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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8篇)
2025-08-24人已围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8篇)
篇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简述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国家依法保障和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广泛群众参与政治、管理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提供了有效机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特特征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起到了核心领导作用。党在基层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指导,一方面加强了群众自治的组织化程度,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二,坚持党群关系的基本特点。基层群众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保障了党的主张和意志能够充分反映到群众自治的组织和活动中。党群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之一,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它通过普遍参与、广泛协商、充分听取民意等形式,实现了广大群众的权益保障和参与政治的渠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广大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动力,也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推动我国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广大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管理和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和村级自治组织,优化了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了广大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再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积极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在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群众自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各级自治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坚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推动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总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它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推动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
篇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领导下建立的一种地方民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指的是在基层组织内部,通过选举产生自治组织,实行群众自治,让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群众的自治意识,提高了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为更高层次的参与提供了场所和途径。此外,这种制度还可以用来减少腐败和提高政府的效率,因为基层自治组织能够更好地协调社会矛盾和处理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冲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具有许多挑战,例如群众素质较低、部分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失职等。然而,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废除制度的理由,而应该通过促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群众教育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实施不仅可以提高群众自治意识和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还可以降低政府腐败率和提高政府效率。因此,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篇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国政治体制下,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权力,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人民在治理国家大事中的生动实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权力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使群众从被动的政治对象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履行职责,维护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的治理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分担了政府的工作压力,群众可以自主解决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透明度。
再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依法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加了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普及,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最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势和特点,实现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权力关系的协调,充分发挥了
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中国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协调和平衡,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篇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规范。它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激发各方的共同参与,为社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支持。本文旨在探讨自治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以及实施自治制度的条件和建议。
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组织特殊利益集团和群体内部进行活动的方法。自治制度可以为参与者提供更大的发言权,更有效地倾听制度内范围内的不同声音。自治制度还能够更好地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增强受损方的信心,建立受损方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完善与和谐。
其次,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性。它可以为受损方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和更多代表性,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有效改革。通过自治制度,受损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它可以更好地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增强人们的自我尊重。
最后,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条件有三个。第一,必须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营造现实的政治环境,以确保各方参与的公平性。第二,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自治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开透明。最后,必须建立有利于鼓励群众参与的机制,以增加参与者的数量和积极性。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旨在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利益集团和群体内部组织活动的有效机制。它有助于提高社会参与度,因此,它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此外,实施自治制度的条件也必须得到充分考虑,确保自治制度的客观公开性,鼓励群众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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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关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参政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这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三方面的特点,是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废除人民公社并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是1980年由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最早自发建立起来的,以后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的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开始破旧立新,开辟新路,获得长足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60%以上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和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十年来的经验,较以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进入发展完善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
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臵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有些乡(镇)人民政府仍然以上级机关自居,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自治权被束缚在较小的范围内,村民自治呈行政化趋势,表现在民主选举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选举,侵犯村民选举权利,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任意违法撤换、委派、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决策上,乡(镇)人民政府常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民主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在民主监督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硬性控制或软性支配的方式限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干涉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同时,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代表的是村民,应对村民负责,而乐于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做自己的上级领导,导致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只听命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意愿,甚至与村民的意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两者的关系,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了党在村民自治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村党支部是由村党员选举,并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旨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本村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两者之间不应
产生冲突。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的"两委关系"并不顺畅,矛盾重重,或是村党支部包办一切,没有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或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都想揽权,分庭抗礼,互相对峙;这些导致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是说有了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原则就能实现,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容易。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同时,我国农村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也是一大威胁,还存在宗族、姓氏的不同而形成互相对立的派系,使基层民主的推行难于落实。在民主决策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然而现实中常常是村支两委决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不按规定落实,或敷衍了事,在公益事业经费、救灾救济款、低保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情况方面讳莫如深,甚至根本就没有公开。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臵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完善宪法规定,为村民自治提供根本法保障。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调整现行宪法第111条的位臵,将其由宪法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移至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最后,因为村民自治实质上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并不属于国家权力,这样才能彰显其合理,以免产生误解。二是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诸如选民资格认定、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和方式、候选人条件限制与辞退、违法选举的处理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法律救济制度、村委会选举纠纷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主要解决好以下问题:(1)建立村民自治的诉讼救济制度,将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行为纳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规范;(2)完善村民自治的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人大监督救济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各救济主体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发挥救济的实效。
(二)理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理顺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村民委员会内部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生产生活问题实行自我管理,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一方面村民自治不能脱离基层政权的参与和指导而搞所谓绝对自治,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基层政权下沉到村级而搞行政指令,可以考虑通过法治来规范和协调国家行政管理权、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二是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由过多干预转变为指导。指导不等于行政命令,而是在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指导村委会独立开展群众自治工作。三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要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广大村民和村干部履行民主权利的能力,以协助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理顺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一是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作用,厘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职权范围。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主要是对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村民自治内部的具体事务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重点放在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协调各方关系上,帮助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行使自治权。二是加强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党员干部素质,搞好组织发展工作,将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发展为党员。三是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防止村委会背离村民意志,独断专行。
(三)发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要实
现村民自治制度四个民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入手,建立健全四个民主原则的各项制度,使村民自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关于民主选举原则,前面已经论述,这里不再赘言。明确农村村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民民主决策的程序。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国家政策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合理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建立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的制度。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2]王禹
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张国华
村民自治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江西财经大学报,2006.[4]张景峰.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法律定位探讨J,河北法学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内容提要
: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广大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形式,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在我国农村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本文旨在研究探索我国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与发展给以启迪。
关键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民主
篇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教学反思
本模块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主线,讲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学生政治立场与法治思维的基础。本单元主要学习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各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本课主要是学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本节重点学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新课标要求要领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本节课我确定以下核心素养目标:通过走访调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了解村(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增强学生的政治认同;通过学习探究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能力;通过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比较学习,增强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认同。为了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提前
让学生利用国庆假期走访本村村委会或居委会,拍摄照片,查阅资料,了解基层群众自治的有关知识。同时要求学生结合自己所在村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分组交流探讨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
通过本节课的教学活动给我最大的感受是突出了政治核心素养的达成,突显了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的运用,突破了传统理论教学的藩篱,走进了学生现实生活,贴近了学生实际,努力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达到了学以致用的学习目的。我通过让学生课前实际调研,课中合作探究,课后实践思考,努力把政治课本知识和生活实践技能有效对接,把学生主体参与和教师问题引导有力结合,把新课标核心素养基本要求和新教材知识能力学习训练有机融合,积极探索新时代背景条件下,基于新课程理念落实和学生核心素养达成的新一轮思想政治课教改实践。
篇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基于群众自主参与和管理的组织形式。它充分发挥了基层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发展和自治能力的提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体系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多参与、多协商、多决策、多监督”,通过构建有效的民主平台和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决策,实现了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执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实现了政府和民众的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在过去的传统管理模式下,基层组织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群众参与,导致决策不民主、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得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基层组织的管理中,通过提出建议、监督执行,促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然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有些地方基层自治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一些地方干部缺乏对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支持。其次,一些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权力不对称、民主参与渠道不畅等问题。此外,一些群众对基层自治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然有待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大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基层群众自
治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其次,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自治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后,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基层自治事务,为社会的民主发展和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于推动社会的民主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充分激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化,我们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篇八: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我国长期推行的大众民主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动去行政化、去行政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日益凸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鲜明的特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实践。我们不难回顾起中国村镇的历史,村庄是我国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单位。然而,在旧时代,决策权、行动权几乎都掌握在土地所有权者手中,农民群众基本没有发言权。开放后,中国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生产责任制,农民群众开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决策和管理,村民自治逐渐得到实践,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由基层群众自愿组织发起的社会组织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和推动。政府通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层社区自治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居民自治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广泛开展居民自治,通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引入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和积极性。再次,我国还注重依法治理,推行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合法合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深化为群众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更广泛的平台和更高的效能。它使得我国社会治理更加民主、更有活力。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新的机制和模式,而且也为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借鉴。
然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参与程度低的问题,一些群众组织存在依赖政府、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如此,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权力分配不均衡、民意收集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不足。最后,一些地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矛盾,给基层群众自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群众自治的作用。二是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引导和规范,加大对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社区居民参与决策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居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基层群众自治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应用,提高自治的智能化水平。五是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探索。它以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为目标,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加强法治建设等方式,不断完善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机制和方式。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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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国家依法保障和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广泛群众参与政治、管理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提供了有效机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特特征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起到了核心领导作用。党在基层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指导,一方面加强了群众自治的组织化程度,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二,坚持党群关系的基本特点。基层群众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保障了党的主张和意志能够充分反映到群众自治的组织和活动中。党群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之一,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它通过普遍参与、广泛协商、充分听取民意等形式,实现了广大群众的权益保障和参与政治的渠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推行,使广大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动力,也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推动我国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广大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管理和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和村级自治组织,优化了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了广大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再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积极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在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群众自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各级自治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坚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推动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总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它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推动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
篇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领导下建立的一种地方民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指的是在基层组织内部,通过选举产生自治组织,实行群众自治,让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群众的自治意识,提高了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为更高层次的参与提供了场所和途径。此外,这种制度还可以用来减少腐败和提高政府的效率,因为基层自治组织能够更好地协调社会矛盾和处理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冲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具有许多挑战,例如群众素质较低、部分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失职等。然而,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废除制度的理由,而应该通过促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群众教育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实施不仅可以提高群众自治意识和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还可以降低政府腐败率和提高政府效率。因此,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篇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国政治体制下,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权力,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人民在治理国家大事中的生动实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权力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使群众从被动的政治对象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履行职责,维护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的治理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分担了政府的工作压力,群众可以自主解决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透明度。
再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依法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加了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普及,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最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势和特点,实现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权力关系的协调,充分发挥了
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中国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协调和平衡,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篇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规范。它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激发各方的共同参与,为社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支持。本文旨在探讨自治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以及实施自治制度的条件和建议。
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组织特殊利益集团和群体内部进行活动的方法。自治制度可以为参与者提供更大的发言权,更有效地倾听制度内范围内的不同声音。自治制度还能够更好地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增强受损方的信心,建立受损方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完善与和谐。
其次,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性。它可以为受损方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和更多代表性,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有效改革。通过自治制度,受损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它可以更好地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增强人们的自我尊重。
最后,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条件有三个。第一,必须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营造现实的政治环境,以确保各方参与的公平性。第二,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自治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开透明。最后,必须建立有利于鼓励群众参与的机制,以增加参与者的数量和积极性。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旨在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利益集团和群体内部组织活动的有效机制。它有助于提高社会参与度,因此,它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此外,实施自治制度的条件也必须得到充分考虑,确保自治制度的客观公开性,鼓励群众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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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关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参政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这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三方面的特点,是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废除人民公社并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是1980年由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最早自发建立起来的,以后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的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开始破旧立新,开辟新路,获得长足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60%以上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和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村民自治十年来的经验,较以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进入发展完善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
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臵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有些乡(镇)人民政府仍然以上级机关自居,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自治权被束缚在较小的范围内,村民自治呈行政化趋势,表现在民主选举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选举,侵犯村民选举权利,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任意违法撤换、委派、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决策上,乡(镇)人民政府常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民主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在民主监督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硬性控制或软性支配的方式限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干涉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同时,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代表的是村民,应对村民负责,而乐于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做自己的上级领导,导致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只听命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意愿,甚至与村民的意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两者的关系,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了党在村民自治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村党支部是由村党员选举,并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旨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本村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两者之间不应
产生冲突。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的"两委关系"并不顺畅,矛盾重重,或是村党支部包办一切,没有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或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都想揽权,分庭抗礼,互相对峙;这些导致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是说有了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原则就能实现,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容易。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同时,我国农村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也是一大威胁,还存在宗族、姓氏的不同而形成互相对立的派系,使基层民主的推行难于落实。在民主决策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然而现实中常常是村支两委决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不按规定落实,或敷衍了事,在公益事业经费、救灾救济款、低保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情况方面讳莫如深,甚至根本就没有公开。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臵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完善宪法规定,为村民自治提供根本法保障。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调整现行宪法第111条的位臵,将其由宪法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移至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最后,因为村民自治实质上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并不属于国家权力,这样才能彰显其合理,以免产生误解。二是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诸如选民资格认定、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和方式、候选人条件限制与辞退、违法选举的处理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法律救济制度、村委会选举纠纷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主要解决好以下问题:(1)建立村民自治的诉讼救济制度,将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行为纳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规范;(2)完善村民自治的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人大监督救济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各救济主体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发挥救济的实效。
(二)理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理顺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于村民委员会内部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生产生活问题实行自我管理,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一方面村民自治不能脱离基层政权的参与和指导而搞所谓绝对自治,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基层政权下沉到村级而搞行政指令,可以考虑通过法治来规范和协调国家行政管理权、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二是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由过多干预转变为指导。指导不等于行政命令,而是在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指导村委会独立开展群众自治工作。三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要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广大村民和村干部履行民主权利的能力,以协助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理顺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一是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作用,厘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职权范围。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主要是对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村民自治内部的具体事务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重点放在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协调各方关系上,帮助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行使自治权。二是加强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党员干部素质,搞好组织发展工作,将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发展为党员。三是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防止村委会背离村民意志,独断专行。
(三)发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要实
现村民自治制度四个民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入手,建立健全四个民主原则的各项制度,使村民自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关于民主选举原则,前面已经论述,这里不再赘言。明确农村村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民民主决策的程序。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国家政策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合理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建立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的制度。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2]王禹
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张国华
村民自治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江西财经大学报,2006.[4]张景峰.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法律定位探讨J,河北法学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内容提要
: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是我们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生动体现。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广大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最直接的民主形式,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在我国农村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特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本文旨在研究探索我国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与发展给以启迪。
关键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民主
篇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教学反思
本模块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主线,讲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学生政治立场与法治思维的基础。本单元主要学习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各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本课主要是学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本节重点学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新课标要求要领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本节课我确定以下核心素养目标:通过走访调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了解村(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增强学生的政治认同;通过学习探究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能力;通过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比较学习,增强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认同。为了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提前
让学生利用国庆假期走访本村村委会或居委会,拍摄照片,查阅资料,了解基层群众自治的有关知识。同时要求学生结合自己所在村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分组交流探讨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
通过本节课的教学活动给我最大的感受是突出了政治核心素养的达成,突显了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的运用,突破了传统理论教学的藩篱,走进了学生现实生活,贴近了学生实际,努力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达到了学以致用的学习目的。我通过让学生课前实际调研,课中合作探究,课后实践思考,努力把政治课本知识和生活实践技能有效对接,把学生主体参与和教师问题引导有力结合,把新课标核心素养基本要求和新教材知识能力学习训练有机融合,积极探索新时代背景条件下,基于新课程理念落实和学生核心素养达成的新一轮思想政治课教改实践。
篇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基于群众自主参与和管理的组织形式。它充分发挥了基层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发展和自治能力的提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体系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多参与、多协商、多决策、多监督”,通过构建有效的民主平台和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决策,实现了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执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实现了政府和民众的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在过去的传统管理模式下,基层组织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群众参与,导致决策不民主、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得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基层组织的管理中,通过提出建议、监督执行,促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然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有些地方基层自治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一些地方干部缺乏对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支持。其次,一些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权力不对称、民主参与渠道不畅等问题。此外,一些群众对基层自治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然有待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大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基层群众自
治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其次,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自治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后,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基层自治事务,为社会的民主发展和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于推动社会的民主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充分激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化,我们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篇八: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感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我国长期推行的大众民主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动去行政化、去行政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日益凸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鲜明的特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实践。我们不难回顾起中国村镇的历史,村庄是我国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单位。然而,在旧时代,决策权、行动权几乎都掌握在土地所有权者手中,农民群众基本没有发言权。开放后,中国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生产责任制,农民群众开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决策和管理,村民自治逐渐得到实践,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由基层群众自愿组织发起的社会组织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和推动。政府通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层社区自治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居民自治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广泛开展居民自治,通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引入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和积极性。再次,我国还注重依法治理,推行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合法合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深化为群众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更广泛的平台和更高的效能。它使得我国社会治理更加民主、更有活力。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新的机制和模式,而且也为城市社区建设提供了借鉴。
然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参与程度低的问题,一些群众组织存在依赖政府、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如此,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权力分配不均衡、民意收集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不足。最后,一些地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矛盾,给基层群众自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群众自治的作用。二是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引导和规范,加大对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社区居民参与决策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居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基层群众自治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应用,提高自治的智能化水平。五是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探索。它以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为目标,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加强法治建设等方式,不断完善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机制和方式。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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