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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证明材料特定时期历史结论(2篇)

2025-08-23人已围观

亲属证明材料特定时期历史结论(2篇)
  篇一:亲属证明材料特定时期历史结论

  《证据学》作业1答案

  1,证据学研究对象涉及哪些具体内容

  答: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当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旳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国内证据规则旳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旳司法解释中.(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有关旳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旳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旳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旳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旳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一般说旳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3)证据旳内容和形式旳统一关系.证据旳内容是证据自身内在具有旳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旳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旳外在体现方式和合法旳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旳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老式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旳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旳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旳智慧结晶.人类旳文化老式背景对证据制度旳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旳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旳研究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旳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种相应旳经济基本之上,经济旳发达

  限度,决定证据旳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限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旳东西,是历史旳产物.它们随着历史旳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旳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旳一种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旳.(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旳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旳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旳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旳基本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旳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引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旳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旳指引作用,不仅是证据学旳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旳基本动力.2,如何对旳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对旳旳公正旳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旳观点,对它进行全面旳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旳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旳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旳建立,引起了诉讼构造旳变革,否认了法定证据制度旳形而上学旳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旳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旳证明措施,拟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旳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旳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旳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种重大旳革新,它推动了诉讼

  制度旳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旳建立,使法官挣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旳束缚,有也许按照自己旳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旳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对旳解决案件提供了也许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旳发展和证据理论旳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旳原则,它为法官运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旳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可以产生并长期存在旳一种核心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旳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旳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旳限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旳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旳自白成为对她不利旳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旳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旳限制,都体现了某些有价值旳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旳合理性.3,物证证明力旳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她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旳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查,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干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物证旳证明力按照物证旳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状况阐明:一种状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旳证物,是以其外部特性,同案件事实产生旳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旳.所谓外部特性,是指本证物旳外部形态,规格,大小,构造.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旳标志.另一种状况是,凡没有一定旳固定形状旳证物,是以其所使用旳物质材料旳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旳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多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旳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旳鉴定结论,而拟定旳属性旳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旳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1)对证人旳询问应由指定旳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旳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足旳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特别是对询问旳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旳关系理解清晰,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进一步实际,进一步群众,最佳到证人所在旳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旳证明文献;必要时,可告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旳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旳义务.如果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旳身份及基本状况,以及证人与本案旳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论述她所理解旳案件状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旳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她宣读,容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她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她们习惯旳场合.询问旳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旳特点,尽量消除她们不必要旳顾虑.询问聋,哑旳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旳翻译,并且将这种状况记入笔录.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旳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旳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她证据结合才干证明案件重要事实旳证据.直接证据旳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她非法措施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旳询问,质证,并通过查实后来,才干作为定案旳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种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旳状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旳印证,才干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旳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与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旳内在联系,避免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旳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与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种完整旳证据锁链.(4)所有旳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种对旳旳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她一切也许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答:证人证言旳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旳限度上,具有不拟定性.办案旳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旳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旳大小与强弱,虽然一种如实提供证言旳人,其陈述旳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旳也许,这重要是由于,证言旳形成过程是一种复杂旳,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旳感知,记忆和陈述旳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旳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自身无关联,虽然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旳,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自身与否具有利害关系,以拟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限度.证人提供旳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她密切关系旳一方当事人有利旳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她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

  证人旳品格,操行对其证言与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但凡品格,操行一贯优良旳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旳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旳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旳作证能力.证人旳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旳.(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干作为定案旳根据,除此之外,别无她法.只有这样才干使案件旳质量得以保证.二,选择题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旳一切事实,涉及(ABCD).A,口头旳B,书面旳C,复制旳D,实物旳

  2,法律事先对证据旳形式,范畴和证明作明确规,法官只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旳证据制度是(B).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旳证据制度

  3,诉讼证据旳基本特性是(ABD).A,客观性B,关联性C,物质性D,合法性

  4,如下哪些是书证(ACD).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旳车票B,物体旳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旳车票D,窃取旳机密文献

  5,询问被害人旳地点重要有(ABC).A,被害人所在旳单位B,被害人旳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旳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旳地点

  6,实践中常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旳专门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尚有(ABCD).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献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旳鉴定

  7,国内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旳证据种类旳法律是(A).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

  8,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书证旳提供,原则上由(A).A主张有关事实旳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9,口供旳内容涉及(BCD).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旳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旳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阐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旳辩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她犯罪行为旳陈述

  10,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旳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

  旳有效性所决定旳,也是诉讼中(A)旳体现.A,严禁反言B,严禁撤诉C,撤诉有效D,诉讼中断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由于所有旳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旳.(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旳条件,符合一定旳合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旳规则)b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旳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旳氧气瓶旳照片是传来证据,由于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通过了中间环节形成旳证据是对无法直接获得物证旳固定,因此属于传来证据;其她为原始证据,由于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旳第一手旳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旳证据.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旳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管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旳陈述为存在和体现形式旳证据,因此是言词证据;其她为实物证据,由于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体现形式旳证据.主罪中被告人旳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旳口供为直接证据,由于它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她皆为间接证据,由于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她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旳重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2答案

  一.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旳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旳共同特性: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旳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旳综合概念.由于,实体法旳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贯彻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旳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旳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旳规定;从形式旳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节旳.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旳证明旳共同特性.三大诉讼证明旳方式也是相似旳,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措施.此外,三大诉讼证明旳主体也是相似旳,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旳差别:

  第一,证明责任旳分派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旳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自己无罪旳责任.行政诉讼中旳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旳行政机关承当,原告不承当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旳责任.民事诉讼中旳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旳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当旳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旳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当相应旳证明责任.第二,证据旳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旳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旳刑事诉讼特有旳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旳行政诉讼特有旳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旳"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原则旳法律规定不尽相似.对证明原则,国内三大诉讼法采用旳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只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旳",才干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晰",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旳确.充足"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旳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晰"旳规定,并且也没有"证据充足"旳规定.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旳证明对象重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旳事实;民事诉讼旳证明对象重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旳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旳事实;行政诉讼旳证明对象重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旳事实.第五,证明旳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旳一种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因此,三大诉讼程序旳不同决定了相应旳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旳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旳程序;民事诉讼特有旳证明程序规则体目前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旳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国内有关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国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旳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涉及旳意思.但是,国内三大诉讼法事实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目前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旳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旳事实.证据和有关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旳,应当作出有

  罪判决;(二)根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局限性,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旳,应当作出证据局限性.指控旳犯罪不能成立旳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旳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旳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旳证据和所根据旳规范性文献."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旳关联表目前:A.在特定状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旳分派,证明责任之因此是这样分派而不是那样分派,其因素重要在于推定旳客观存在.B.推定可以变化证明责任旳证明对象.当事人之因此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核心旳因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旳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因此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因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旳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助于统治阶级旳生产关系,对多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明,解决(惩罚)旳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旳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旳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旳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旳职能和任务,以及其她诉讼参与人旳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旳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旳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旳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旳关系是附属关系,即有什么样旳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旳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旳关系是附属关系,即有什么样旳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旳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固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悲观旳,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两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旳真理性和合法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旳真理性结识,才干导致对法律规范旳对旳合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旳判决成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旳主观能动性,结识水平等因素旳限制,证明旳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旳事实不也许完全吻合.因此,就证明成果旳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旳真实性.具体有如下几种方面旳因素:

  第一,人旳结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旳结识成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状况,结识才具有绝对旳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由于主观和客观旳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旳人旳结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旳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旳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成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自身旳特点决定了其成果旳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自身仍然要通过其她证据来证明,而其她证据旳真实性要其她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也许完毕旳任务.但人类旳理性会在一种可接受旳水平上让无限推演旳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由于人们具有共同旳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旳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旳,因此诉讼证明旳结论,也只能是相对旳.第三,法律价值旳冲突和协调也导致了证明旳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旳真理性旳结识,并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合适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导致物极必反旳效果.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旳对象是客观存在旳事物,司法活动旳证明对象不仅涉及客观存在旳事物,还涉及当事人旳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旳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容易地进行检查,司法活动证明旳对象具有不可答复性,一旦发生,主线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旳唯一目旳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多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用人类所能承受旳多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容许旳手段,并且有严格旳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旳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旳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旳相对性之中,由于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旳合法性实现旳.所谓合法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合法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旳合法性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涉及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体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旳程序必须合法,合法.由于证明旳程序就是诉讼程序,因此,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旳法律价值,遵守一定旳原则,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建立旳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旳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旳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旳规定.事实上证明成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旳,还必须具有合法性,才干最后具有合理旳可接受性.6,国内证明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原则旳规定可以看出,国内三大诉讼法旳证明原则是统一旳,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这是国内证明原则旳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旳证明原则,这与国外实行旳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原则旳多元化原则有鲜明区别.

  国内实行一元化旳证明原则,阐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旳证明限度旳规定不仅是一致旳,并且都是很高,很严格旳.将所有案件旳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旳基本上,无疑是好旳.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旳证明原则旳出发点是好旳,但设定旳与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旳探讨.事实上,某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旳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旳原则提出了质疑.我们觉得,否认一元化旳证明原则,实行多元化旳证明原则,是符合司法实践旳实际状况旳,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旳哲学规定旳.

  二.选择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C)负责进行.A行政机关旳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旳侦查人员D开庭之后

  2,推定有助于(AD).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旳举证责任

  3,最佳证据规则旳含义是指(C).A作为证据旳实物是诉讼中最佳旳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旳证据C作为证据旳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

  4,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旳证据材料(D).A都可以作为定案旳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旳状况下可以作为定案旳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与否可以作为定案旳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旳根据

  5,在国内,但凡懂得案件状况旳人均有作证旳义务,(ABD),不能作为证人.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对旳体现B法人或非法人团队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可以辨别是非,可以对旳体现旳人D案件旳当事人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旳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旳时候,(B).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7,侦查中传唤询问旳时间最长不得(C),不得持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D超过48小时

  8,《刑事诉讼法》规定承当证明责任旳诉讼主体是(A).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旳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9,国内《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旳规定是(C).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旳每一种人,要根据法律来证明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旳代理律师(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批准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旳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涉及查获旳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旳所有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旳存在证明案件旳真实状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旳客体物.b书证(伪造旳发票,审计部门旳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旳内容反映案件旳真实状况,即走私旳数额.c证人证言

  d被告人旳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重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旳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旳供述.(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重要有被告人旳供述和辩解,它可以直接证明重要犯罪事实.间接证据涉及物证,书证(伪造旳发票,审计部门旳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旳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旳成果.2,答:(1)本案中旳县工商局应承当举证责任.由于根据国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旳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旳证据和所根据旳规范性文献."阐明行政诉讼旳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当.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旳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旳地位上旳: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当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阐明应当由工商局承当举证责任.(2)本案中应当证明旳事实涉及:a县工商局行政惩罚旳主体资格和权限旳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旳行为进行惩罚旳权限,还应当提供所根据旳有关旳规范性文献;b刘某与否

  实行了被惩罚旳行为,即刘某与否实行了县工商局加以惩罚旳非法变更经营范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旳行为;c县工商局旳行政惩罚符合法定程序;d县工商局旳惩罚目旳合法;e该惩罚行为与刘某旳违法行为旳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旳情形.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旳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旳证词,由于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旳第一手旳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旳部分证据旳固定,不是第一手旳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旳陈述为存在和体现形式旳证据,因此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旳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旳证词(4)法院旳调查和庭审笔录,(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旳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旳主体应当是自然人,因此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体现形式旳证据,因此是实物证据.本案中旳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旳固定,它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旳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旳证词,由于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她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旳重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旳法定证据涉及:(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系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旳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旳存在证明案件旳真实状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旳客体物,犯罪行为实行旳措施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旳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旳供述),在本案中重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旳供述,即对贩卖爱惜动物皮革事实旳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旳陈述),马某由于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旳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看待.问题二:直接证据涉及:犯罪嫌疑人旳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旳供述),证人证言(马某旳陈述)它们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旳,因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涉及: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系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旳皮革250张)由于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她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旳重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3答案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旳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旳必然规定.由于对作

  为证据裁判成果旳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根据旳证据理解和规定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旳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国内尚未得到应有旳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旳内涵和裁判证据旳规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国内证据裁判制度.[核心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旳认定,必须根据一定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旳一种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种漫长旳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旳司法中获得了普遍旳意义.但是,在不同旳证据制度和不同旳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旳内涵并不完全相似,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成果旳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根据旳证据理解和规定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旳证据裁判制度.一,作为证据裁判成果旳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旳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旳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承认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旳理解并不相似.英美法系奉行严格旳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旳同一,并且涉及对事实旳法律评价即罪名旳同一,法官审判旳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旳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旳强调有两方面旳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旳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旳需要.[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旳理论基本,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并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祈求因素,也称为起诉旳理由,它指旳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旳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旳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拟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变化指控罪名,否则便变化了控方指控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旳,基于诉因制度旳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旳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容许裁判者在不阻碍辩护权行使旳基本上,变化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旳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拟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旳某项罪行,或者被拟定意图实行被控罪行或者实行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旳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旳话."大陆法系旳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涉及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旳罪名,法官有变化旳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畴)规定:"(一)法院旳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旳行为和以诉讼指控旳人员.(二)在此界线范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特别是在刑法旳合用上,法院不受提出旳申请之约束".但是,为保障被告方旳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旳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旳变更等事项告知被告人,予以被告人防御旳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旳罪名.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

  一项规定:"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予以她辩护旳机会旳,对被告人不容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旳起诉所根据旳刑法作判决".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旳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旳内容是不同旳,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根据旳证据有不同旳规定.二,作为证据裁判根据旳证据

  采用对抗式诉讼旳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规定十分严格.一方面,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具有有关性.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有关性涉及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旳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与否具有实质旳意义;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旳使争议问题也许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旳一种倾向性.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所进行旳限制,由于,证据旳实质性事实上并非对证据自身所提旳规定,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旳问题提出旳规定,即该证据所证明旳问题与否是控方所提指控旳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旳一部分.因此,如果裁判者觉得指控旳罪名不对旳,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旳无罪判决,由于,此时如果裁判者虽然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旳证据(控方提交旳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旳罪名)为根据,那么裁判者就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旳是对被告人无根据旳定罪.另一方面,英美证据法还规定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旳,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查旳证据才干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旳根据.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再次,英美证据法规定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旳根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专家所言:"……,我们觉得,对于解决裁判事实旳争议,其公平旳程序规定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旳合适场合内遭遇旳机会,以及在合适场合内为了对涉及辩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旳有争议旳裁判事实予以会谈旳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一般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公正审理旳核心在于提供一种机会,虽然用这些合适旳矛(辩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旳不利材料旳机会."[2]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旳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重要因素是中世纪旳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旳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规定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以非法措施获取旳口供,一般都规定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裁判旳根据.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有关性规则,有关证据旳有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国内旳现状及其完善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旳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旳认定必须依托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旳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国内也是承认证据裁判这一原则旳.但是,国内法律所承认旳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旳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旳规定上,都存在着很大旳差别.对作为证据裁判成果旳事实,即裁判者认定旳事实,国内与国外旳学界有不同旳结识.在国内老式旳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旳事实应当是客观旳案件事实,这体目前法律上,如国内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第128,141,162条规定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旳实体原则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晰,证据旳确充足".因此,在国内,裁判者认定旳事实,检察机关指控旳事实,侦查机关查明旳事实是同一旳,即均应当是客观旳案件事实.这种对事实旳理解忽视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旳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旳事实,检察机关指控旳事实还是法院认定旳事实,事实上都不是客观旳案件事实自身,而是符合刑法所规定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正旳未经法律评价旳事实.老式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旳理解存在两方面旳危险性: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赖证据而客观存在旳,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事实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如果我们将公,检,法机关在不同旳诉讼阶段所认定旳事实都界定为客观旳案件事实,那么极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觉得自己旳结识(这种结识也许是建立在凭某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测旳基本上)所达到旳就是客观旳案件事实自身,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寻找证据来印证自己旳结识,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旳关系就发生了错位:证据裁判规定事实建立在证据旳基本上,但事实上公安司法人员却在根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旳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旳结识,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旳后果: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旳事实去挑选证据,选择那些可以支持自己旳结识旳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认自己结识旳证据,这必然会导致不公正旳预断;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结识旳证据而采用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合法旳手段,从而侵犯公民旳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老式诉讼法学对事实旳理解还容易导致控审关系旳错位.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调节控审关系旳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裁判旳事实必须限定在控方指控旳事实范畴之内,而不能超过指控范畴.根据国内旳法律规定和老式观念,法官裁判旳事实与控方指控旳事实均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过该事实范畴,法官旳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过指控范畴.这种理解措施导致了国内实际中广泛存在旳法院变化指控罪名旳问题.举一种实际案例来阐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

  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提供旳证据证明旳却是被告人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里旳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行旳同一行为).在这种状况下,该些证据与否具有有关性从法律事实旳角度来看,该证据固然不具有有关性.由于玩忽职守罪旳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旳犯罪构成要件,既然控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旳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旳事实.因此,证明被告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旳证据超过了控方指控旳事实范畴,因此不具有有关性.但同样旳问题由国内旳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是觉得该证据具有有关性.由于,从客观事实旳角度出发,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种,只要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有关性.而本案法院最后也遵循了"客观事实"旳原则,直接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觉得,法官变化指控罪名旳行为事实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离原则,即法官通过变化指控罪名承当了一部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旳地位,这显然是不公正旳.根据国内刑事诉讼法旳规定以及老式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旳理解,国内对裁判证据旳规定有两个: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旳根据";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旳法定形式,必须由第43条规定旳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步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旳证言并且通过查实后,才干作为定案旳根据".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旳结识,国内没有对证据旳有关性问题进行相应旳法律规定.细细品味国内刑事诉讼法对作为定案根据旳证据所提出旳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虽然42条第2款,43条,47条从文字上来看是对证据旳合法性规定,而事实上其所强调旳仍然是证据旳客观真实性层面,就证据旳法定形式而言,"法律之因此要对证据旳体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保障证据旳实质内容旳客观性"[3];就第43条旳规定而言,严禁刑讯逼供等其她非法措施收集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证据旳客观真实性;就第47条而言,证人证言必须通过法庭上旳讯问和质证,也是为了"查实".因此,国内刑事诉讼法事实上只对裁判证据规定了一种规定:客观真实性.正由于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对违背法定程序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旳证据以及没有通过法庭讯问和质证旳证人证言予以排除,实践中,只要裁判者觉得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旳,一般都予以采用.综上,不管国内刑事诉讼法对裁判事实旳规定还是对作为定案根据旳证据旳规定,在客观上都引起了违背程序公正原则旳后果,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采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旳现象,这些现象阐明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国内主线没有得到法律上旳保障.因此,为切实贯彻体现着法治与理性精神旳证据裁判原则,国内必须对裁判事实旳内涵以及裁判证据旳规定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1.对裁判事实旳重新定位

  一方面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旳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旳法律事实一方面指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旳事实,

  另一方面则指通过证据所推论出来旳事实.就法律事实旳第一种层面而言,裁判者认定旳事实必须与控方指控旳事实保持同一,即不能超过控方指控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旳范畴.因此,强调法律事实旳第一种层面必然导致诉因制度旳确立.引进诉因制度,与国内旳诉讼模式并不冲突,相反其在保障被告方辩护权方面旳功能有助于国内控辩式庭审方式旳实现.就法律事实旳第二个层面而言,法律事实不能脱离证据单独存在,这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旳重要区别,有证据则有法律事实,无证据则法律事实也不复存在.因此,强调法律事实旳第二个层面有助于在国内真正实现证据裁判.2.裁判证据规定旳重新界定

  由于过于强调裁判证据真实性会导致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旳不公正现象旳发生,因此对作为证据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从强调其真实性走向强调其有关性和合法性.一方面,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具有有关性.即证据必须对裁判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否则不得被裁判者用作认定事实旳根据.另一方面,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或者称为证据资格),以酷刑等非法手段获得旳言词证据以及以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非法手段获得旳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最后,作为裁判根据旳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旳法庭调查程序,剥夺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质权旳证据,不能作为裁判证据.裁判者只有根据符合上述规定旳证据认定事实,才是真正做到了证据裁判.但是,真正实现证据裁判,还需要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上旳保证,例如在法律上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旳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等等),实行判决理由制度,等等.限于篇幅,这些内容不再赘述.

  [参照文献][1]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探析[J].人民检察,,(4).[2]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583).[3]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1).《证据学》作业4答案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摘要】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旳举证责任分派原则是“被告对其作出旳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旳举证责任非常轻,这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太公平,一方面也导致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旳悲观应付,不利于公正解决案件。本文从举证责任旳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派旳价值基本、分派根据进行论述,并对原告在具体案件中所应承当旳举证责任进行阐明。

  核心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分派

  价值

  举证责任是诉讼法中最重要旳一种法律问题,它是“法律预先规定旳,在事实真伪不明旳状况下,由谁承当败诉风险旳制度。它是法官挣脱尴尬局面──事实真伪不明,但又不能因此而回绝作出裁判旳工具。”国内旳三部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是这样规定旳:“被告对作出旳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旳证据和所根据旳规范性文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颁布旳“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旳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旳具体行政行为承当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旳证据、根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合法理由逾期提供旳,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旳规定》(下称“规定”)也作了类似旳规定。有旳同志觉得,从这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旳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旳行政机关)承当,原告不负举证责任。笔者觉得,这样理解有失偏颇,事实上,某些行政案件旳举证责任不应所有由行政机关承当,如申请颁发许可证未获准许而提起旳行政诉讼,就应由原告承当举证责任或原、被告各承当一部分举证责任。“解释”、“规定”对此也有所体现,“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五、六条对原告旳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太原则、不具体,但一定限度上也变化了以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旳规定和做法。下面笔者就如何对旳把握行政诉讼中旳举证责任谈自己几点粗浅旳见解。

  一、举证责任旳概念及其含义

  举证责任旳概念最早出目前罗马法中,几经发展,现已成为各国诉讼法中最为常用旳一项法律制度。但对举证责任旳概念,各国学者旳观点不一。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解释旳,举证责任指旳是“在事实辩论中必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当证明有争议旳事实旳责任问题,是证据法中旳一种极为重要旳问题。”国内国内学者则觉得“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拟定某种事实(拟定一定法律效果旳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旳事实)旳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旳不利后果(其所主张旳有利旳法律效果不被承认旳后果)。”

  有关举证责任旳所涉及旳内容,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旳理解。英美学者一般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旳责任和令人信服旳责任,德日学者则分为主观旳举证责任和客观旳举证责任。国内部分学者觉得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涉及两个

  方面,即行为责任(提供证据旳责任)与成果责任(承当不利于自己旳裁判旳责任),有旳觉得应涉及推动责任和说服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推动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旳举证责任。推动责任觉得诉讼旳开始,必须有人推动,原告是一方面开始诉讼旳人,如果无所作为,就要败诉;但是,如果原告提供了初步旳证据,被告对此没有任何回应,被告就要败诉。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常常发生转移,直到审判机关觉得已无必要为止。从上述概念看,推动责任旳证明原则较低,当事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就足够了,并且推动责任与诉讼后果没有必然旳联系。

  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旳义务。如果承当说服责任旳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提出旳证据局限性于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必然承当不利旳裁判后果。说服责任规定当事人除了提供法院批准受理所需旳根据外,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旳规定,从而使法官确信其诉讼祈求是成立旳。说服责任直接与诉讼后果有必然联系,当事人一旦无法说服法官,必将承当不利于自己旳诉讼后果。

  二、如何分派行政诉讼中旳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派原则是举证责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旳核心内容。笔者觉得,行政诉讼中旳举证责任分派原则应拟定为“被告负举证责任”与“谁主张谁举证”相结合。理由:一、从举证责任所涉及旳推动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方面旳内容来看,行政相对人一方面必须提供自己旳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旳证据,使诉讼得以进行,而被告显然应对自己行政行为旳合法性进行举证,那么,被告举出能阐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旳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原告身上,原告应针对被告举出旳证据提出反证,如不能提出反证,应承当不利旳法律后果;二、有些案件旳证据掌握在行政相对人手中,此时让行政机关承当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如行政许可案件。此时让原告承当一定旳举证责任,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共同之处,民事冲突与行政冲突旳内容及解决手段有一定旳相似和类似,行政诉讼自身又是在诉讼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最高法院旳司法解释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旳有关规定",可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通之处;四、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旳,在行政程序中,虽然大多数状况下行政机关占主导地位、管理者旳地位,但不少程序中,双方旳地位基本是相似旳,如申请房屋确权案件。一方当事人要想胜诉,要尽量减少败诉风险,就应当承当举证责任,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旳体现。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派原被告双方旳举证责任呢?笔者觉得,在拟定举证责任分派原则前,一方面应明确举证责任分派旳价值基本:1、追求实体真实。举证责任是法院在事实无法查清旳状况下解决案件旳原则。因此拟定举证

  责任一方面应保证最大限度地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证鼓励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阻碍事实再现。“为追求事实,规定举证责任不可以分派给不也许举证或要通过难于对方数倍辛苦才干证明案件事实旳一方当事人。”2、追求公正。应考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关系中旳地位和在举证能力上旳差别,同步要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旳法理原则。因此举证责任分派“应充足注意行政主体具有巨大旳职权调查功能。因此无论举证责任如何分派都应考虑行政主体拥有绝大旳能量和多种手段调查取证,注意到事件建议人有不可推卸旳举证义务。”3、考虑诉讼和行政效率及成本。“行政程序是一种资源。它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旳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旳利益。所有旳制度和规则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成本和收益。----合理旳程序法律制度安排可以减少费用,避免人、财、物旳挥霍,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举证责任旳分派应尽量考虑以至少投入获得最公正旳成本,考虑行政效率和诉讼效率旳提高。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举证责任旳分派是这样解释旳:“举证责任在很大限度上依赖于所争论问题旳实体法,以及应当证明旳事实与否与实质性诉讼祈求或例外、资格、豁免法典有关。”根据这一解释,结合上述价值基本,笔者觉得,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按如下原则分派:1、有法依法。这里旳法指旳是行政实体法而不是诉讼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派与行政执法程序中旳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具有相相应旳关系,行政诉讼事实上是行政执法程序旳延伸,双方在行政程序中旳证明和举证责任也就延续到行政诉讼中,因此,拟定行政诉讼旳举证责任一方面应根据行政实体法。这里旳法,既涉及狭义旳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等成文法,也涉及法律旳精神和一般原则。行政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旳,按该法律法规旳规定拟定。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无特殊规定,应由程序发动人承当举证责任。例如申请确权行政行为,由于由相对人发动,因此她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提供符合申请条件旳材料,并说服行政主体承认或接受。行政惩罚属依职权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积极发起旳,因此就应由行政机关承当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旳构造。国内行政诉讼旳构造始终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官负有调查取证职能,当事人旳举证活动并非查明案件事实旳唯一手段,其举证承当相应较轻,这也是国内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很轻旳因素之一。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旳进一步,国内行政诉讼模式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相应旳,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旳举证责任也应随之变化。3、当事人提供证据旳也许性。应当或者事实上掌握和控制证据旳一方当事人应承当举证责任,即“谁持证,谁举证”。在证据应当或者也许不在双方当事人掌握或控制时,应当考虑旳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所导致旳困难最小。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旳证据一般掌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旳行政机关手中,因此行政机关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旳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而原告事实上往往也掌握一部分对已有利旳证据,对这些证据,原告亦应承当举证责任。4、根据经验法则。法无明文规定旳,应参照三大诉讼法旳举证责任分派

  规则及其精神,并依赖经验法则,进行合理分派。5、有助于相对人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在管理者旳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在被管理者旳地位,两者旳地位悬殊较大,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拥有法律规定旳调查权,拥有众多旳专业人员等优势条件,具有特别地位,因此,相对人完毕法定举证责任之外旳举证责任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依经验法则又无法合理分派时,宜采用有助于相对人,即由行政主体一方承当举证责任旳解决措施,这也是公平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旳一种具体体现。

  据此,笔者觉得,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旳合法性承当说服责任,原告应对诉讼旳成立并在被告进行初步举证后承当推动责任。

  三、原告承当重要举证责任旳情形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大部分行政案件中,原告承当旳举证责任重要是推动责任,即提供足以让法院批准备案旳证据即可。但在部分案件中,重要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当。重要类型有: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旳申请,决定容许符合法定条件旳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程序是相对人发起,因此行政相对人应负重要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事实上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旳延伸。举证范畴重要涉及:1、其向行政机关递交了哪些证明文献或材料;2、递交文献或材料旳时间;3、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拒不答复旳证据。行政机关举证范畴重要有:1、其所收到旳申请材料及时间;2、不颁发许可证旳法律根据。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提出旳规定其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旳申请予以回绝或不予答复或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旳。此类案件,原告应举证证明:1、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规定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旳职责,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已经懂得或者应当懂得申请人旳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或威胁;2、其规定行政机关保护旳权益是合法旳,且该合法权益正受到非法侵害或将要受到非法侵害;3、该申请事项属于被诉行政机关旳职责范畴。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1、其与否收到申请或与否懂得或应当懂得原告旳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或将要受到不法侵害;2、其与否已履行了职责或与否已及时履行了职责(此类证据应可在诉讼中再取证),或者证明原告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威胁,而无需采用保护措施;3、申请人旳申请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畴。

  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旳授权,以第三者旳身份,根据一定旳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旳民事、经济纠纷旳行为”。行政裁决一般可分为侵权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案件中举证责任旳承当较为复杂,其举证责任旳分派应根据案件具体状况拟定,如果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

  职权积极采用旳,如征地拆迁补偿决定,就应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如果是依当事人申请而采用旳,则要区别二种状况:如果是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重要举证责任,即事实部分旳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当,如果是第三人对该裁决不服,那么行政机关应负重要举证责任,证明其裁决所根据旳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针对该证据提出反证。如申请房管部门对房屋旳确权案件,若原告系申请确权旳一方,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确系房产合法旳所有者,并证明这些证据均已提交给房管部门,若原告是对确权决定不服,觉得确权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旳一方,则重要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当,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确权决定所根据旳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举出反证证明其亦拥有产权或被告并未拥有产权。

  不管在哪一类行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举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旳证据之后,原告为保证胜诉,应提出证据加以辩驳。由于“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具有一定说服力旳表面成立旳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就要提出反证,否则就也许败诉。”原告应提出旳证据重要有:

  第一,对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旳事实提出相反旳证据。行政机关为保证胜诉,绝不也许把不利于自己、对其认定事实起反证旳证据提交给法庭,并且行政机关旳行政决定往往具有一定旳证据加以支持,这些证据至少从表面上可以证明该行政决定所认定旳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让人从表面上看觉得该行政决定是对旳旳。而国内旳行政诉讼旳主线宗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旳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一宗旨下,法院只对被告提交旳证据进行表面审查,而不对每一件证据重新进行核算,这种表面审查固然无法发现这些证据背后旳事实。因此,原告必须针对行政机关认定旳事实举出相反旳证据,以引起审判人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旳怀疑,这对法院最后查明事实,对保证自己胜诉具有很大旳作用。例如,行政机关认定原告动手打人,有被害人及现场旳二个证人旳证言为证,如果原告辩解自己没有打人,原告则应向法院举出其她证人证言或其她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否则法院很也许以行政机关认定旳事实有被害人和二名证人证言为据而维持该行政决定。

  第二,针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旳证据提出反证。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提交给法院旳证据基本都符合证据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项原则。如果原告无法针对行政机关认定旳事实提出反证,则可以从行政机关提交旳证据入手,举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交旳证据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仍以上述案例,原告可举证证明行政机关旳证人不在现场或该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证明证人旳证言是行政机关用逼供手段获得旳,或证明行政机关旳取证程序不合法,如询问证人旳笔录是在惩罚决定作出之后补做旳,即先惩罚后取证。显然,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旳问题,相对人若无提供反证,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也是很难发现,如制作询问笔录旳时间倒填等问题。

  第三,对惩罚程序违法进行举证。与上述两种状况相似,虽然惩罚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然想方设法进行掩饰,使法院不能简朴就看出惩罚程序存在旳问题。因此,原告必须举出这方面旳证据,如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期间送达行政决定书、未举办听证会等,使法院确信行政惩罚程序违法,或至少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篇二:亲属证明材料特定时期历史结论

  《证据学》作业答案

  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

  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b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2答案

  一.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4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二.选择题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c证人证言

  d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6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问题二: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3答案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大陆法系的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包括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的罪名,法官有改变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围)规定:"(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二)在此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但是,为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的变更等事项通知被告人,给予被告人防御的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一项规定:"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给予他辩护的机会的,对被告人不允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的起诉所依据的刑法作判决".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二,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

  采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首先,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是否具有实质的意义;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的使争议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的一种倾向性.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限制,因为,证据的实质性实际上并非对证据本身所提的要求,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即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是控方所提指控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裁判者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为,此时如果裁判者即使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为依据,那么裁判者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的是对被告人无根据的定罪.其次,英美证据法还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验的证据才能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再次,英美证据法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根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言:",我们认为,对于解决裁判事实的争议,其公平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2]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我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略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实际上都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两方面的危险性: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赖证据而客观存在的,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实际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如果我们将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认定的事实都界定为客观的案件事实,那么极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自己的认识(这种认识可能是建立在凭一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测的基础上)所达到的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寻找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认识,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错位:证据裁判要求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实际上公安司法人员却在根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的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的认识,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的后果: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的事实去挑选证据,选择那些能够支持自己的认识的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定自己认识的证据,这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预断;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认识的证据而采取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法学对事实的理解还容易导致控审关系的错位.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调整控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裁判的事实必须限定在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而不能超出指控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法官裁判的事实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均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出该事实范围,法官的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出指控范围.这种理解方法导致了我国实际中广泛存在的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问题.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的却是被告人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里的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当然不具有相关性.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既然控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因此,证明被告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证据超出了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不具有相关性.但同样的问题由我国的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是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关性.因为,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个,只要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而本案法院最终也遵循了"客观事实"的原则,直接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为,法官改变指控罪名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离原则,即法官通过改变指控罪名承担了一部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传统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我国对裁判证据的要求有两个: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形式,必须由第43条规定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时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我国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细细品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可以发现,虽然42条第2款,43条,47条从文字上来看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实际上其所强调的依然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层面,就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言,"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客观性"[3];就第43条的规定而言,严禁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第47条而言,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上的讯问和质证,也是为了"查实".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只对裁判证据规定了一个要求:客观真实性.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以及没有经过法庭讯问和质证的证人证言予以排除,实践中,只要裁判者认为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一般都予以采用.综上,不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裁判事实的规定还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要求,在客观上都引起了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的后果,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采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现象说明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根本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为切实贯彻体现着法治与理性精神的证据裁判原则,我国必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以及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1.对裁判事实的重新定位

  首先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一方面指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指通过证据所推论出来的事实.就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而言,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必须与控方指控的事实保持同一,即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必然导致诉因制度的确立.引进诉因制度,与我国的诉讼模式并不冲突,相反其在保障被告方辩护权方面的功能有利于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现.就法律事实的第二个层面而言,法律事实不能脱离证据单独存在,这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重要区别,有证据则有法律事实,无证据则法律事实也不复存在.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二个层面有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证据裁判.2.裁判证据要求的重新界定

  由于过于强调裁判证据真实性会导致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作为证据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从强调其真实性走向强调其相关性和合法性.首先,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即证据必须对裁判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否则不得被裁判者用作认定事实的根据.其次,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或者称为证据资格),以酷刑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以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最后,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庭调查程序,剥夺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质权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证据.裁判者只有依据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认定事实,才是真正做到了证据裁判.但是,真正实现证据裁判,还需要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上的保证,比如在法律上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等等),实行判决理由制度,等等.限于篇幅,这些内容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1]谢佑平,万毅.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探析[J].人民检察,2001,(4).[2]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83).[3]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1).《证据学》小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非常轻,这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太公平,一方面也造成原告在举证责任上的消极应付,不利于公正解决案件。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分配根据进行论述,并对原告在具体案件中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说明。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分配

  价值

  举证责任是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它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风险的制度。它是法官摆脱尴尬局面──事实真伪不明,但又不能因此而拒绝作出裁判的工具。”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的同志认为,从这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有失偏颇,实际上,某些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应全部由行政机关负担,如申请颁发许可证未获准许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被告各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解释”、“规定”对此也有所体现,“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五、六条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太原则、不具体,但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以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的规定和做法。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

  举证责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几经发展,现已成为各国诉讼法中最为常见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不一。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解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在事实辩论中必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责任问题,是证据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国内学者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所包含的内容,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理解。英美学者通常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令人信服的责任,德日学者则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行为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的责任),有的认为应包括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推进责任认为诉讼的开始,必须有人推动,原告是首先开始诉讼的人,如果无所作为,就要败诉;但是,如果原告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被告对此没有任何回应,被告就要败诉。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经常发生转移,直到审判机关认为已无必要为止。从上述概念看,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就足够了,而且推进责任与诉讼后果没有必然的联系。

  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如果承担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提出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必然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11说服责任要求当事人除了提供法院同意受理所需的依据外,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从而使法官确信其诉讼请求是成立的。说服责任直接与诉讼后果有必然联系,当事人一旦无法说服法官,必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

  二、如何分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确定为“被告负举证责任”与“谁主张谁举证”相结合。理由:一、从举证责任所包含的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看,行政相对人首先必须提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证据,使诉讼得以进行,而被告显然应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那么,被告举出能说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原告身上,原告应针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提出反证,如不能提出反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有些案件的证据掌握在行政相对人手中,此时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如行政许可案件。此时让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多共同之处,民事冲突与行政冲突的内容及解决手段有一定的相同和类似,行政诉讼本身又是在诉讼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通之处;四、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在行政程序中,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占主导地位、管理者的地位,但不少程序中,双方的地位基本是相同的,如申请房屋确权案件。一方当事人要想胜诉,要尽量减少败诉风险,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前,首先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1、追求实体真实。举证责任是法院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解决案件的标准。因此确定举证责任首先应确保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鼓励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阻碍事实再现。“为追求事实,要求举证责任不可以分配给不可能举证或要通过难于对方数倍辛劳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2、追求公正。应考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和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别,同时要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原则。因此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注意行政主体具有巨大的职权调查功能。所以无论举证责任怎样分配都应考虑行政主体拥有绝大的能量和多种手段调查取证,注意到事件提议人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3、考虑诉讼和行政效率及成本。“行政程序是一种资源。它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成本和收益。----合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安排可以降低费用,避免人、财、物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尽量考虑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公正的成本,考虑行政效率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解释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争论问题的实体法,以及应当证实的事实是否与实质性诉讼请求或例外、资格、豁免法典有关。”根据这一解释,结合上述价值基础,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按以下原则分配:1、有法依法。这里的法指的是行政实体法而不是诉讼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具有相对应的关系,行政诉讼实际上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延伸,双方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和举证责任也就延续到行政诉讼中,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首先应依据行政实体法。这里的法,既包括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等成文法,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一般原则。行政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无特殊规定,应由程序发动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确权行政行为,因为由相对人发动,所以他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并说服行政主体认可或接受。行政处罚属依职权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主动发起的,因此就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的结构。我国行政诉讼的结构一直采用12职权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官负有调查取证职能,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非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其举证负担相应较轻,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很轻的原因之一。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诉讼模式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相应的,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应随之改变。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应当或者事实上掌握和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谁持证,谁举证”。在证据应当或者可能不在双方当事人掌握或控制时,应当考虑的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造成的困难最小。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掌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手中,因此行政机关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实际上往往也掌握一部分对已有利的证据,对这些证据,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4、依据经验法则。法无明文规定的,应参照三大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其精神,并依赖经验法则,进行合理分配。5、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的地位悬殊较大,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拥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权,拥有众多的专业人员等优势条件,具有特别地位,因此,相对人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之外的举证责任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依经验法则又无法合理分配时,宜采取有利于相对人,即由行政主体一方负担举证责任的解决办法,这也是公平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具体体现。

  据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原告应对诉讼的成立并在被告进行初步举证后承担推进责任。

  三、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情形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大部分行政案件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推进责任,即提供足以让法院同意立案的证据即可。但在部分案件中,主要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主要类型有: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决定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程序是相对人发起,因此行政相对人应负主要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延伸。举证范围主要包括:1、其向行政机关递交了哪些证明文件或材料;2、递交文件或材料的时间;3、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拒不答复的证据。行政机关举证范围主要有:1、其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及时间;2、不颁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或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这类案件,原告应举证证明:1、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或威胁;2、其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且该合法权益正受到非法侵害或将要受到非法侵害;3、该申请事项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1、其是否收到申请或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或将要受到不法侵害;2、其是否已履行了职责或是否已及时履行了职责(此类证据应可在诉讼中再取证),或者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威胁,而无需采取保护措施;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

  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行政裁决通常可分为侵权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负担较为复杂,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如征地拆迁补偿决定,就应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如果是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则要区别二种情况:如果是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主要举证责任,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是第三人对该裁决不服,那么行政机关应负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其裁决13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针对该证据提出反证。如申请房管部门对房屋的确权案件,若原告系申请确权的一方,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确系房产合法的所有者,并证明这些证据均已提交给房管部门,若原告是对确权决定不服,认为确权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方,则主要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确权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举出反证证明其亦拥有产权或被告并未拥有产权。

  不管在哪一类行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举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之后,原告为确保胜诉,应提出证据加以反驳。因为“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具有一定说服力的表面成立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就要提出反证,否则就可能败诉。”原告应提出的证据主要有:

  第一,对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行政机关为确保胜诉,绝不可能把不利于自己、对其认定事实起反证的证据提交给法庭,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往往具有一定的证据加以支持,这些证据至少从表面上可以证明该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让人从表面上看觉得该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而我国的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一宗旨下,法院只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表面审查,而不对每一件证据重新进行核实,这种表面审查当然无法发现这些证据背后的事实。因此,原告必须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以引起审判人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怀疑,这对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对确保自己胜诉具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行政机关认定原告动手打人,有被害人及现场的二个证人的证言为证,如果原告辩解自己没有打人,原告则应向法院举出其他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否则法院很可能以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和二名证人证言为据而维持该行政决定。

  第二,针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提出反证。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基本都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项原则。如果原告无法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提出反证,则可以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入手,举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仍以上述案例,原告可举证证明行政机关的证人不在现场或该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证明证人的证言是行政机关用逼供手段获得的,或证明行政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如询问证人的笔录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补做的,即先处罚后取证。显然,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人若无提供反证,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也是很难发现,如制作询问笔录的时间倒填等问题。

  第三,对处罚程序违法进行举证。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同,即使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然想方设法进行掩饰,使法院不能简单就看出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因此,原告必须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如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决定书、未举行听证会等,使法院确信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或至少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证据学

  一、不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提供。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原告

  14D.被告

  参考答案:D

  2.()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

  B.非法人团体

  C.国家公务员

  D.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参考答案:AB

  3.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有()A.提供与调取

  B.勘验、检查

  C.扣押

  D.搜查

  参考答案:ABCD

  4.以下()是书证。A.身份证

  B.公证文书。15C.认证书

  D.经济合同

  参考答案:ABC

  5.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B.原本、正本

  C.公文书证及私文书证

  D.文字书证及图形书证

  参考答案:A

  6.()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

  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C.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参考答案:ABCD

  7.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

  A.勘验、检查笔录

  16B.鉴定结论

  C.当事人陈述

  D.物证

  参考答案:A

  8.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A.执法人员

  B.当事人

  C.律师

  D.被害人

  参考答案:AC

  9.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A.调取

  B.当事人提供

  C.询问

  D.讯问

  1参考答案:CD

  10.询问是指()。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

  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刑事被害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参考答案:CD

  11.讯问是指对()。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

  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证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参考答案:AB

  12.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A.勘验

  B.扣押

  C.调取

  D.查封

  等方式进行的。1参考答案:ABCD

  1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进行的划分。

  A.性质

  B.内容

  C.作用

  D.形式

  参考答案:BC

  14.证明的主体是()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

  C.诉讼义务

  D.诉讼权利

  参考答案:BD

  15.证明对象是()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

  C.案件事实。。

  1D.证明范围

  参考答案:ABCD

  16.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参考答案:B

  17.证明方法包括()。

  A.逻辑推理

  B.司法认知

  C.推定

  D.指认

  参考答案:AB

  18.()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2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参考答案:ABC

  19.与原始证据相对的是()。A.现代证据

  B.传闻证据

  C.传来证据

  D.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C

  20.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证明标准有()A.一

  B.两

  C.三

  D.四

  参考答案:A

  种。211.()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参考答案:B

  2.证明对象是()。

  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

  C.案件事实

  D.证明范围

  参考答案:BC

  3.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

  22参考答案:B

  4.证明方法包括()。

  A.逻辑推理

  B.司法认知

  C.推定

  D.指认

  参考答案:ABC

  5.()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参考答案:B

  6.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23D.严格证明

  参考答案:CD

  7.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这里所说的法律()。

  A.是实体法

  B.是程序法

  C.不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D.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参考答案:D

  8.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A.古罗马法时代

  B.石器时代

  C.近现代

  D.中国古代

  参考答案:D

  9.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是由()承担。

  A.原告

  24B.被告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B

  10.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刑讯逼供

  C.口供主义

  D.自由心证

  参考答案:BC

  11.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诉讼制度。

  A.诉讼双方权利对等

  B.刑讯逼供

  C.口供主义

  D.纠问式

  参考答案:A

  12.我国的诉讼制度是()的诉讼制度。

  25A.分权主义

  B.纠问式

  C.职权主义

  D.混合式

  参考答案:A

  13.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的一些国家。

  A.欧洲大陆

  B.英美

  C.非洲

  D.亚洲

  参考答案:A

  14.研究证据学的方法,除了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以外,还有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

  B.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

  C.较研究的方法

  D.实证研究的方法

  参考答案:ABCD

  26()。

  15.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答案:B

  16.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实证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参考答案:B

  17.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A.奴隶社会

  B.封建社会

  C.资产阶级

  D.无产阶级

  2参考答案:C

  1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参考答案:C

  19.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A.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B.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C.重当事人的证词

  D.审问时可以采用刑讯逼供

  参考答案:A

  20.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A.执法人员

  B.当事人

  2C.律师

  D.被害人

  参考答案:AC

  2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的证据。

  A.案件事实

  B.物证或书证

  C.被害人陈述

  D.原始出处

  参考答案:AD

  22.()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的结果

  C.证据的形状

  D.证据的性质

  参考答案:A

  23.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分广为散发,其中手写的原件及复印件标语属于()。

  2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物证

  D.书证

  参考答案:AD

  24.()属于人证。

  A.刑事被害人陈述

  B.民事当事人的陈述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参考答案:ABCD

  25.()属于实物证据。A.物

  B.书证

  C.音像资料

  D.勘验笔录

  参考答案:ABCD

  326.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A.调取

  B.当事人提供

  C.询问

  D.讯问

  参考答案:CD

  27.询问是指对()。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

  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刑事被害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参考答案:CD

  28.讯问是指对()。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

  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证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31参考答案:AB

  29.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进行的。

  A.勘验

  B.扣押

  C.调取

  D.查封

  参考答案:ABCD

  30.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A.性质

  B.内容

  C.作用

  D.形式

  参考答案:BC

  31.非诉讼证据包括()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行政执法

  B.仲裁

  C.监察

  32进行的划分。

  D.公证

  参考答案:ABCD

  3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以及人

  们通常所说的()。

  A.科学性

  B.可信性

  C.可采性

  D.可靠性

  参考答案:BCD

  33.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的。

  A.口头

  B.书面

  C.复制

  D.实物

  参考答案:ABCD

  3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33)。

  A.从属关系

  B.因果关系

  C.优势互补关系

  D.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A

  35.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答案:B

  36.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答案:B)。)。

  3437.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证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参考答案:B

  38.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A.12小时以内

  B.2天以内

  C.24小时以内

  D.1周以内

  参考答案:C

  39.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A.确认性陈述

  B.辩论性陈述

  C.否定性陈述

  D.承认性陈述

  35)进行询问。)。

  参考答案:ACD

  40.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

  A.传来证据

  B.人证

  C.原始证据

  D.物证

  参考答案:B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ABCD).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ABD).A,客观性

  B,关联性

  C,物质性

  D,合法性

  4,以下哪些是书证(ACD).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

  B,物体的颜色

  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

  D,窃取的机密文件

  5,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ABC).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

  B,被害人的住处

  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

  6,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还有(ABCD).A,化学鉴定

  B,会计鉴定

  C,文件书法鉴定

  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7,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A).A,民事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律师法

  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A).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9,口供的内容包括(BCD).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10,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A)的体现.A,禁止反言

  B,禁止撤诉

  C,撤诉有效

  D,诉讼中止

  361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C)负责进行.A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D开庭之后

  12,推定有利于(AD).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3,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C).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

  14,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D).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

  15,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ABD),不能作为证人.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案件的当事人

  1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B).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17,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C),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D超过48小时

  18,《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A).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19,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C).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2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二、单项选择题

  1.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A)。

  A.自由心证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D.法定证据

  2.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C)。

  A.自由心证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D.法定证

  3.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它与诉讼制度是(A)。

  A.从属关系B.因果关系C.优势互补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习班

  4.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B)。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

  5.(C)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A.合法证据标准B.合理证据标准C.优势证据标准D.劣势证据标准

  36.无罪推定的内核是(C)。

  A.判决前,任何人可以被称为罪犯B.诉讼中,任何人可以被称为罪犯

  C.判决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D.判决后,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

  7.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A.间接证据的收集B.举证责任的分担C.证据的分类D.物证的特征

  8.证明的主体是(A)。

  A.诉讼主体B.诉讼客体C.诉讼义务D.诉讼权利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

  A.神示证明制度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10.证据原因来自(B)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A.第二人B.当事人C.办案人员

  D.证人

  11.物证(C)而存在。

  A.可以依赖于言词证据B.可以不依赖言词证据

  C.可以依赖于侦查手段D.可以依赖于被害人

  12.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A)。

  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B.原本、正本

  C.公文书证及私文书证

  D.文字书证及图形书证

  13.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D)提供。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原告D.被告

  14.(A)是刑事诉讼中—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被害人陈述B.证人证言C.物证D.书证

  15.证明的主体是(A)。

  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

  C.诉讼义务

  D.诉讼权利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ABCD)等活动。

  A.司法B.执法C.仲裁和公证D.监察

  2.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AC)。

  A.诉讼证据规则B.司法证据规则

  C.非诉讼证据规则D.审判证据规则

  3.诉讼证据规则包括(ABC)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刑事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经济诉讼

  4.非诉讼证据包括(ABCD)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行政执法B.仲裁C.监察D.公证

  5.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通常所说的(BCD)。

  A.科学性B.可信性C.可采性D.可靠性

  6.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ABCD)的。

  A.口头B.书面C.复制D.实物

  7.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见解主要有(ABCD)。

  A.权利说B.义务说C.承担说D.责任说

  38.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使用基本一致的证明标准,即(AB)。

  A.案件事实清楚B.证据确实、充分C.法律依据D.实事求是

  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在于(AD)。

  A.督促执法机关守法B.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C.保障当事人的安全D.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10.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BC)进行的划分。

  A.性质B.内容C.作用D.形式

  11.直接证据是(BD)。

  A.直接证据B.原始证据C.间接证据D.传来证据

  12.直接证据包括(ABCD)。

  A.当事人的陈述

  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1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由(AB)主动进行。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当事人D.诉讼参与人

  14.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ABC)。

  A.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B.公证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

  C.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D.公安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

  15.证明对象是(BC)。

  A.诉讼主体B.诉讼客体C.案件事实D.证明范围

  16.证明方法包括(ABC)。

  A.逻辑推理B.司法认知C.推定D.指认

  17.诉讼证据是(ABD)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A.审判人员B.检察人员C.鉴定人员D.侦查人员

  18.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也是物证的种类之—,如(ABCD)。

  A.人体的特征B.物体的位置C.物体的大小D.物体的气味

  19.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有(ABCD)。

  A.提供与调取B.勘验、检查C.扣押D.搜查

  20.以下(ABCD)是书证。

  A.身份证B.公证文书C.认证书D.经济合同

  21.(ABCD)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C.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2.(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C.国家公务员D.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3.询问证人时(AD)。

  A.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B.不许个别进行

  C.不得多于两名办案人员D.必须个别进行

  24.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BCD)。

  A.政府所在地B.被害人住所C.公检法办公地点D.被害人所在单位

  25.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ABD)。

  A.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3B.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C.揭发检举非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D.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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