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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8篇)
2025-08-23人已围观
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8篇)
篇一: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根据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要求,我们组织全体干警对我单位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报告如下:
一、突出问题整改
针对公安部六项规定,我单位一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了队伍教育培训,以提升警察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二、推进警务标准化
我单位加强了警务标准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了各项规范和流程。同时,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了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力,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们提出了严格的执法纪律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同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改善警民关系
我单位注重与群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举办了一系列的警民座谈会和讲座,让民众了解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辛,增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和支持。同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关切,解答疑惑。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我单位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抓捕力度,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打造了一片风清气正的安定环境。
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我单位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坚决查处党员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了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够优质和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了措施,形成了文件台账,确保整改工作深入推进。
在开展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我单位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对公安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提升。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自查自纠工作不应仅仅是一次表面文章,而应是一项长期推进的工作。
接下来,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法规范,推进警务标准化,改善警民关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我们将深入贯彻执行公安部六项规定,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请公安部领导批示。
特此报告。
公安部XX单位
篇二: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条例第二编分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的六大纪律。其严格程度、细致程度以及可操作性,都与原条例有明显不同。每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认真学习,其根本就是要守住六大纪律底线。
一、守住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底线
条例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总共有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十七条硬杠,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是硬约束,不能有半点的马虎。
二、守住条例规定的组织纪律底线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也规定了十七个方面。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
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守住条例规定的廉洁纪律底线
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守住条例规定的群众纪律底线
条例第九章规定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八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守住条例规定的工作纪律底线
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守住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底线
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要想守住底线,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条款规定的内容,经常按照每个条款照镜子,对照检查自己。
篇三: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汇编篇】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汇编篇】
一、背景介绍
自2016年12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办案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推动依法办案。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公安部进一步制定了六项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自查自纠,确保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稳定。
二、自查情况总述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六项规定,我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在报告期内,我单位成立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自查方案,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警察干警的意见建议。经过全面的自查,我单位发现并整改了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依法办案。
三、问题分析与整改
(一)落实“四个到位”
1.问题分析: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关干警对“四个到位”要求的理解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存在督查不力、督导不到位的问题。
2.整改措施:加强对“四个到位”要求的培训,使干警全面理解
到位,并建立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工作到位。
(二)加强案件封闭管理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由于对案件封闭管理的重视不够,有些干警存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透露信息、泄露隐秘的问题。
2.整改措施:加强对案件封闭管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确保信息安全和案件隐秘性。
(三)严肃查办乱作为案件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一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办案、违法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2.整改措施:坚决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对办案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督导检查
1.问题分析:自查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对办案行为的检查监督不到位,存在督导不力、查找问题不彻底的情况。
2.整改措施: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督导,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及时查找问题,防止办案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队伍建设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有些干警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工作不细致、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整改措施:加强队伍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干警的执行力和业务水平。
四、工作效果评估
经过自查自纠工作,我单位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整改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培训,发挥了广大干警的主体作用,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效果较为显著,违规违法办案行为得到了遏制,工作纪律得到了加强。
五、存在问题与建议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首先,自查自纠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对于一些问题的整改还需加大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六、结语
自查自纠工作是公安部六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安机关形象、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会继续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推进依法办案、增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篇四: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问题描述
在执行六项纪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纪律执行不严肃
有些员工对六项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规定的纪律执行不够严谨。部分员工对于违反纪律的后果缺乏清晰认识,有时会麻痹大意,导致执行纪律松散。
####2.纪律落实不到位
部分员工虽然对六项纪律有所了解,但在具体操作中,没有将纪律落实到位。比如,在工作任务中存在着拖延、敷衍搪塞等现象,未能按照纪律要求高效完成任务。
####3.缺乏纪律检查和监督
目前的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定期、有效的纪律检查与考核制度。一些员工借机偷懒、违规操作、消极怠工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
####4.纪律执行缺乏约束力
对于纪律违反的处理不够严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一些员工对于纪律的遵守心存侥幸,不愿意接受纪律处罚,这影响了纪律执行的效果。
####5.缺乏纪律宣传教育
在纪律宣传教育方面,我们的工作还不够到位。一部分员工对于公司纪律的宣传普及不足,对纪律的内容、要求和意义了解不深,所以对纪律执行存在偏差。
####6.纪律执行缺乏奖惩措施
在纪律执行中,缺乏明确合理的奖惩制度,无法有效激励员工遵守纪律,同时也不能对违纪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这导致了员工对纪律执行的不重视。
###二、整改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纪律宣传教育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纪律宣传计划,并在公司内部定期组织纪律培训和讲座,向员工传达纪律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员工对纪律的认识和遵守度。
####2.建立健全纪律检查与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纪律检查与监督,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纪律监督岗位,负责定期对各部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完善纪律执行奖惩制度
我们正在制定相关纪律奖惩制度,并强调奖惩必须公平、明确和有效。通过设置奖励措施激励员工主动遵守纪律,同时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纪律执行的严肃性。
####4.加强纪律执行的考核与追踪
我们将建立严格的纪律执行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对纪律执行不达标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约谈。
####5.提升纪律执行的知晓度和约束力
通过在公司内部广泛推行纪律知识普及和互动交流,提高员工对纪律要求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同时,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我们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提升纪律执行的约束力。
###结论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纪律执行存在的问题。执行六项纪律的严谨性将进一步提高,员工对纪律的遵守度将得到明显提升。我们将继续加强纪律的宣传教育和督促落实,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有序。
篇五: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精选篇)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
序
自查自纠是公安部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从2014年开始,公安部对全系统开展了六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本报告旨在总结我部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自查自纠工作是公安部自查自纠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几年中,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对全系统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1.强化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我部成立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并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2.制定自查自纠方案
为了规范自查自纠工作,我部制定了自查自纠方案,明确了自查自纠的内容、要求、程序和责任,为全系统开展自查自纠提
供了具体指导。
3.落实责任制
自查自纠工作的推进需要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部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明确了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力开展。
4.开展自查自纠行动
自查自纠工作是一项具体的行动,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我部组织了一系列的自查自纠行动,包括核心领导班子自查、党员干部自查、警务人员自查等,旨在全面排查和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总结经验教训
自查自纠工作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我部及时总结各级公安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6.加强监督检查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部建立了定期报告和监督检查的机制,及时了解各级公安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推进。
二、自查自纠工作取得的成绩
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效。
1.发现并纠正了一批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心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经过全系统的自查自纠,发现了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确保了党的纪律和法规的严格执行。
2.突出问题线索线索整治
自查自纠工作中,注重发现和整治问题线索,采取一线纪检监察机关挂牌督战、专项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突出整治。通过加大力度和加强监督,有效地震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3.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自查自纠工作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自查自纠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工作的力度和效果,提高了工作的水平。特别是一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增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自信心。
4.增强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意识
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培育了良好的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的氛
围。党员干部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了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意识,提高了遵守党纪国法的能力,为党工作的廉洁和党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形成了一批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自查自纠工作中总结的一批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定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自查自纠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1.自查自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虽然我们明确了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但是在工作实践过程中,责任落实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推进缓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沟通推进,确保工作责任的真正落实。
2.自查自纠工作内容不够全面细致
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心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还存在盲点和不到位的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自查自纠工作的指标和要求,完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确保工作的全面细致开展。
3.自查自纠工作监督检查不够有力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还存在不到位和不够有力的情况。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机制,加大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基于以上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的责任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2.完善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和程序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自查自纠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工作的指标和要求,确保工作的全面细致开展。特别是在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方面,我们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力量,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效果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机制,及时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加大对工作的督促和督导力度,确保工作的推进和成果。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自查自纠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工作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我们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好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参考。
结语
自查自纠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党的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六: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按照文山州公安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对照六个严禁标准认真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监督。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方面
自本人担任中队长以来,从未违规插手任何工程建设。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方面
我所有工作都不涉及土地征用、拆迁等方面的工作。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
我单位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面的工作,本人也从未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方面
我单位不涉及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的使用,我在工作中也从没有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问题,无对群众欠账不付、欠款不还、打白条、耍赖账行为。
(五)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方面
本人在工作中经常性申明廉政纪律,加强所在中队的纪律约束和民警、协警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带头开展自查自纠。本人无收受红包及购物卡问题,无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不接收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个人礼品、土特产、吃请。
(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方面
本人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以律己。
二、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一是学习时间不够,有惰性思想。平时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除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个人主动自学的积极性不够,有懒惰思想。二是学习仅限于学文件和上网看新闻,形式过于单一导致了学习的效果有限。
(二)有老好人思想。工作中有时想着能过就过,谁都不得罪最好,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时会避重就轻,对不良现象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明知不对,还是奉行少说为佳的处事原则,缺乏正气。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将认真分析自己存在的各种问题,克服困难坚决改进。同时,继续坚持六个严禁,切实做到思想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确保自己风清气正,经得住考验。坚持原则,进一步
增强自己的拒腐防变能力。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实践我局的三不做、八不准,使我对师德、师风、师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结合这三不做、八不准,发散开来,谈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不做违反教育规律的事、不做违反教育法规的事、不做有损教育声誉的事,从科学规律、教育法规和良心道德三个层面对师行提出了要求,是最低要求。而我们的实行只能高出这个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自省审慎,做出成绩,见到效果,才是真学习。若只是简单做到了三不,那就是消极,是不合格!
二、八不准是对师行的强制要求。八不准,是对学生的直接行为影响、行为教育、道德示范。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生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行为举止、言语措辞、板书笔迹等。作为教师,八不准,不得不注意,不得不践行!
三、热爱教育事业,就要热爱学生。而热爱学生却并不容易,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无私、广泛而无血缘关系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是师德之魂。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
而信其道!
四、做好师生交流是教育能落得实效的重要途径。在生活或学习中,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惯和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正确引导,指出错误和危害;学生在生活或学习中有了困难、疑惑,应多加关心和帮助。坦诚、真心,管理与扶助,严厉与慈爱并施,教育将无往而不胜!
立师德、正师风、强师能,让新时期的我们并肩前行!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在组织学习了八严禁和十二不准之后,我明白了八严禁与十二不准,其实就是要求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肃生活作风,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通过八+十二的组合,把原则性要求变成铁的纪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心中时刻亮起一盏红绿灯。做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标准,做干部就要有做干部的样子;否则,就不配做党员,不配做干部。
市委审议通过的八严禁、十二不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整治官场陋习的决心和信心,是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把为民服务的尺子摆正了,把人民群众的事办实了,群众才能满意,才会信任和拥护共
产党的领导。八严禁、十二不准既是一面镜子,更是红绿灯、高压线,是容不得我们打半点折扣的铁律。有了严明的制度之后,还要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让全市人民真正感受到我们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改进生活作风的新成效。
如何进一步的落实八严禁和十二不准?
1、: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不违法、不违纪的原则。
2、维护两个形象,就是维护党员干部自身廉洁自律形象和干部在群众中公道正派的形象。
3、杜绝三种行为:一是杜绝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和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言行的行为;二是杜绝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和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活动的行为;三是杜绝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宴席敛财等行为。
在些基本上还必须加强三大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
首先,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八严格十二不准执行得好不好与宣传是否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当前,对于官场的一些不良风气,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听之任之,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对一些具体的违规违纪行为了解不够、认识不清。而导致干部和群众了解不够、认识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宣传力度不够。
其次,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纸上谈兵,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不管是赌博、大办宴席,还是吃、拿、卡、要等行为,都缘于一种习惯,而任何习惯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不断积累。而当前一些干部养成的不良政治习惯和作风习惯大多是因为脱离了有效的监督导致。
再次,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欲擒故纵,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干部政治纪律问题、作风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缘于一些党员干部对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而导致这些人出现侥幸心理的原因往往在于相关部门对具体行为查处不到位。同时,由于查处不到位,群众往往敢怒不敢言,进而产生蝴蝶效应。个人认为,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增强干部的律己意识,才能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八严禁十二不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种违规违规行为才能无处藏身。
篇七: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和酒后驾驶车相关案例自查自纠
剖析
市局组织各单位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执法者,同时又是一名守法者。更知道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禁止酒驾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是爱护家人,爱护他人的体现,更是展现职能机关执法,遵法的窗口。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篇八: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
饮酒的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二、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四、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五、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正确适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解释
一、第一项“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二、第二项“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三、第三项“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四、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
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五、第五项“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躲藏在一些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第六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肇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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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六项
违反
篇一: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根据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要求,我们组织全体干警对我单位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报告如下:
一、突出问题整改
针对公安部六项规定,我单位一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了队伍教育培训,以提升警察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二、推进警务标准化
我单位加强了警务标准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了各项规范和流程。同时,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了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力,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们提出了严格的执法纪律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同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改善警民关系
我单位注重与群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举办了一系列的警民座谈会和讲座,让民众了解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辛,增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和支持。同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关切,解答疑惑。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我单位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抓捕力度,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打造了一片风清气正的安定环境。
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我单位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坚决查处党员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了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够优质和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了措施,形成了文件台账,确保整改工作深入推进。
在开展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我单位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对公安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提升。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自查自纠工作不应仅仅是一次表面文章,而应是一项长期推进的工作。
接下来,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法规范,推进警务标准化,改善警民关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我们将深入贯彻执行公安部六项规定,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请公安部领导批示。
特此报告。
公安部XX单位
篇二: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条例第二编分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的六大纪律。其严格程度、细致程度以及可操作性,都与原条例有明显不同。每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认真学习,其根本就是要守住六大纪律底线。
一、守住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底线
条例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总共有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十七条硬杠,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是硬约束,不能有半点的马虎。
二、守住条例规定的组织纪律底线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也规定了十七个方面。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
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守住条例规定的廉洁纪律底线
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守住条例规定的群众纪律底线
条例第九章规定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八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守住条例规定的工作纪律底线
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守住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底线
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要想守住底线,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条款规定的内容,经常按照每个条款照镜子,对照检查自己。
篇三: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汇编篇】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汇编篇】
一、背景介绍
自2016年12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办案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推动依法办案。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公安部进一步制定了六项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自查自纠,确保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稳定。
二、自查情况总述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六项规定,我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在报告期内,我单位成立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自查方案,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警察干警的意见建议。经过全面的自查,我单位发现并整改了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依法办案。
三、问题分析与整改
(一)落实“四个到位”
1.问题分析: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关干警对“四个到位”要求的理解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存在督查不力、督导不到位的问题。
2.整改措施:加强对“四个到位”要求的培训,使干警全面理解
到位,并建立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工作到位。
(二)加强案件封闭管理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由于对案件封闭管理的重视不够,有些干警存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透露信息、泄露隐秘的问题。
2.整改措施:加强对案件封闭管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确保信息安全和案件隐秘性。
(三)严肃查办乱作为案件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一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办案、违法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2.整改措施:坚决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对办案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督导检查
1.问题分析:自查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对办案行为的检查监督不到位,存在督导不力、查找问题不彻底的情况。
2.整改措施: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督导,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及时查找问题,防止办案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队伍建设
1.问题分析:自查中发现,有些干警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工作不细致、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整改措施:加强队伍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干警的执行力和业务水平。
四、工作效果评估
经过自查自纠工作,我单位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整改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培训,发挥了广大干警的主体作用,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效果较为显著,违规违法办案行为得到了遏制,工作纪律得到了加强。
五、存在问题与建议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首先,自查自纠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对于一些问题的整改还需加大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六、结语
自查自纠工作是公安部六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安机关形象、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会继续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推进依法办案、增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篇四: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问题描述
在执行六项纪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纪律执行不严肃
有些员工对六项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规定的纪律执行不够严谨。部分员工对于违反纪律的后果缺乏清晰认识,有时会麻痹大意,导致执行纪律松散。
####2.纪律落实不到位
部分员工虽然对六项纪律有所了解,但在具体操作中,没有将纪律落实到位。比如,在工作任务中存在着拖延、敷衍搪塞等现象,未能按照纪律要求高效完成任务。
####3.缺乏纪律检查和监督
目前的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定期、有效的纪律检查与考核制度。一些员工借机偷懒、违规操作、消极怠工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
####4.纪律执行缺乏约束力
对于纪律违反的处理不够严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一些员工对于纪律的遵守心存侥幸,不愿意接受纪律处罚,这影响了纪律执行的效果。
####5.缺乏纪律宣传教育
在纪律宣传教育方面,我们的工作还不够到位。一部分员工对于公司纪律的宣传普及不足,对纪律的内容、要求和意义了解不深,所以对纪律执行存在偏差。
####6.纪律执行缺乏奖惩措施
在纪律执行中,缺乏明确合理的奖惩制度,无法有效激励员工遵守纪律,同时也不能对违纪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这导致了员工对纪律执行的不重视。
###二、整改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纪律宣传教育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纪律宣传计划,并在公司内部定期组织纪律培训和讲座,向员工传达纪律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员工对纪律的认识和遵守度。
####2.建立健全纪律检查与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纪律检查与监督,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纪律监督岗位,负责定期对各部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完善纪律执行奖惩制度
我们正在制定相关纪律奖惩制度,并强调奖惩必须公平、明确和有效。通过设置奖励措施激励员工主动遵守纪律,同时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纪律执行的严肃性。
####4.加强纪律执行的考核与追踪
我们将建立严格的纪律执行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对纪律执行不达标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约谈。
####5.提升纪律执行的知晓度和约束力
通过在公司内部广泛推行纪律知识普及和互动交流,提高员工对纪律要求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同时,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我们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提升纪律执行的约束力。
###结论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纪律执行存在的问题。执行六项纪律的严谨性将进一步提高,员工对纪律的遵守度将得到明显提升。我们将继续加强纪律的宣传教育和督促落实,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有序。
篇五: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精选篇)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
序
自查自纠是公安部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从2014年开始,公安部对全系统开展了六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本报告旨在总结我部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自查自纠工作是公安部自查自纠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几年中,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对全系统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1.强化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我部成立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并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2.制定自查自纠方案
为了规范自查自纠工作,我部制定了自查自纠方案,明确了自查自纠的内容、要求、程序和责任,为全系统开展自查自纠提
供了具体指导。
3.落实责任制
自查自纠工作的推进需要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部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明确了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力开展。
4.开展自查自纠行动
自查自纠工作是一项具体的行动,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我部组织了一系列的自查自纠行动,包括核心领导班子自查、党员干部自查、警务人员自查等,旨在全面排查和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总结经验教训
自查自纠工作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我部及时总结各级公安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6.加强监督检查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部建立了定期报告和监督检查的机制,及时了解各级公安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推进。
二、自查自纠工作取得的成绩
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效。
1.发现并纠正了一批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心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经过全系统的自查自纠,发现了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确保了党的纪律和法规的严格执行。
2.突出问题线索线索整治
自查自纠工作中,注重发现和整治问题线索,采取一线纪检监察机关挂牌督战、专项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突出整治。通过加大力度和加强监督,有效地震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3.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自查自纠工作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自查自纠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工作的力度和效果,提高了工作的水平。特别是一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增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自信心。
4.增强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意识
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培育了良好的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的氛
围。党员干部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了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意识,提高了遵守党纪国法的能力,为党工作的廉洁和党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形成了一批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自查自纠工作中总结的一批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定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自查自纠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1.自查自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虽然我们明确了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但是在工作实践过程中,责任落实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推进缓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沟通推进,确保工作责任的真正落实。
2.自查自纠工作内容不够全面细致
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心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还存在盲点和不到位的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自查自纠工作的指标和要求,完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确保工作的全面细致开展。
3.自查自纠工作监督检查不够有力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还存在不到位和不够有力的情况。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机制,加大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基于以上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的责任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2.完善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和程序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自查自纠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工作的指标和要求,确保工作的全面细致开展。特别是在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方面,我们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力量,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效果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机制,及时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加大对工作的督促和督导力度,确保工作的推进和成果。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自查自纠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工作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我们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好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参考。
结语
自查自纠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党的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六: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按照文山州公安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对照六个严禁标准认真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监督。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方面
自本人担任中队长以来,从未违规插手任何工程建设。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方面
我所有工作都不涉及土地征用、拆迁等方面的工作。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
我单位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面的工作,本人也从未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方面
我单位不涉及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的使用,我在工作中也从没有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问题,无对群众欠账不付、欠款不还、打白条、耍赖账行为。
(五)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方面
本人在工作中经常性申明廉政纪律,加强所在中队的纪律约束和民警、协警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带头开展自查自纠。本人无收受红包及购物卡问题,无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不接收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个人礼品、土特产、吃请。
(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方面
本人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以律己。
二、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一是学习时间不够,有惰性思想。平时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除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个人主动自学的积极性不够,有懒惰思想。二是学习仅限于学文件和上网看新闻,形式过于单一导致了学习的效果有限。
(二)有老好人思想。工作中有时想着能过就过,谁都不得罪最好,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时会避重就轻,对不良现象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明知不对,还是奉行少说为佳的处事原则,缺乏正气。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将认真分析自己存在的各种问题,克服困难坚决改进。同时,继续坚持六个严禁,切实做到思想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确保自己风清气正,经得住考验。坚持原则,进一步
增强自己的拒腐防变能力。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实践我局的三不做、八不准,使我对师德、师风、师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结合这三不做、八不准,发散开来,谈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不做违反教育规律的事、不做违反教育法规的事、不做有损教育声誉的事,从科学规律、教育法规和良心道德三个层面对师行提出了要求,是最低要求。而我们的实行只能高出这个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自省审慎,做出成绩,见到效果,才是真学习。若只是简单做到了三不,那就是消极,是不合格!
二、八不准是对师行的强制要求。八不准,是对学生的直接行为影响、行为教育、道德示范。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生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行为举止、言语措辞、板书笔迹等。作为教师,八不准,不得不注意,不得不践行!
三、热爱教育事业,就要热爱学生。而热爱学生却并不容易,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无私、广泛而无血缘关系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是师德之魂。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
而信其道!
四、做好师生交流是教育能落得实效的重要途径。在生活或学习中,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惯和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正确引导,指出错误和危害;学生在生活或学习中有了困难、疑惑,应多加关心和帮助。坦诚、真心,管理与扶助,严厉与慈爱并施,教育将无往而不胜!
立师德、正师风、强师能,让新时期的我们并肩前行!
公安部六个严禁饮酒规定心得体会
在组织学习了八严禁和十二不准之后,我明白了八严禁与十二不准,其实就是要求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肃生活作风,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通过八+十二的组合,把原则性要求变成铁的纪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心中时刻亮起一盏红绿灯。做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标准,做干部就要有做干部的样子;否则,就不配做党员,不配做干部。
市委审议通过的八严禁、十二不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整治官场陋习的决心和信心,是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把为民服务的尺子摆正了,把人民群众的事办实了,群众才能满意,才会信任和拥护共
产党的领导。八严禁、十二不准既是一面镜子,更是红绿灯、高压线,是容不得我们打半点折扣的铁律。有了严明的制度之后,还要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让全市人民真正感受到我们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改进生活作风的新成效。
如何进一步的落实八严禁和十二不准?
1、: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不违法、不违纪的原则。
2、维护两个形象,就是维护党员干部自身廉洁自律形象和干部在群众中公道正派的形象。
3、杜绝三种行为:一是杜绝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和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言行的行为;二是杜绝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和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活动的行为;三是杜绝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宴席敛财等行为。
在些基本上还必须加强三大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
首先,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八严格十二不准执行得好不好与宣传是否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当前,对于官场的一些不良风气,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听之任之,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对一些具体的违规违纪行为了解不够、认识不清。而导致干部和群众了解不够、认识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宣传力度不够。
其次,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纸上谈兵,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不管是赌博、大办宴席,还是吃、拿、卡、要等行为,都缘于一种习惯,而任何习惯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不断积累。而当前一些干部养成的不良政治习惯和作风习惯大多是因为脱离了有效的监督导致。
再次,落实八严禁十二不准不能欲擒故纵,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干部政治纪律问题、作风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缘于一些党员干部对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而导致这些人出现侥幸心理的原因往往在于相关部门对具体行为查处不到位。同时,由于查处不到位,群众往往敢怒不敢言,进而产生蝴蝶效应。个人认为,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增强干部的律己意识,才能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八严禁十二不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种违规违规行为才能无处藏身。
篇七: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六项规定”和酒后驾驶车相关案例自查自纠
剖析
市局组织各单位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执法者,同时又是一名守法者。更知道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禁止酒驾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是爱护家人,爱护他人的体现,更是展现职能机关执法,遵法的窗口。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篇八:违反公安部六项规定原因分析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
饮酒的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二、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四、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五、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正确适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解释
一、第一项“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二、第二项“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三、第三项“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四、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
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五、第五项“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躲藏在一些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第六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肇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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