达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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